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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福建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建筑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建筑安装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在管好施工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施工项目和企业和重要经济指标之一。

第三条:

企业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用奖罚等手段督促各施工项目,加强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规范项目、班组安全生产行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第四条:

企业对各施工项目要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工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建筑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六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设一位具有助工以上职称并有中级安全员证的同志为公司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工程项目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安全组长,成员由项目部安全员、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各工程班组长组成。

各工程班组长为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做好本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各级领导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和安全生产政策,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对全公司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

②组织制定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③定期向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④在计划、布置、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有计划、布暑、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内容。

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⑥经常深入工地、车间等生产现场检查督促安全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⑦组织审批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

⑧督促公司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职能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工作。

⑨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⑩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①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

组织制订和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度和技术措施,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②组织编制和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③组织每季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好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⑤主持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处理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⑥认真推广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对违规造成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

⑦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应对所管项目(车间或班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在生产中应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和国家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约人,必须担负下列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督促各职能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认真实施,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公司安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②负责组织进场施工的全体人员接受公司举办的“三级”安全教育。

在高处、临边处、危险部位、基槽(坑)开挖处,施工前应组织班组全员进行班前“安规”教育,同时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③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写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章节,对施工用电,24M以上的外墙竹架,30m以上的外墙钢管架及上料平台、井字架、4m以上的木模顶撑等施工方案应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不合格的材料(特别是毛竹及顶撑)进入工地,严禁投入使用。

工地各项防护设施应得到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④工程开工前应选派好兼职的“工地安全员”施工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保证系统,并书面上报公司审批备案。

应支持他们搞好工地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实施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工作,落实班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制度。

⑤公司对工地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在“隐患”通知书签字,并在公司限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整改,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⑥在施工中,项目经理必须督促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四口”、“五临边”、“危险处”的安全防护;砂浆机、砼搅拌机、提升机,钢筋加工设备均要搭设符合安全使用的操作棚;人行道、井字架进出口上方,上下班通道及周围建筑物上方应按规定搭设砸棚。

⑦在施工中必须督促工地各有关人员及全体职工文明施工,做到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划分类堆放,保持道路畅通、场地干净、不扰民等。

工地要设安全通道,保证职工上、下班有畅通的安全道路。

拆卸下的模板及顶撑上的多种多样铁钉应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工地必须按规定张挂“五牌”、“一图”,危险场所应挂警示牌,设备操作棚内应张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⑧工地木工房、厨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的仓库要根据“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有效,指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⑨发生工伤事故、未遂重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发生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更不准擅自处理。

参与事项调查分析,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工地安全员,分项、分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职责:

①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做好工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负责编写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在班组进场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办好签证手续。

③组织班组安全员接受公司在工地举办的“三能安规”教育;对工地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的安全使用;“四口”、“五临边”的防护,“三宝”的使用,安全标语、“消防制度”,“五牌”、“一图”、“设备操作规程”的张挂,宣传等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对违章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教育、罚款。

④在高处、临边处、危险处、地槽(坑)处施工前,应组织分项工程承包人,班组人员检查施工面各项安全设施是否牢固、有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在作业前要对班组全员进行“安规”教育,经教育后工人方可上岗作业。

⑤在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员一起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在隐患通知上签字,并根据整改内容在限期内组织整改至符合要求。

⑥发现施工材料不合格(特别是毛竹和顶柱)有权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该分项承包组将不合格的材料全部清出施工现场后才准施工。

⑦工地安全员有责任协助分项工程承包人及班组长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日,协助开好班前安全活动会,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做好安全生产施工日记等各种安全内部资料。

⑧对危险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如木工棚、配电室,应按“消防制度”各有关条款做好安全防范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

⑨分项工程承包负责人及班组长要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过好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科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本条例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②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③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④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⑤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⑥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⑦制止违章指挥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对违反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明劝阻无效时,有权强制执行。

⑧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可靠,负责应用合格产品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生产工人职责

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②遵纪守法,遵章守纪,严格遵守建筑工人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各项条例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服从调配,听从指挥。

③爱护工地的各安全防护设施,搞好生产设备、机具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卫生,创建文明施工现场。

④爱护和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自我保护。

⑤关心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在尽可能情况下,主动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凡是我司承建工程开工前及各种工种班组进场前,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公司举办的“三级安规”教育后,才准上岗作业;都必须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接受公司安全科的安全检查、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建筑工地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种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安技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种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管道、电气线路及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施工员验收合格、安全科批准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栏或盖板,要设置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十九条:

实行逐级技术安全交底制度。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班组或多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及储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五章;安全纪律

第二十二条:

1、不准不戴安全帽人员、穿“三鞋”(拖鞋、硬底鞋、高跟鞋)人员、未经“三级安规”人员进入工地,更不准其上岗作业。

2、不准任何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3、班组人员工作时要相互关心、互相协调、不准在上班期间开玩笑,不准从高处抛丢工具、材料及倾倒垃圾。

4、不准在木工棚及其附近抽烟,不准使用明火,木屑要当班清理干净。

5、不准攀登提升机架及脚手架上下,不准乘提升机吊盘上下。

6、不准酒后上岗作业。

7、施工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配电箱要设箱加锁,操作人员离岗要拉闸上锁,各工种持证上岗,不是本工种人员不准开动其它工种设备。

8、宿舍不准躺床抽烟,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都应由专职电工架设,个人不准乱拉乱接,工地不准使用电炉。

9、未经施工员允许,任何人不准拆除工地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竹架、墙拉结铁丝、防护棚、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工地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区域不准进入,非进入不可的要特别小心,还要有安全监护人在场。

10、施工材料要按施工方案规划的指定地点堆放,不乱堆乱放,拆卸下的模板、顶撑上的铁钉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准乱丢乱放。

11、不准赌博、打架、斗殴、嫖娼、偷盗、酗酒等违法乱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工人。

12、上下班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13、用火要注意安全,遵守消防制度。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在高处、危险处、临边外作业人员上岗前均应参加一次或一次以上的“安规教育”和技术安全交底后才准上岗作业。

2、酒后不准上班。

3、身体不舒服或休息不好不准上架作业,不准在临边作业。

4、上下作业互相协调,互相关照,不准开玩笑。

5、不准上抛工具及材料。

6、上班前工地安全员、班组长及班组人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的防护设施、施工用电、机具设备是否可靠、牢固有效,有隐患的一定要整改,消除隐患后才准上岗。

7、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临边不准作业。

8、任何人不得在没有防护设施处、临边处或防护设施不牢固处冒险作业,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处,临边处作业。

9、在高处、临边处、危险处作业除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外,还要系好安全带才能作业。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电工、焊工、架工、机械工等特殊工程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需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二十八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的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九条:

定期轮训公司干部和安全人员,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

公司季检,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班组旬检。

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第三十一条: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好的给予总结表扬奖励,差的批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

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八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要及时报告,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伤亡事故,公司经理立即组织调查,严格地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九章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根据各工程的安全设施的需要,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划的所需用量进行投入,尽量满足工程上安全设施的需要,如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等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教育经费,如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办证费用,同时拨出相应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和先进生产班组。

公司计划按工程造价的6‰提取安措费,节余转下年度使用,不足时在工程费用拨付。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能认真按照本条例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轻伤频率低于3‰,且未出现被上级及公司检查时批评处罚事件,实现安全生产的给予奖励1000—3000元。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评为安全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单位工程施工经市劳动安全检查合格,奖项目经理300—500元,经省年检合格奖500—1000元,优良奖1000—2000元,不合格的罚500—1000元。

第三十九条:

项目工程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给予罚款500元;新工人进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登记,工人变换工种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凡未按要求做好安全教育的工地,按每人次罚项目负责人30元。

第四十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对24m以上竹脚手架搭设及拆除,4m以上木模顶撑,施工用电等项目要单独编写施工方案,送公司审批,无写施工方案的每项罚3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写针对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凡未办理的除责令补齐外,每项罚项目经理100—200元。

第四十二条:

在高处、临边处、危险处作业应在作业前要组织班组全体人员进行班前书面技术交底和安规教育,工地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应在安全设施牢靠、有效后才准班组进行作业,交班前安全活动做好记录,受教育人员签字,凡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和未经安规教育人员上岗作业,按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有“五牌一图”即①单位工程名称牌;②工程概况牌;③文明安全守则牌;④职工守则牌;⑤安全操作规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并张挂安全宣传标语,危险场所设安全标志。

凡未挂设的工地,按每缺一牌图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保持交通畅通,场地干净,做到文明施工,凡文明施工做得不好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五条:

各级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项目经理及各级施工管理人员有责任教育、管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公司内部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并罚款1000—5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予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发生一般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2、凡进入工地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纪律“十一个不准”人员,项目经理及工地各级施工人员都有权教育、制止、管理。

对违章违纪现象熟视无睹,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和工地安全员,给予罚款100—300元。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做好技术交底,竹外架超过24m,木模顶撑超过4m及大型基槽(坑)开挖,施工前需编制施工方案报公司审批。

脚手架搭设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凡未做的给予罚款100—500元。

不搭设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或不符合要求的又不整改,违章作业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七条:

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并办理安全交底和验收手续。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应设长期防护。

阳台、楼板、屋面应设置临时防护。

凡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和“四口”不设防护者,每处给予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八条:

施工用电应编制现场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架设后应办理验收手续。

凡不编制方案或不按方案随意架设的给予罚款100—500元。

架设后不办理验收手续或不符合要求,不整改冒险作业的给予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

提升机架应按有关规定搭设。

搭设后应办理验收手续。

凡未办理手续或不符合要求违章使用的,给予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要有铁壳开关箱三级保护。

凡动力用电用于固定设备和移动,物动工、机具的电源均应使用电缆,不准用花线及其它线做电源线。

各工种均自备带漏电保护器开关箱。

固定设备电缆线均应架空或埋地引入,不准拖地。

开关箱设备,工、机具外壳均应作接地或保护接零。

工地照明及生活照明要设铁壳开关箱,独立开关,内设单相漏电保护器,才准引入各用电点。

凡未经三级漏电保护器直接引入用电点的班组,除责令其停工整改外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一条: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整改措施和接到《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

按第一次处罚金额加倍罚款,拒不改正者给予责成停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罚款由公司安全专职人员提出,经公司经理同意,按有关规定签发《安全奖罚款通知书》,财务代扣代支,当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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