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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管理规定

施工设备(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我公司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中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工程部联合安技部共同监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执行天津市地方管理规定,并由工程部存档各项目申报登记的相关资料。

2、公司工程部负责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对所有操作手进行岗位培训,保证其持证上岗;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起重吊装作业措施的审核。

3、对新购进及大修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把关,进行鉴定验收;对外租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性能完好和运行中的安全、可靠。

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并定期对各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项目经理部必须进行设备(包括外租设备、施工队自带设备)进场前有检查验收,国家明确淘汰的施工设备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设备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并做好记录备查。

(附淘汰施工设备名录)

6、施工现场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

室外工作的中、小型设备应搭设机械棚,起到防晒、防雨安全作用;大型施工机械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排列整齐

7、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机械进、退场均有领、退、验收记录。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符合要求,操作规程应随机悬挂在机械设备明显易见部位,所有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9、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修理人员应该了解设备的性能、结构,接受专业训练,持证上岗(包括外来工)。

大、中型机械要作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制。

10、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做到清洁、润滑,设备不失保、不失修,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11、检修中的机械设备,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启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12、大、中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涉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公司审批。

作业前应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同时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13、每天必须认真执行设备的一日三检制度,即使用前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使用中检查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4、电动建筑施工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际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包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5、电动施工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标准开关箱;一般场所使用的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选择与之匹配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

16、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严禁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

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亦可使用。

18、焊接机械(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用方木架起,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应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其长度不大于30米,严禁用铝线或钢筋代替,一二次线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19、起重机械大型设备,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按《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1KV以下不小于1.5米,1-20KV不小于2米,35-110KV千伏不小于4米,154KV不小于5米,220KV不小于6米。

20、机械设备的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机电人员接线,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接线。

21、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坚持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时维修,保证设备不“带病”作业。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各项目管理处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落实。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工程部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

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

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

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培训应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

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

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

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

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

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

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

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

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使用部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

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

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

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

做到心中有数。

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

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

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三、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机械设备的报废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报废原因

1、事故报废:

即机械设备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程度。

2、损蚀性报废:

即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体部位遭受磨损、腐蚀、变形、劣化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的。

3、技术性报废:

即机械设备由于技术寿命终了而形成的报废。

4、经济性报废:

即由于机械设备经济寿命终了而退役。

二)、报废原则:

1、设备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已无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满足要求。

2、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

三)、报废审批:

1、需报废的机械设备,必须由物资设备部对报废机械设备作出详细、正确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总经济师、工程部设备负责人、清核人及技师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做出报废处理。

2、财务部对报废的机械设备的净值应一次提足后纳入折旧基金,报废的设备从固定资产帐上销帐。

3、已报废的机械设备销帐后物资设备部统一处理,处理费用上缴公司财务部。

4、已报废的设备作出标识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产。

 

附件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4.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5.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6.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7.土法炼油

8.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10.土烧结矿

11.热烧结矿

12.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13.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14.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15.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6.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7.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8.化铁炼钢

19.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1.横列式线材轧机

22.横列式小型轧机

23.叠轧薄板轧机

24.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5.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26.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7.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8.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29.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30.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1.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2.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33.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34.石灰土立窑

35.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36.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37.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38.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39.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40.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41.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4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43.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44.热处理铅浴炉

45.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46.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47.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48.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49.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50.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51. 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52.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53.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54.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55.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56.JD型长轴深井泵

5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58.C620、CA630普通车床

59.X920键槽铣床

60.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61.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62.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63.D5540电脉冲机床

64.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65.Q11-1.6×1600剪板机

66.Q51汽车起重机

67.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68.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69.A571单梁起重机

70.4146柴油机

71.快速断路器:

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72.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73.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74.SX系列箱式电阻炉

75.  单相电度表:

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76.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77. 刀开关:

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78.  锅炉给水泵:

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79.  热动力式疏水阀:

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80.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81.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1-10/8、1-10/7型

82.高压离心通风机:

8-18系列、9-27系列

83.X52、X62W320×150升降台铣床

84.J31-250机械压力机

85.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86.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87.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88.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89.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90.铸铁截止阀

 

2015最新国家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长输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7130

有色金属管

7140

球墨铸铁管

7150

复合管

71F0

非金属材料管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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