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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的论文国际贸易论文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的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以食品安全为由,运用wto规则,设置了重重绿色壁垒,以限制进口他国农产品和食品,进而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免受冲击。

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与日俱增,但由于近几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到国外多次“阻截”,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入世以来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大障碍。

研究绿色壁垒,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的情况,进而分析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最后提出应对绿色壁垒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

绿色壁垒,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对策

   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农产品关税的不断降低,国际农产品出口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争夺国际农产品市场,在wto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前提下,采取了极其隐蔽的方式来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

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

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反补贴、环境贸易制裁、推行国内ppm标准及其他标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绿色消费)、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质量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制度等[2]。

Www..coM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其环保要求和标准也较高。

因此,当今作为绿色“门槛”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苛刻的技术标准制定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加之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普遍标准或可比标准,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的需要随时制定并实施针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致使出口国常常陷入被动,造成很大的贸易风险。

   在国际市场中,我国的自然资源丰富,加之农产品又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一直具有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有明显的价格空间。

然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逐渐加强,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其影响也越来越大[1]。

2005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达271.8亿美元,同比增长17.7%。

但与此同时,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绿色壁垒措施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

面对日益苛刻的绿色“门槛”,使生产加工标准化程度还不太高的中国农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1.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1月~11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502.7亿美元。

2005年1月~11月我国农产品出口前5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25国、韩国、美国、香港,其中日本、欧盟分别是我国农产品的第一、第二大出口市场,约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3.3%。

仅日本就占约1/3。

我国以日本、欧盟为主销市场的出口企业分别占农产品出口企业总数的38%和27%。

据了解,在全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

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系列的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4]。

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继续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

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

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

肯定列表制度分为“暂定标准”和“一律标准”,前者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5万多个残留标准;后者则对尚不属于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即0.01毫克/千克)的标准。

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

一旦输日农产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这一标准,将

被禁止进口。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日本,正在研究制订类似标准。

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

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相当于严格了300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对许多农残的检测并未作强制规定。

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

   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

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

例如,我国输日贸易额最大的鳗鱼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现为25项,实施该制度后增加到112项;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茶叶由89项增加到276项[4]。

实施该制度后,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

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还对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农药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扩大了农产品检验项目的范围。

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还要求检验铅、铜等重金属项目;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如此繁多的检验项目,给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1.3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

如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5]。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

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

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

同时,虽然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但真正具体如何执行,一些化学品的检测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在相关的检测方面给具体操作人员留下了很大空间。

所以,“肯定列表”中的一些隐性和不确定的因素则让企业更加担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

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2.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历史潮流,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环境质量问题都有严格的规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由于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

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又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因此,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技术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项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5]。

2006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新的一大挑战是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该制度的实施将大幅抬高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直接影响到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具体讲,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绿色壁垒将减缓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农产品绿色壁垒的核心就是检测标准,而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检测标准与国外不能实现“对接”,表现为标准少、标准旧、标准低。

目前我国仅制订了137种农药限量标准,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

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二者相差5倍多。

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

在我国与日本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的标准严于我国标准[3]。

如在日本列入“一律限量标准”0.01ppm的农药内,我国现有的农药就有74种,如克菌丹其,我国规定在水果中残留量为15ppm,马拉硫磷在蔬菜中的残留量为8ppm等,超出日本标准几百倍。

这些严于我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国输日的大宗农产品和食品,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等61种。

面对我国的这些现状,许多出口农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更何况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大。

而我国农产品由于绿色竞争力差,农产品出口将会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甚至可能会逐步缩小,出口速度势必会减慢。

因此,绿色壁垒在今后一个时期将成为我国加快出口增长速度的主要障碍之一。

   2.2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劳动力低廉,所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空间。

但是近几年,尤其加入wto后,这种优势在逐渐被抵消。

在竞争能力方面,发达国家虽不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来对进口农产品设置贸易障碍。

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该类产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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