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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禁令word
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中国石化管道安〔2010〕15号
关于印发《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
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公司、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
经3月5日管道储运公司二届六次职代会第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禁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预防事故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落实《禁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禁令》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劳务用工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贯,确保根植于心、见之于行。
二、各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违反《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禁令》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中国石化管道安[2009]1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学习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擅自扩大指定的施工作业区域,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学习培训(外来施工人员予以清退);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该承包商不再录用)。
八、严禁在正常输油生产状态下不填写工艺流程操作票进行工艺流程的切换,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学习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原油码头操作人员在油轮装卸作业期间擅离工作现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学习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违反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可适用条款(详见附件1),违者给予责任人离岗学习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凡违反以上禁令,给予责任人离岗学习培训时,离岗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离岗学习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待岗处理。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学习培训。
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离岗学习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待岗处理。
员工违反以上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解聘或免除职务。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解聘或免除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员工违反以上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导致发生上报公司、分公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可适用条款
2.《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解释
附件1:
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
可适用条款
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和高压阀门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3.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4.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
7.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
8.严禁未经计量进行油品接卸作业。
9.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10.严禁在正常输油生产状态下,原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
11.严禁原油脱(切)水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12.严禁新、改、扩建的原油码头和输油生产设备设施不按程序进行投产条件确认(检查)。
13.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
14.严禁违反规定出海作业或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17.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18.严禁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19.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20.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2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22.严禁电气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23.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24.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隔离开关)、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2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26.严禁在DCS/SCADA系统的操作站等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27.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28.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29.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0.严禁使用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31.严禁未经设计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32.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3.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
34.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35.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36.严禁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37.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38.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39.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40.严禁客运车辆超员、客货混装、搭载危险化学品。
41.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42.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43.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44.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45.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46.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47.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48.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49.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附件2:
《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有关解释
1.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三违”行为的处罚,仍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
5.本禁令中的内部准驾证是指公司、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证。
6.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7.本禁令中的正常输油生产状态是指除已发生事故和有事故征兆之外的输油生产状态。
8.本禁令中的原油码头和输油生产设备设施是指输油臂、氮气扫线系统、登船梯、靠泊设备(绞缆机、脱缆钩、护舷、靠泊仪)、储油罐、输油泵、加热炉、锅炉、外管道、站(库)输油工艺管网。
9.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是指站队(车间)负责人,企业现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10.附件1未涵盖到的其他作业,参照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执行。
主题词:
安全生产禁令通知
抄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管道储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