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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的历程16页

名族保险业的发端

鸦片战争后,以后曾国藩和李鸿章等为首的洋务派以“自强”为名,兴办近代军事工业。

从70年代起又以“求富”为名创办民用工业。

洋务运动时期一系列工业的兴办,揭开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序幕,同时也为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市场。

1865年5月,中国第一家华商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

但其规模较小,并未开展船舶保险业务,只经营船货保险。

真正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里程碑的是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的保险××局及其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保险××局毕竟财力有限,只能承保船值一万两和货值三万两的货船,而当时每艘船的价值都在十余万两,所以余额部分还须向外商保险公司投保,但外商保险公司只限保六成。

剩余部分仍需由保险××局自己承担,所以风险责任依然很大。

为此,1876年7月,唐廷枢、徐润等人开始筹资设立仁和保险公司。

此后的几年内,“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不断扩展,并分别在新加坡、菲律宾、旧金山等处设立分支机构,为当地华侨办理保险业务。

1884年爆发的中法战争导致了上海金融市场的恐慌,轮船××局也因此陷入困境从而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业大受影响。

1888年起轮船××局进入商办阶段,到20世纪20年代,轮船××局亏损高达2019万两,于1934年10月停业。

(二)、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兴起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

西方商品经济的浪潮开始冲击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

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加大了对中国的贸易输出。

海上贸易的兴起需要保险的支持。

最为中国最早的通商口岸---广州,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缘起之地。

1805年,由东印度公司达卫森(WSDavidson)发起,再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又称谏当保安行。

1835年,英商宝顺行在香港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也称友宁保险行。

到1838年,广州有洋行约55家,其中15家为外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英商公司)代办在华业务。

1857年,谏当保安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大力吸收华商股份。

香港知名的公司在该公司都拥有一定的股份,获利丰厚。

三)、旧中国行业改造和人保诞生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改造旧中国保险业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

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

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

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

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

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

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

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

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

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

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

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四)、国内保险业务停办1保险业务的挫折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

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

(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

(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

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

2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

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

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

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五)、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

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

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

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

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

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六)、保险市场逐步多元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

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

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

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

截至201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

1992年,我国开始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

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友邦上海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

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201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

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

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七)、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201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

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1财产保险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

从1980年到2019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

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2019年仅占37.4%。

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

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

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2人身保险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

到201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

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3农业保险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

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201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

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

4涉外保险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

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

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

二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一)中国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目前,国际上在分析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普遍采用两个指标,即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据统计,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4%,人均保费一般超过200美元,发达国家如美国为9%,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仅为1.486%,人均保费为1.08美元,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保险业落后的现状,另一方面说明该产业在中国仍有着巨大的发展力。

(二)、市场发展趋势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看,其正在实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转移,即由非寿险业向寿险业拓展,从某种意义上讲,非寿险的保源是有限的,而寿险的保源是无限的。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

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

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

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三中国保险市场若干具体问题分析中国保险市场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本质上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换句话讲,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不成熟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良的保险市场。

如果我们就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进行认真地分析,就不难看出尚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分析并及时得到解决,势必会给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阻碍,影响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市场问题1、发展不良的中国保险市场

(1)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很不完善,离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有很大差距。

(2)价格机制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价格的上下波动是价格机制的作用形式。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费率,是影响保险供求的重要杠杆,也是保险市场竞争的重要手。

例如,在人身保险方面,因为我国各公司计算依据比较统一,所以在国内寿险产品费率竞争不很明显,但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由于其技术的先进,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其设计的寿险产品,在费率上较国内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竞争机制方面保险竞争是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

如果将保险业的竞争分为三个阶段,则第一阶段是费率的竞争;第二个阶段是险种和服务的竞争;第三阶段要以险种的多样性、文化品位、高素质的人才和服务的周全性来争取客户。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还处在由“费率战”向“险种战”、“服务战”转化的阶段。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市场仍处于相对垄断竞争状态,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保险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总是尚未解决,服务手段滞后。

2、险种的设计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础。

因此,产品的设计已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保险产品价格即费率厘定,难以科学、准确把握,潜在风险大在我国现阶段,要掌握某一种承保责任的纯费率的参考统计数据还比较困难,因为经验数据、统计资料缺乏,尤其是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统计数据。

即使有这些数据,其可靠性也有待证实,因为过去乃至现在,我们的统计手段和方法都较为落后,数据统计的准确性较差。

(2)保险产品雷同,针对性不强,组合性能差目前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主力险种多为类似,一般都是哪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销售状况较好,其他保险公司马上加以模仿,换一个名称,并在保险责任方面略作修改后推出。

因此,造成了保险市场上,许多产品似曾相识,雷同的多,虽然险种有不少,但真正能供不同层次消费者选择的不多。

而且大多主力险种为综合型险种,无法进行自由组合,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需求。

(3)产品开发能力弱产品开发是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但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在保险产品开发上显而易见得力不从心。

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1)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从业队伍不断壮大,一方面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队伍建设的困难和压力。

就目前这支保险从业队伍来看,人员学历结构参差不齐;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业务只重规模不讲效益;对兼业代理人监管不力等等,都构成了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主要因素。

(2)高级管理人才缺乏中国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面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高级管理人才普遍缺乏,许多分公司一级特别是支公司一级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3)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奇缺保险专业技术人才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柱,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风险管理人才,精算人才,电子化人才,核保核赔人才,资金运用人才。

从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看,以上几类专业技术人才都非常奇缺,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二)中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偏见和误区实践证明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国的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疏而远之”、“恐而远之”、甚至“恨而远之”。

1、消费者对于保险的消费误区中国自1959年停办保险业务以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没有商业保险的实践。

由存在决定意识的规律所决定,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

其次,一些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展业中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对于应当赔偿的保险事故也是能拖就拖,能不赔就不赔,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恨而远之”。

2、许多客户对保险的责任认识不够许多客户对保险的责任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足,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他们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另一方面正相反,个别客户不尊重条款,盲目争取保险利益。

3、对保险公司、保险业的认识偏见一些市民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业认识还存在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

例如以为哪家保险公司赔得越多,这家保险公司的服务越好。

其实不然,保险公司不是一个简单的收取客户保险费,然后支付赔款的“出纳员”,它必须遵守保险的“游戏规则”。

又比如,有人把个别营销员的问题当成整个公司、行业的问题,认为整个保险公司、整个保险行业“一团漆黑”,这些都是认识上的误区。

(三)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新问题加入WTO,对于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但从短期看,外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参与竞争,将对我国保险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我国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市场客体结构面临挑战,市场结构上的缺陷也将进一步暴露,面临再保险市场被别人垄断,被动经营的局面在我国迅猛增长的保险市场中,作为转移保险风险、稳定保险企业自身经营的再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

即中国有发育较快的直接保险业务市场,而与之相适应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却很不完善和健全。

一旦再保险被人垄断,国内业务就只好让外国公司牵着鼻子走。

2、人才流失将趋于频繁在人才竞争方面,国外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优势,选挖国内各种优秀的保险人才,势必带来挖掘人才大战。

从整个保险市场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民族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机制和优厚的待遇,会使民族保险公司的人才大量流失。

第四章对策

(一)转变观念,迎接挑战1、对于保险市场的开放,采取“适度逐步开放”的态度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上应有个逐步拓展的过程。

要消除在保险市场开放上的一些模糊意识,对于保险市场开放,我国一直存在着“鲶鱼效应”与“沙丁鱼效应”的争论。

事实上,我国保险市场不应被动开放,不应为开放而开放,而更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措施,提高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格标准,使真正代表国际一流保险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集约化发展和带动民族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2、要着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保险业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行各业,需要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性人才,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进程,要因地制宜地多途径进行保险人才的培养。

一方面,应加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培养教育和现有员工的在职培训。

另一方面,要改革现有用人用工制度,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对干部员工长期激励的制度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3、加强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民族保险企业对中国文化传统、人民所需求的以及对市场的熟悉程度,是外国企业在短期内无法比拟的。

保险企业是否熟悉其进入的保险市场的文化,是十分关键的成功条件。

企业文化渗透到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并影响每一个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是形成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二)建设“国民保险意识”工程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但与国外先进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相比,还相去甚远。

希望在一朝一夕或短时间内赶上这个发展水平,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因此,“国民保险意识”的整合工程,也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我们要做的,就是从最细小的动作开始,从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入手,推进“国民保险意识”工程建设。

1、媒体宣传应从正面着眼,强调保险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昭示保险的辉煌未来,多为保险做些帮扶解困的工作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向性决定了对保险业发展正负效应。

如果报道客观详实,数量密集,引导正确,就会对保险业发展产生正面效应。

反之,如果不从关心保险的角度出发,一味追求所谓“新闻正义”,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刻意暴露“阴暗面”,就会对保险发展产生负效应。

2、保险业界应该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使保险真正走入老百姓心中坚持正确的宣传方向,宣传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解释老百姓最关心的疑惑。

要切切实实了解老百姓的感受,同时给他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使他们对保险产生真正的兴趣。

在宣传企业时,我们应告诉老百姓:

当年受理了多少赔案,赔付金额有多少;自下而上给付件数多少,给付金额多少等等。

让每个人都明白,保险是他们的护身符,保险是他们防范风险的坚强后盾。

3、把保险教育逐步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我们有必要早做准备,将保险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来。

一是“保险从娃娃抓起”,使目前所有的青少年都懂一点必要的保险知识;二是加强保险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法制观念;三是有条件的大学开设保险系或者保险专业,增加保险专业从业人员及研究人员队伍。

(三)保险开放中的“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问题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真正实现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在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一定时间后,必须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

也就是说,建立开放型的保险市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又要到海外直接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

因此,“引进来”与“走出去”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两个方面,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建立海外保险机构既有风险,也是一种机遇,这种投资方式对投资国和东道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在海外建立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在中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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