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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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

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我省及我市、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在职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除高新区自行承担外,其余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

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经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审批后汇总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统一报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未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由本单位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二)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在职人员(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所在企业统一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

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批资料统一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7)。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统一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高新区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补助金发放工作,深入扎实地搞好宣传,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被补助对象的补助金发放及人员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以后每年度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按比例承担的辖区内城市居民中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补助金。

市财政按照各区县提供的上年度符合条件发放人数及负担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财政,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初审、复审、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

及时做好被发放对象增减核对以及停发工作,每年末公示人员增减情况。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被补助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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