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40687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91 大小:367.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1页
增值税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1页
增值税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1页
增值税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1页
增值税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增值税法.docx

《增值税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法.docx(9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增值税法.docx

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

1984年9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自当年10月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就已经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

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F.V.Sie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

但是增值税得以确立并征收最早是在法国实现的。

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的按营业额全额课征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之先河。

此后,增值税在欧洲得到推广,不久又扩展到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

增值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能得到如此众多国家的广泛认可和推行,这在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改革和成就。

增值税得以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全额道道重复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由此产生一些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人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

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见表2—1),即

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生产流通环节

本环节销售额(元)

本环节增值额

原材料生产环节

产成品生产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50

80

120

140

50①

30②

40

20

合计

390

140

以表2—1为例,如果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将会对该商品从原材料到零售环节的每个环节按销售全额计税,其计税总值为390元。

但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即其计税总值为140元。

这两者的差额250元就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

即第一环节的50元实际上在传统的流转税计税方式下将被征税4次,被重复征税3次。

同理,其余环节分别被重复征税若干次。

而改为按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后无论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最后销售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该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

这个特点对消除重复征税、对产品的出口退税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

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

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上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

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

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

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由于这个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

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为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

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以从定义来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

这只是增值税计算的基本方法。

从理论上讲,为实现对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

(一)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按照规定直接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以此为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

直接计税法又因计算法定增值额的方法不同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

1.加法。

加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将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的项目,如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等累加起来,求出增值额,再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

由于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哪些属于增值项目,哪些属于非增值项目,而在实际中,企业的增值因素和非增值因素在会计处理上,尤其在某个短时期如一个月内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这就往往会引起税企双方的争执。

因此,这种方法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方法。

我国在引人增值税时在试点中曾尝试过此种方法,但到目前为止,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尚无一个国家实际采用。

2.减法。

减法又称扣额法,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全值,减去非增值项目金额,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全额-非增值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这种方法也存在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难以划分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劳务),免税货物扣除项目金额划分与计算的问题,因此也没有得到实际采用。

(二)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也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

间接加法是将各增值项目分别乘以适用税率,再相加求得应纳增值税额。

其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增值税税率+利息×增值税税率+租金×增值税税率+利润×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项目×增值税税率

间接减法是指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非增值项目,即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纳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