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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试行)

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激励机制作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及承包队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查处。

三、执行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查处执行小组:

组长:

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

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安全环保科安全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含专职安全员)、生产技术科现场监督人员(兼职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查处执行小组职责:

负责对本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查处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本矿山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查处的检查、监督与执行;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四、执行程序

(一)安全生产监督查处执行小组所有成员可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或单位现场开具罚单,罚单经安全生产监督查处执行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二)对承包单位人员的罚款在对承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付款时扣出,再由承包单位对被罚款人员进行罚款。

(三)对××矿人员的罚款在浮动工资中扣出。

(四)处罚款项作为安全生产奖励保证基金,由矿财务科设专项账目管理。

(五)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安全生产委员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五、其他

(一)本制度如与上级管理条例发生冲突,按上级管理制度执行。

(二)本管理制度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管理类

001、承包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或超龄(按矿山安全生产规定适合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违者罚承包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002、承包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体检或体检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违者罚承包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003、承包单位不得安排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违者罚承包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004、承包单位从业人员上岗前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为准)或接受教育时间不足72小时的,罚承包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005、新员工上岗或员工转岗,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和所在车间(单位)进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并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方能上岗工作,违者罚款50元。

006、下井人员必须执行打卡制度,人、卡必须相符,违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007、井下各作业班组必须按生产调度室的要求进行汇报,违者罚班组长50元/次。

008、每个承包单位每月召开全员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不得少于一次(会议记录为准),月内未召开安全教育、学习会的,罚承包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009、每个班组每班开班前必须进行派班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班后做好交接班,并做好记录,未做到的罚班长50/次。

010、主要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直接安排上岗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011、各单位应定期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情况做好档案记录。

没有培训记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012、各单位(科、室、车间)及承包单位必须按通知派人参加矿山组织的月度安全(专项)大检查,无故缺席的罚单位负责人或承包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013、各单位对矿山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令,必须按期完成,若无特殊情况,既没有可靠防范措施,又没有按期完成的,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如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014、各车间、工程队每周必须安排1次以上(包括1次)安全自检,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矿安全环保科,违者罚单位负责人或承包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015、各班组每班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次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确认表》,发现有隐患或违章操作要果断地令其停止作业,待排除、防范安全隐患或纠正违章操作后方能继续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016、下井作业人员使用不符合矿山劳保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017、不准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上岗工作,违者每次罚款30元。

018、进入接尘作业面(即井下或接尘车间)未佩带防尘口罩,罚款30元/人次。

019、厨工工作时间未戴口罩、压发帽(女工),罚款30元/人次。

020、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喝酒,罚200元/人次。

021、工作时间、作业场所干私活、听音响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罚100元/人次。

022、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未按操作规程接触药剂或不同药剂未分类堆放,罚当班调药工50元/次。

023、特种作业岗位无证操作的,罚派班者和操作者各100元/次。

024、重要、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岗、睡岗,违者罚款200元。

若因此造成事故的,则按事故管理条款加重处罚。

025、员工之间不能擅自顶岗、连班,工作时间不能睡岗、离岗,违者罚款50元/次。

026、从事旋转机床操作员工的袖口要扣好,女工要戴压发帽,禁止围围巾和敞开衣服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元。

027、不准戴手套从事车、刨、铣、钻、滚洗等机加工工作,违者每次罚款50元。

028、擅自破坏撕毁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规程牌等公共财物,罚100元/项。

029、检查发现各单位管理人员不按本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处罚相关管理人员100元/人。

第二章竖井提升

030、严禁非信号工打信号(检修人员除外),违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031、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得强行抢罐挤罐;罐笼未停稳,严禁强行出入罐笼,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032、罐笼安全闸门巳启动放下或未完全打开,人员强上或急下罐笼,罚款100元/人次。

033、罐笼升井时未拉(关)安全防护链条,发信号的,罚信号工50元/次。

034、罐笼内吸烟、打闹,罚当事人50元/人次。

035、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随身工具及护送炸药除外),违者罚当事信号工100元/次。

036、提升废石时,严禁人员和矿车同罐提升,违者罚当事信号工100元/次。

037、提升、下放长物料时,装、卸人员在罐笼顶必须系好安全带,长物料要捆绑牢固,违者罚当事人200元/人。

038、不准破坏井口和各中段通讯设施和信号系统,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039、在遇到罐笼意外停机时,乘坐人员必须保持冷静,不得擅自从罐笼内爬出,违者罚款200元,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章斜井提升

040、斜井提升时,禁止人员上、下井,违者罚当事人100元/人。

041、斜井卷扬在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在井底作业,严禁在井筒内上下走动,违者罚款50元/次。

042、矿车载人上或下斜井,罚当事人200元/人并解雇。

043、斜井绞车钢丝绳放落超长(以井底岔盘及斜坡道上,钢丝绳不打圈为限),每一圈罚绞车工50元。

044、上班前必须让下斜井人员全部到达斜井底进入安全硐室后,方能进行提升作业,违者罚当班绞车工50元/次。

045、绞车停车后轻车或重车停在斜坡道上,罚当班绞车工50元/次。

046、斜井提升重车时,井底挂钩工没有提前要求他人及自己撤离危险区域的,罚挂钩工100元/人;拒绝撤离者罚200元/人。

047、不认真检查车辆、环、插销或者工作疏忽导致跑车,罚200元/人。

048、斜井缺少地滚仍继续提升作业,斜井地滚积碴不清理,造成地滚不自由转动,罚管辖部门30元/只地滚。

049、斜井提升装载物滑落,罚送料工50元。

050、如有以下现象之一,罚当班绞车工100元/次:

(1)没有发出信号直接启动绞车作业;

(2)信号不清启动绞车作业;

(3)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绞车仍继续工作;

(4)机械运转有异常响声或电器出现火花绞车仍继续工作;

(5)指示灯不明、电话联络中断、仪表指示不灵绞车仍继续工作;

(6)运行中出现紧急信号未立即停车;

(7)绞车工擅自离岗或者把绞车交给没有职业资格的人开启。

051、如有以下现象之一,罚当班斜井头挂钩工100元/人:

(1)钢丝绳头卡夹松不处理;

(2)使用非专用环、插销提升矿车或料车;

(3)阻车器不能自然复位或蓄意阻挡阻车器不能复位;

(4)斜井停止作业后不按规定设放阻车器;

(5)重车与其它车辆(如料车、装岩机等)混拉。

第四章井下运输

052、中段运输平巷电机车限速3米/秒内,穿脉、沿脉巷道限速2米/秒,通过弯道时必须减速、鸣缓慢通过;运行过程中发现车辆或行人必须减速行驶,违者罚当事司机50元/次。

053、禁止电机车司机站出驾驶室外或不正确坐在驾驶室内开动电机车(无天线处启动电机车除外),违者罚司机100元/次。

054、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后,变速器未复位或转向器未归零或集电弓未脱离电源,罚当班该车管辖或使用的班组50元/车。

055、电机车控制器无灭弧挡盖,罚当班管辖或使用该车的班组50元/车。

056、电机车头堆放其它杂物运行,罚当事司机50元/人。

057、检查发现电机车未进行加油维护或带病行驶的,罚当班司机50元/车。

058、电机车轴瓦螺丝或马达螺丝不牢固(松)或者缺少,罚当班管辖或使用该车的班组50元/颗。

059、3T电机车牵引重矿车不得超过12车;违者罚当事司机50元/人。

060、禁止用电机车头推车,违者罚当事司机100元/人。

061、禁止用电机车拖长物,违者罚当事人100元/人次。

062、电机车出现追尾事件,罚尾车司机200元/次。

063、电机车出现对撞事件,罚对撞双方司机各200元/人。

064、处理掉道车辆时,禁止强行用电机车拖拉掉道车辆;禁止用电机车加物体(如短轨等)顶撞掉道车辆,违者罚当事人100元/次。

065、禁止用短轨或其它物件直接顶撑重车进行卸矿(碴),违者罚当事卸矿工200元/人。

066、直接在带电牵引天线下处理电机车集电弓,罚当事人200元/次。

067、一边推车一边挂环或利用电机车头一边推进一边挂环,罚挂环工50元。

068、电机车推无挂环斗车行走,罚当事人100元/次。

069、搭乘矿车或电机车,罚100元/人次。

第五章机械设备

070、各类设备检查、运行等没有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班组100元/次。

071、设备运行中,用手或身体接触运转部件、般动防护罩,罚当事人50元/次。

072、用铁件碰、触设备的运转部位,罚当事人50元/次。

073、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罚颚式破碎机操作工50元/次:

(1)出现螺栓松动或脱落,运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好,不处理不汇报;

(2)处理老虎口有卡损的铁块、木头等杂物站在正对面;

(3)机腔有大块矿石卡塞时,放入大锤或铁器腔中破碎;

(4)首尾轮轴承和过桥轴承、减速器有异常响声或不转动时,不处理不汇报。

074、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罚园锥破碎机操作工50元/次:

(1)破碎锥垫松动(如充填合金掉落,扎头螺帽松动);

(2)电机、轴、油泵或运转部位有异常响声、温度过高,不汇报不处理。

075、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仍继续开机,罚振动筛操作工50元/次:

(1)各部位传转件不紧固、皮带不完整;

(2)两边弹簧出现断裂或移位现象;

(3)筛面有破损,其上有杂物、工具等情况。

076、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罚皮带运输机操作工50元/次:

(1)皮带有撕破或裂痕等情况,不汇报不处理;

(2)上下托滚及侧滚有残缺或不转动,不汇报不处理;

(3)皮带和尾轮下有矿石堆积不处理;

(4)清除磁铁器上的铁件或杂物时,随处乱丢。

077、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汇报不处理,罚球磨机操作工50元/次:

(1)进料勺连接螺钉、联轴器螺丝等不紧固;

(2)油泵转动不灵活,油管有漏油现象;

(3)各轴承油量不足够,有缺油现象;

(4)出入端及筒体有漏浆现象。

078、如有以下之一不汇报不处理,罚浮选机操作工50元/次:

(1)给药系统不畅通、不完好;

(2)各管道不畅通或有漏矿现象;

(3)防护罩不完整,皮带有松脱现象;

(4)出现捕浮现象未及时处理。

079、如有以下之一不汇报不处理,罚过滤机操作工50元/次:

(1)润滑部件缺油或滤布有破损;

(2)管道阻塞或漏浆;

(3)转动轮(轴)无防护盖,罚当班班组50元/处。

080、铣床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罚操作者50元/次:

(1)高速切削时未戴防护镜;

(2)导轨面上堆放工具或零件等物品;

(3)未经常检查手摇把内的保险弹簧是否有效可靠;

(4)运转自动走刀时,未牢固限位挡块;

(5)挂轮时未切断电源。

081、钳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罚操作者50元/次:

(1)使用手锤、大锤,戴手套或锤柄、锤头有油污;

(2)打大锤时,甩转方向有人;

(3)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修、组装时未用枕木或支架等垫稳;

(4)用明火检查设备内部,未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检查。

082、车床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罚操作者50元/次:

(1)设备运行时戴手套、围巾或敞开衣服操作;

(2)设备运行时作业者(女工)未佩带压发帽;

(3)在车床运转中隔着车床传送物件;

(4)机床运转时,测量工件,或用手去煞住转动的卡盘;

(5)工作时身体正面对着转动的卡盘,没有侧身站在操作位置;

(6)机床运转时,操作者离开机床;

(7)机床上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36V以下)。

083、吊车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罚操作者50元/次:

(1)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和操作按钮盘未移到安全位置或切断电源;

(2)操作人员与工件未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3)人员在起重物底下或1米范围内频繁活动;

(4)倾斜起吊或拖拉重物;

(5)操作前吊车工未发出信号。

084、设备的转动(传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栏杆,高度在1.5米以上的平台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固定行人踏梯必须设有扶手,未做到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章供用电、电气设备

085、带电作业,罚100元/人次。

086、各种电源开关(磁力开关)无防护盖或动力磁吸开关直通,罚当班使用班组50元/处。

087、未按规定私拉乱接动力线路或电源线乱丢乱放不规范,罚当班班组50元/处。

088、井下工作面必须使用36伏照明电压,未经允许擅自私接高压电照明的罚班组100元。

089、电器动力线或电缆裸露不及时进行包扎处理,罚50元/处。

090、处理电器设备设施时未完善:

停电、挂警示牌、接地等安全防范措施,罚当事人100元/人。

091、电器设备未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牌,罚管辖班组50元/处。

(1)凡对供电系统进行检修和安装时,必须做好一切联系工作,在确保安全且得到所有联系点的认可后方能送电,违者罚款200元,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2)供电、维护、操作人员发现保护失灵、电气冒火、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它不安全供电因素时,要及时停机和汇报有关单位。

违者罚款100~500元/人次。

(3)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有高压电的地方应悬挂“高压危险”的警示牌,违者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100元。

(4)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并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做好验、放电和接地保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5)高压线路的检修工作的停、送电,必须听从调度统一指挥,并由调度通知相关单位(用户)后,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违者罚款500元。

(6)所有的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违者罚款50元/处。

(7)所有的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包扎良好,严禁芯线裸露,违者属危险电源(220V以上)的每处罚款50元,属低电压电源(36V)的每处罚款20元。

(8)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有秩地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在一起,违者每处罚款50元。

(9)不准电工单独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10)非矿山同意可用电炉取暖的岗位,擅自用电炉者罚款200元/次。

(11)使用动力工具中途停下或离开岗位时应拉下开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七章作业场所

092、违章跨越运转设备;罚100元/人次。

093、电焊机动力线要从闸刀底接出,否则处罚50元/处。

094、焊钳线、氧气管要保证完好,残旧的要及时更换,违者罚当事人50元/次。

095、使用切割机、电焊等操作时,未佩戴防护面罩(或眼镜),罚当事人50元/次。

096、严禁焊接和切割有压力的管道、容器设备,违规处罚200元以上。

097、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悬挂重物,违者罚班组100元/次。

098、井下旧采空区、禁区未挂安全警示牌或擅自进入,处罚100元/人。

099、禁止井下危险场所、独头巷道单人作业,违者罚当事人100元。

100、每班作业完毕后未搞好岗位、场所工业卫生,包括设备油污不擦干净、更换出的旧零件、设备不集中收拾存放,工具、备件摆放不整齐,罚作业班组100元/处。

101、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罚责任班组200元/处。

102、切割作业时气瓶与作业点安全距离不够(10米以上),罚当事人50元/人。

103、切割作业时气瓶长时间暴露在炎热露天,罚班组100元/次。

104、井下随处大便,罚50元。

105、禁止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车间,违者罚单位(车间)50元/次。

106、禁止作业场所、车间等利用灯泡、电机或其它电热体(电炉)烘烤私人物品或取暖,违者罚当事人50元/处。

107、作业场所、车间(非休息、更衣室)内凉晒私人衣服,违者罚50元/件。

108、高空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罚当事人100元/次。

(1)不准在电缆、电线、开关柜(箱)和风机等处挂放物件,违者罚款50元/次。

(2)起吊重物时,起吊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起重设备额定准吊重量;起吊前必须检查行车、吊钩、钢丝绳或链条、葫芦等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并把起吊物捆绑好(起吊物边角尖利披锋处要垫上皮带、麻布等);吊钩或重物下不准站人和人员过往,设专人指挥,起吊信号或手势要明确,违者罚款100元/次。

(3)从事焊割作业,必须先检查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不准使用有缺陷的焊机、焊钳;乙炔瓶的性能要完好,乙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15米;作业场所有易燃物品时,必须先清理易燃物品,并做好防灭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违者罚款50元/次。

(4)从事高空作业,必须先检查安全带、腰绳、脚手架、防护栏杆等的完好情况,工作时一定要系牢安全带;上栏杆作业前,必须先检查栏杆的安全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八章采掘作业

109、有以下现象之一,罚该作业点班组(人)50元/处、次:

(1)爆破后不拉好照明就进行作业;

(2)爆破后不处理浮石或处理浮石不彻底;

(3)爆破后不洒水或洒水不够透彻就进行作业(距离作业面20米内巷道必须清洗干净);

(4)爆破后通风时间不够,炮烟没有排除(或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未排除)就开始工作;

(5)爆破后通风设施(含风筒烂、脱等)没有安装完善就开始工作;

(6)作业面水沟卫生积碴多不清理;

(7)天井漏斗内储碴过少(碴面到安全棚入口为宜);

(8)天井楼梯或平台碴多不清理;

(9)衣服放置变压器面或挂在天线、动力线上;

(10)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专用处理松石钢钎;

(11)电耙前方无防护棚(支护距离电耙不得小于50公分)。

110、钢丝绳驳接头突出长度不得超过10公分,违者罚班组50元/处。

111、电耙道、装岩等装出矿的石块不得超过50*40*40公分,违者罚50元/块。

112、有以下现象之一,罚该作业点班组100元/处:

(1)作业面爆破后不开启风机。

(2)天井楼梯支护未按要求“之”形支护。

(3)装岩、或凿岩作业未进行湿式作业。

113、验收前,掘进平巷的水沟必须挖至距工作面15米处,积碴同样要清理到距工作面15米处,若工作面已结束,则要清理到工作面,水沟挖至工作面。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除主管单位扣除适当的工作量外,还罚款100元/处。

114、天井梯子的坡度不得大于80°,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要求为0.3米;梯子顶端突出平台0.3米。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除要求返工外,还罚款100元/处。

115、天井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必须支护梯子间和溜喳间,其后及时设置安全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米。

否则处罚100元/处。

116、天井掘进的风水管必须敷设在隔板一侧、距离隔板不得超过10公分、且安设至安全棚入口处,未达上述要求的除要求返工外,还罚款100元/处。

117、天井风筒袋要安装到安全棚底,工程队不报班的处罚其负责人50元,处罚队组50元。

报班不安装的处罚通风班50元。

118、抽出和压入风机间隔10米以上,抽出风机离作业面有30米时要及时前移,风筒要及时加长。

违者罚当班班组100元/台。

119、井下的动力线必须与风水管分侧按规范敷设,如同侧敷设的其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达标除了要返工外,还要处罚责任班组50元/处。

120、浅采、掘进面爆破后,需经30分钟通风后才能进入检查,检查时先洒水后处理松石,顺序是从外往里,同时敲帮问顶,禁止没洒水就处理松石或未处理松石就进行其它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121、各单位必须经常检查、维护所负责区域巷道的顶板和边帮,发现松石要及时处理,未做到的按经济承包责任制进行考核(工程队处罚100元/次)。

122、处理松石时,一要选择安全的站立位置,严禁站在松石滚动的下方处理;二要选择符合安全的撬棍;三要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使用足够亮的电筒照明,违者罚款50元/次。

123、井下各主要采场,凡要求打顶、底板探眼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按要求打;打掘进面时,凡要求打超前探水(空区)孔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按要求打,违者罚款责任人200元/次。

124、凡是要求进行锚杆防护网或木垛(砼)支护的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达不到要求的除重新支护外,每处罚款200元。

125、独头巷道、天井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要先开风机或用高压风吹5~10分钟,每次爆破后均要进行通风、洒水降尘,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26、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米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违者罚测量负责人员100元/次。

127、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违者罚作业班组50元/人。

第九章爆破管理

128、炸药库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废弃的纸皮箱统一放置到指定地点堆放,库房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违者罚当班员工50元/人。

129、用金属棒进行装药,罚炮工100元/处。

130、有以下现象之一,罚该作业点班组200元/处:

(1)爆破物品随处堆放;

(2)炸药与导爆管混放;

(3)爆破物品与其它工具混放;

(4)未按照正确方法处理盲炮、哑炮;

(5)人员进入溜井、漏斗里面处理堵塞或装药炸大石;

(6)爆破作业时未做到所有与爆破点连通叉道口均有站岗防范;

(7)无故不开主扇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机。

131、有以下行为之一,罚炸药库管理员100元/人:

(1)擅自离岗,未做现场交接班;

(2)库房内吸烟或用火;

(3)爆破物品发放给没有携带专用袋的爆破员;

(4)出现帐物不符;

(5)发放爆破物品的数据编号未记录或者记录错误;

(6)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7)领取爆破物品不使用专用袋领取;

(8)领取、携带爆破物品时有明火现象(抽烟行为);

(9)爆破作业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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