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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方案

员工持股方案

员工持股方案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6月

要点:

(1)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2)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3)员工范围。

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4)员工出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6)入股价格。

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7)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8)股权结构。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9)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10)股权管理主体。

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全文见附件1

2、《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1999年7月

要点:

(1)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2)职工股份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3)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

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

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

全文见附件2

3、《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1996年2月

要点:

(1)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内部职工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相结合形成,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3)职工持股会代表所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作为一个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已不可行:

职工持股会持股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企改制员工持股的主流形式,由于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并于2000年7月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工商部门现行政策是已经登记为社团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未作登记或者新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持股主体。

二、员工持股意义

员工持股主要是指两部分人持股,一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核心骨干,另一部分是普通员工。

经营者通过持股成为所有者,共同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亦减少代理成本。

经营层持股可以改变国内职业经理人收入普遍低于其实际应有价值的情况,从而使他们能够相对稳定地为企业服务,使企业拥有保证其持续发展的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持,技术骨干持股也具有同样效应。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产权关系使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使经营者的长期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让广大员工拥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激发他们对企业的关切度和参与管理热情。

(2)对企业核心人才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合理分配机制,通过建立契约收入与资本收益相结合的薪酬体系模型,达到留住和大量引进骨干人才的目的,保持骨干的创造热情和企业持续技术创新能力。

(3)通过实行员工持股,使企业内部股权相对集中,根据股权集中程度来引入外部股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失去相对控股地位。

三、员工持股方式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要合法合规,规避法律障碍,其次要兼顾到各方面激励和约束,还要有较好的避税效应。

职工持股的方式,大的方面分为虚拟股票和实际股票两种;实际股票又分自然人直接持股和间接代持两种;间接的形式有职工持股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信托计划等。

(一)虚拟股票的利与弊

释义: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票,激励对象据此享受股票分红和股票升值收益等。

在真实股票所拥有的所有权、决策权、处分权、受益权里,虚拟股票不具备所有权、决策权,甚至有的公司规定“虚拟股票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即没有处分权。

因此虚拟股票往往只代表一种受益权,相当于公司发放奖金时的一种定量标准。

优点:

虚拟股票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处理,只是一种记账方式,不代表真实的股权。

因此股票的发行、转让、回购等都非常方便,不会涉及股本结构的变动,无需办理工商变更。

对于含有国资成分的公司而言,发放虚拟股票可以很方便地解决股票来源问题,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障碍。

缺点:

虚拟股票不具备所有权、决策权,只代表一种受益权。

对于公司创业元老或者引进的高管人员,大多比较在意对公司的拥有感,希望在公司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更大作用,而持有虚拟股票会有一种“排除在决策层之外”的感觉,无法满足这种心理诉求。

(二)直接持股的利与弊

释义:

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股东。

优点:

激励对象直接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最符合股权激励的初衷。

缺点:

1、公司股东中有大量的自然人,股票的增发、转让、回购等都将引起股本结构变动,需要频繁办理工商变更,操作麻烦。

(2)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东不能超过二百人,这也限制了持股职工的人数,无法保证为后进入的员工预留股份。

(3)股权过度分散,在今后引入其他投资主体时,存在失去企业相对控股权的风险。

(4)容易使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固化,不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

经过工商注册的员工股东有法律作保障,很难受劳动合同的约束。

(三)职工持股会(已无法操作)

(四)三种可行的职工持股方式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里,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信托计划等形式实现职工持股。

1、持股形式:

职工作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或作为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或作为委托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信托计划的名义共同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2、人数: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人数不能超过50人,普通合伙和信托计划没有人数限制。

但从操作机制的灵活性来讲,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好。

3、表决权: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是一个整体,可以委派代表人代表持股职工行使权力,该代表人对持股职工负有信托责任。

4、分红税收:

目标公司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信托计划分红时,有限公司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时,还需再缴纳一遍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和信托计划不是法人,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和委托人是直接拿到分红,只需缴纳一遍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

表现为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转让,属于股东机构的内部调整,不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

6、法律认可:

这三种形式,法律都是认可的。

但从IPO上市审批来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均获得证监会认可;信托计划不予认可,不受理上市申请。

7、几个具体问题

(1)职工持股本质上属于私权范畴,由自治法规定,而不必由国家制定法规定。

因此,职工持股的法律形式、操作方法等主要由章程、协议、合同等自行约定。

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任何形式和方式都可以自主决定。

(2)采取有限合伙方式时,需要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限定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二是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其有限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这意味着:

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购买目标公司股权,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是比较合适的形式。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非公司法人)

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标的公司(或新设立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目的持股主体,经营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股权管理,不涉及任何实业的生产经营。

所有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和《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等。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优点:

(1)有限合伙企业只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帮助股权激励对象合法避税。

(2)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实施员工持股更有利于公司对核心管理层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可设定少数持股数量较多的核心人员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非核心人员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将全部归普通合伙人拥有。

使公司核心人员以部分出资比例控制了标的公司一定的表决权,增加了核心人员实际所拥有表决权,另一方面又建立了约束机制,使核心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持股公司(公司法人)

由员工出资组建公司制企业,受让国有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管理员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员工间接持股。

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

若企业员工人数少于50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超过50人,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大多数公司员工持股是通过壳公司(即设立持股公司)形式实现的,通过法人形式实现员工持股更规范、更容易操作。

优点:

1、股权转让在法人之间进行,方便操作,容易实现延期支付;

2、专设公司便于管理员工股权,即使发生股权纠纷也能在另外一个法人实体内解决,不会波及标的公司;

3、专设公司运作空间大,股权转让更有保障。

存在问题:

1、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违反《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

但目前成立投资公司将极为困难。

2、在持股公司设立后,在实际操作中也遇上麻烦。

如《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参考附件3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制)

⏹员工持股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与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并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法人。

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而且对外投资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制约,使得这种投资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职工持股管理信托计划是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如何代表员工管理股权,行使股东权力,即股东权信托。

它体现了职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它可以是工会或公司委托的单个资金信托,也可以是多个员工委托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做各种变形和创新。

比如在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中,往往采用管理层和员工自筹部分资金与整个信托资产共同抵押,以保证信托资产大于借款金额的做法就被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纳。

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标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员工才是真正的股东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个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来实现股东权的问题。

对于股东自益权,在信托计划中不会存在分歧,完全应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对于股东共益权则存在一个权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这也是在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条款。

公司在进行职工信托持股时,也应注意向信托公司强调细分这些权利以及明确执行程序,以免以后发生分歧甚至发生股权控制权之争。

一般来说,对于员工持股,股东权(这里指股东共益权)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来代表执行;而对于管理层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组织(如持股管理委员会)来决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来执行。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操作流程:

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筹资准备阶段、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股权管理阶段。

1.筹资准备阶段

企业有进行职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备相应规模的股权来源,如原有股东转让、企业增资扩股等,进入筹资准备阶段。

存在资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业出一部分、职工(或管理层)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的方式。

融资可以由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职工(或管理层),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社会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职工(或管理层)提供资金,职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2.收购股权阶段

(1)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

如果是企业出资,即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职工(或管理层)个人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自身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

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为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2)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3.股权管理阶段

(1)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

如果企业(或管理层)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再将股权委托给企业(或管理层)进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职工(或管理层)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职工(或管理层)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3)出现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受益人。

参考附件4《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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