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38500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死刑存废之比较.docx

死刑存废之比较

死刑存废之比较

    

    

    

    

  摘 要:

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

这场持续百年之久的争论为我国这样一个死刑大国认清死刑的本质价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参考资料,而从这个价值深入,我们似乎可以清晰的看到死刑在我国现实不能废与未来的限制消亡命运。

    

  关键词:

死刑,死刑废除论,死刑存置论,死刑命运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从1764年开始,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马克思也反对死刑,他说:

“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成燎原之势。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1989年。

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除了死刑,自19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

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我国历来是一个死刑大国,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旧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死刑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睐。

但是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讨,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开始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死刑存置论和废除论概述

    

  1.死刑存置论概述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

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

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

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此外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死刑存置论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

    

  黑格尔是报应主义的代表人,但是其对于死刑的存置观点与康德有所不同。

黑格尔反对康德的等量报应,认为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外在性状上的等同性就会得出“同态复仇”这样荒诞不经的结论。

主张以价值的等同替代性状的等同,而死刑的价值就在于生命,而没有任何物质的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

因此他指出:

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在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康德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基于报应主义,康德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康德指出:

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

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有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

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

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因此,康德是个坚定的死刑存置论者,其主张死刑的理由就是现实的正义

    

  加罗法洛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即排斥出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

加罗法洛指出:

个人有权进行社会活动,因为他绝对需要社会生活。

但是,一个仅仅是社会机体的一个细胞,所以当个人成为社会机体的有害的源泉时,他就不再享有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权利。

因而,死刑才是必要的。

但是其并非意味着赞同所有犯罪都适用死刑,他认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存在:

对社会道德观的侵犯是一种永久精神异常的症状,该症状导致主体永远不能进行身会生活。

因此他断言,死刑只能适用于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

由此可见,加罗法洛是一位为死刑进行有力辩护的学者。

    

  2.死刑废除论概述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的反响。

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

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

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而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此外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死刑还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

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

    

  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贝卡里亚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这份尽量少的自由中当然的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了。

从而论证死刑的非公正性。

    

  基于死刑的威吓效果贝卡里亚提出: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自己的劳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这种行为之所以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

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

因而,同人们总感觉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因此他认为,尽管死刑十分残酷,但由于其执行的短暂性,所产生威吓效果并非是最佳的。

而终身苦役则完全可以替代死刑,并且劳役者还可以通过劳苦对他所侵犯的社会进行补偿,而这种失去自由的借鉴具有长久性和痛苦性,更能成为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贝卡里亚甚至还从人道性对死刑发难,他指出:

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虽然他并未具体说明死刑为什么不人道,但是把死刑的不人道作为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之一却得到后来西方学者们首肯。

贝卡里亚的这些观点在死刑废除论中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死刑整个废除论奠定了一个基础。

    

  边沁是继贝卡里亚后,从功利角度论证和完善死刑废除的立论。

边沁是著名的功利学派学者,他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做了个比较和权衡,认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剥夺的是人的自由,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价值远远大于人的自由。

因此,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

据此,认为死刑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效果却等同于终身监禁,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之刑,完全可以为终身监禁所替代。

另外,死刑也可能成为一种滥用之刑,他指出:

我们应该期望找到罪与刑之间最精确的相称性比例,但事实上它都经常被冒犯或忘却,因而往往对于那些轻微之罪适用死刑。

死刑的这种潜在的恶劣影响也成为其废除死刑的重要立论。

    

  菲利是刑事实证学派死刑废除论学者之一,菲利认为死刑不违背正义,但同时又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

他认为即使承认死刑作为一例外的极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必要的。

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完全是可以用终身隔离或流放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死刑。

由此,菲利的结论是:

由于死刑在正常时期不必要,而且对于能够生效的那部分人来又不能适用,因此只能将它废除。

值得注意的是,菲利对死刑不必要性进行逻辑论证的同时还引用托斯卡那区和法国的一些死刑实际运用和犯罪率的统计数据,从而在实证方面也进行了论证。

这是较刑事古典学派死刑废除论者论证方法的不同之处。

    

  二、死刑存废之争评析

    

  死刑存废之争在两个世纪前就已经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解决死刑问题。

死刑还是在争论中延续着其漫长的历史。

西方的死刑存废论分别从死刑的各个角度进行论证以支持其存置或废除的论点,不管是废除论中的贝卡里亚、边沁还是持存置论的康德、黑格尔等,他们的这些观点对死刑的发展都起着很大的作用与影响,但他们的这些理论在表现出合理性的同时也均表现出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死刑废除论之评析

    

  基于社会契约,贝卡里亚对国家拥有判处死刑的权利提出了质疑,这是受当时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因此在当时极具合理性的。

但是笔者认为基于一种虚幻的理论——社会契约论,作为否认死刑的依据是软弱无力的,而且贝卡里亚提出的刑罚承诺性也是存在问题的。

康德就指出:

贝卡里亚的说法完全是诡辩的和对权利的颠倒。

没有人忍受刑罚是由于他愿意受刑罚,而是由于他曾经决定肯定一种应受刑罚的行为,因为事实上,任何人愿意去体验的东西绝对不是刑罚,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罚。

贝卡里亚认为的只有在得到承诺的情况下,刑罚才是合理与正当的观点来否定国家的死刑判处权在康德的反驳下显得是那么的苍白,因为确实一个人受到刑罚,因为的是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愿意受到刑罚的处罚。

    

  贝卡里亚对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死刑的威吓效果并非最佳,并且认为终身苦役完全可以替代死刑。

边沁在这基础上又对死刑与终身苦役进行比较,得出死刑是代价大于且效果等同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认为是浪费之刑,应当废除的理论成为了死刑废除论上有力的依据。

但是笔者认为死刑是否必要,贝卡里亚、边沁等人的论证并不充分。

刑罚的威吓力产生于刑罚的严厉程度,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死刑所产生的威吓作用必定比终身监禁大。

因为至少从人的感官而言,死刑所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完全高于终身监禁。

而贝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