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期限类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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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期限类型

买卖合同期限类型

篇一:

买卖合同有哪些

篇一:

买卖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生活中您可能会经常听到商品房买卖合同,钢材购买合同、办公用品买卖合同等等买卖合同,其实这些都是买卖合同的类型,当然上述的说法都还不准确。

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下面是可以分为许多类的,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买卖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买卖合同的类型,上述五种类型可以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买卖合同。

而根据进行交易的物品不同、交易的方式不同,买卖合同被分为了许多类型。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买卖合同的类型已经有所了解。

篇二: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买卖合同事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避免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

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

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

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

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

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

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篇三:

什么是买卖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

对于进行物品买卖的双方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买卖合同,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自己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

一、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

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

买卖合同-标准样本一(普通产品类)

材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方: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担××工程施工,乙方参与甲方依法组织的物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司物(招)字第××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洽谈记录、采购询价函、××报告批复)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

第二条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

2.1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按照(2.2

或2.3、2.4)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

下表(见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2.3本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须符合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的要求。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2.4本合同第2.2款《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中为暂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提供的《工程材料供应计划表》或电话通知为准。

2.5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或2.4款规定的数量不一致时,按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实际数量结算。

2.6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使用计划向甲方销售上述标的物,乙方保证按甲方向其提交的供应计划供货。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的结算单价按本合同2.2款的规定执行。

3.2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标的物出厂价、税费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运输、损耗、管理等一切费用。

3.3该单价实行固定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做任何形式的调整。

3.4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万元人民币(0.00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返还乙方。

(如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就删除此条)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4.1付款方式:

人民币分期付款,银行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4.2付款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全额完税发票,甲方依据发票、质量保证书等按月办理结算。

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价款的XX%,次月支付价款的xx%,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支付价款的xx%。

剩余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

(按双方约定可按比例分阶段、多次支付)

第五条标的物的交付

5.1交付方式为:

送货(或委托配送)方式。

5.2交货地点为:

×××工程项目部工地。

5.3交付时间(期间)为:

按甲方通知的施工用料计划时间。

5.4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

运输方式:

5.5货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6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六条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必须满足合同附件一《×

××供货技术条件》或×××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配件设计图纸。

(或在此处约定质量及技术标准)

第七条标的物的验收

7.1货物到达后,乙方应及时将每一批货物的原始质量证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交付给甲方。

7.2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卸车,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

数量验收采用现场点数,外观质量验收采用观察和尺量,但不作为最终的质量检验。

7.3乙方供应货物的质保期为本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

在质保期内,凡因设计、工艺、制造、运输等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或甲方的使用单位进行修理或更换。

乙方在收到甲方及甲方的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之内作回应,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但并不免除合同内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和其他义务。

7.4超出质保期,但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的,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承诺,乙方必须保证随时为甲方或甲方的使用单位给予技术援助。

7.5在对货物常规检查、验收时,如双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时,甲方有权申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反之由乙方负担。

7.6乙方装车应堆码有序,方便甲方清点数量,乙方应派人

现场交货。

装箱或装袋物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补齐或更换。

包装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包装物甲方不予退回。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

如因业主验工计价款未能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根据甲方用料计划组织供货,如乙方因生产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保障标的物供应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货商,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2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3如乙方不能按甲方供应计划供货,每延误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8.2.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标的物时,应在情况发生前××日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

篇三: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买方: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编号:

版本号:

卖方:

四川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描述:

合同签订地点:

攀枝花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一)质量要求㈠品种:

无烟煤

㈡ad≤13.5%;St≤1.00%;Vdaf≤10.0%;mt≤12.0%。

㈢粒度0-22mm,大于20mm部分不得超过5%。

㈣其它:

⑴不得混有杂物;⑵同批(车)成份不得波动过大;⑶不得分层及混品种装车。

(二)质量加减价(详见附页)三、供货要求见附件:

四、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包含收货单位)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

买卖合同期限类型)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铁运代运。

(二)费用负担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无。

七、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无。

八、验收及异议处理

见附件: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资料的提供无。

十、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

附页:

合同编号:

版本号:

合同签订地点:

攀枝花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合同签订时间:

----一、质量加减价

附件:

一、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及处理:

(一)以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委托西安煤检中心的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买方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批次的概念:

原则上以1000吨左

右为一个检验判定批,特殊情况下可及时组批或延时组批)。

(二)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

1、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份样数、份样量和大样量(煤种综合大样在大样中采取)保证达到或超过标准规

定,以确保试样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2、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分析样底(分

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全水分按”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检测;灰分、挥发分按“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检测;硫分按“GB/T214煤中全硫测定

方法”检测;粘结指数按“GB/T5447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检测;胶质层指数按“GB/T479烟煤皎质层指数测定方法”检测。

(三)杂物的认定及处理:

买方验收时发现卖方煤车煤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明显混有其它杂物,经现场确认视情况扣量处理,如因此造

成攀钢设备损坏及影响攀钢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四)同批(车)装不同品质煤的认定方法及处理:

1、当批料卸料时抽查发现不同运煤车、同车不同部位的检验结果出现差异,若检验单值皆合格,按两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值计发质量检验报告;

若有不合格单值按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报告。

检测指标可包括工分指标或煤种指标。

2、出现上述情况,如抽查车数小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按抽查所涉及的车数数量处理;如抽查车数等于或大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则该批

料按抽查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

(五)买卖双方共同验收:

卖方日发货量在300吨以上的或卖方在质量验收方面有异议的,可向买方提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在买卖双方共同验

收前,卖方必须与买方技术质量部门签订“共同取样验收协议”,对现场安全、工作条件、验收内容等做出具体约定,卖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约定,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共同验收。

(六)当买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买方将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遵守买方的验收方式。

二、供煤要求:

(一)为便于买方验收,卖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未经买方同意自行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按买方进货计划发货。

卖方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超计划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合部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应从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四)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买方验收困难,买方有权拒收。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四、计量条款:

数量以买方计量验收部门计量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质量异议处理:

(一)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异议的处理:

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卖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买方复验;属共同验收的,若卖方对买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符合国标允许差的规定,仲裁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超过国标允许的规定,仲裁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处理:

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卖方煤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买方通知卖方,卖方接买方通知后应到场确认(72小时内到现场),逾期不到现场视为同意买方认定结果,在卖方未到现场处理前,所有有问题的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位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买方负责保护现场,待卖方到场后确认处理。

(三)当卖方批检结果发生较大的质量波动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配合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

六、结算和付款:

(一)按批结算。

批的概念可以是按月或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加权平均结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质量指标数据的小数点位数与合同质量要求一致。

不合格品按实际化验结果判定结算,单批(车)为不合格是品时,按批单独结算,不合格品不纳入保量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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