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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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课件.doc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2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变现能力,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合理节约财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

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销售部门职责

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实行差别定价,同时合理降低银票收取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负责对收取银票进行初审,所收银票需满足“票据真实、内容完整、文字印章清晰”等要求。

3、负责协助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根据瑕疵影响背书使用程度,协助办理证明或予以换票。

4、统销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所收取银票,并每旬送交财务部门,对于即将到期的银票,应提前10天送交财务部门办理托收入账手续。

5、负责客户退(转)款手续的审核办理,在规定办结期限内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已办妥手续送交至财务部门,办理退(转)款。

第四条供应、装备、电子自动化等业务部门职责

1、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合理加大银票支付比例,提高资金变现能力,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2、提前两个工作日办妥申请汇款手续至财务部门,并确定银票支付金额及标准。

3、负责将财务部门背书后的银票转交供货商,并完善交接手续。

4、负责协助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

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

1、对销售部门所收银票进行复审,对于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销售部门联系出具证明或予以换票处理。

2、负责销售部门收取银票的审核、保管、托收、贴现及背书转让等事宜。

3、负责协调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

4、负责审核支付业务部门付款手续,并最终确定付款方式及金额。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票原则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经济交易款项时,应以优先考虑收取现款(包括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

2、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交易时,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3、在收取银票时,应优先收取“四大”国有银行和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银票。

未经股份公司同意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备注:

(1)“四大”国有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2)股份制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汇丰银行;

(3)严禁收取“齐鲁银行”出具的任何票据。

4、各子公司在收取银票时,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批准后的银票收取政策执行,超出政策范围内的,须报销售部、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5、股份公司和子公司均不得以银票方式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验票。

对于新版银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2月24日发布【2011】第2号公告(见附件2、3)标准进行验票。

(1)真实性:

主要指票据信息真实、纸张真实(防止克隆票据)、背书转让关系真实等。

(2)清晰性:

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

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

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3)完整性:

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

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

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4)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前加零)

(5)合法性: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凡是不符合上述规范的银票应当拒收,或采取补全手续后方可收取。

对于被背书人名称未填写完整的银票,需要求客户填写完整后方可收取。

2、凡是流入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的银票,该银票的风险责任单位为最先接受银票的公司,其他后手应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收取审核银票后,由资金录入人按照有关要求,须在销售发运信息系统中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准确、逐笔录入正确金额,并在备注中注明该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等)。

4、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银票后,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详细记载银票的主要信息(包括票号、金额、出票行、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到期日及各背书人等)。

5、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应选择一家当地金融机构,签订代保管协议,并由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负责代保管,不得存放公司财务部门,确保票据安全。

6、各子公司若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股份财务部。

若发生其他有关银票事件也应及时报告股份财务部。

第四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使用管理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使用原则

1、各子公司要有节约资金的意识,尽可能减少现款支付比例,加大银票背书力度。

在支付地采原煤、石膏、砂岩、铁尾矿等大宗材料款、辅助材料款、备件款、工程款等各种款项时,要积极做好与供应商、供电公司等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应优先考虑使用银票支付款项,加大银票支付比例。

电费支付可与供电部门积极协调沟通,最大限度支付银票。

2、对于银票收取较少或银票不足,无法满足款项支付需要的公司,应向库存较高的子公司或股份公司主动调剂银票对外支付款项,以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使用管理要求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银票到期日,提前7天到当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以保证款项及时收回。

2、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在履行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报批手续后办理票据贴现,自行承担贴息费用。

3、在办理客户退(转)款时,退(转)款付款方式必须与客户原付款方式保持一致,杜绝出现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后再以电汇或现金方式退(转)款等“套现”现象。

第五章银行承兑汇票瑕疵的处理

第十条客户支付银票过程中,若未按要求完成背书转让的,银票收取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证明(见附件4)原件作为附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收取。

但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无效票据应拒绝收取。

第十一条若由于前手客户原因造成我公司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的,则由银票收取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取得有效证明,杜绝出现因银票瑕疵处理滞后造成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现象发生。

若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其他公司银票无法贴现或到期托收的,则由责任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若在背书转让后由于我公司下手供应商不慎造成银票丢失或损坏,我公司仅协助证明与其背书关系真实有效,不得退换银票。

若需我公司出具背书关系的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业务部门办理提供背书证明的用印申请→财务部门核实供货商与我公司背书关系真实有效后予以会签→业务部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办公室加盖公章→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鉴章和法人章。

第十三条在行使银票追索权的过程中,应按照《票据法》中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即“后手因银票被宣告无效或被拒绝兑付或丢失被宣告作废,需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财务部门应要求后手提供上述情形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票据(正本),并在接到下手通知后的3日内向我公司的前手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

第十四条其它办理与银票有关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章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部为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进行检查,对子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行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因收取审核不严、背书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银行承兑汇票传递可参照海股政【2009】169号《票据传递管理办法》;涉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退(转)款业务可参照海股办【2011】19号《水泥、熟料客户退(转)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起发布并实施,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3、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模版

4、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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