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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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理合同
融资租赁保理合同
篇一:
租赁保理合同
附件2:
编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融资申请人(甲方):
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
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租赁合同:
指甲方与承租人及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应收租赁款:
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
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
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保理融资金额:
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保理余款:
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保理账户: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保理业务手续费: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下同)。
(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融资利率按项确定: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或月利率‰)。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下)浮%。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
确定方式。
以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方式回收:
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该账户不得开通上银行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前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xxxxxxxxxxxxxx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篇二:
融资租赁保理
深圳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版,20XX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
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出租人:
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承租人:
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融资租赁合同:
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
(2)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等产生的交易纠纷与租赁公司无关。
若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则该经营性租赁合同可视同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4.应收租金:
对应于应收账款,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产生的承租人尚未清偿的债权。
5.承租人额度:
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业务模式
第六条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我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
4.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二)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我行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本细则所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
4.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三)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我行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我行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我行对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审慎介入,个案处理。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我行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5.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6.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则上应基本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第八条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篇三:
中翔国际(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中翔[20XX][保]字第[]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收益权转让方:
中翔国际(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中翔国际(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银行
收益权转让方:
中翔国际(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收益权应收租赁款保理协议(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8-3号鲁东国际38层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0535-
传真:
0535-
邮政编码:
264000
收益权受让方(保理银行):
(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鉴于:
甲方作为融资租赁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合同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租金收益权应收租赁款(以下简称“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该合同项下[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因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租赁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指甲方将其因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租赁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租赁合同:
指甲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租金收益权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方: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应收租赁款:
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方在真实、-2-
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
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方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保理融资金额:
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保理余款:
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结息日:
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乙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日。
保理账户: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租金收益权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3-
融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甲方与承租方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约定应收租赁款以及转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从约定的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甲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融资到期日(包括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利息。
融资对应的应收租赁款提前到账。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4-
篇四:
融资租赁保理模式解析
租赁保理的三种模式解析
一、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
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
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图表1:
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二、售后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若承租人获得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则承租人负债率降低。
售后回租保理模式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的融资租赁模式,无余值处理,资产记在承租人头上;也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的经营租赁,即“经营性回租赁”模式,有余值处理,租赁资产记在租赁公司头上,实现承租人的表外融资。
回租赁保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表2:
回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流程图
三、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
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
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随即获得租金收取权。
图:
“交付前”的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篇五: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法律必备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法律必备
20XX-08-22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
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
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出口商一般无追索权,在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为规避风险,在很多项目中设立有追索权保理,要求租赁公司回购银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资款和有关费用。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
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帐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3、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注:
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帐款已转让)和隐蔽型保理(注:
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
因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前,要求租赁公司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二)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
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
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
1/3
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