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地基与基础工程作业指导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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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地基与基础工程作业指导书修改

第一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

1、目的

明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作业的工艺流程、操作要点和相应的工艺标准,指导规范地基与基础工程作业施工。

2、编制依据

2.1、《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汇编》

2.2、《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站房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2.3、《铁路客站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2.4、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开封北、兰考南、民权北、商丘、砀山南、永城北、萧县北站施工图纸。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郑徐铁路客运专线站房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施工。

4、材质要求

5、施工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

5.1施工准备

(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开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4)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米,然后才能开挖。

(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实现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准备工作。

(6)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7)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8)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9)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5.2无支护土方工程

5.2.1一般规定

(1)无支护土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分项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还应将余土运到指定弃土场,必要存土应进行覆盖等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2)无支护土方开挖向的坡度不应少于2‰。

同时做好降低地下水位工作,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3)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应设置必要的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定期复测和检查,以控制土方施工。

挖除的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5.2.2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同时应对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等进行检查。

(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壤类别土壤特性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0

一般性粘土

1:

0.75-1:

1.00

硬、塑

1:

1.00-1:

1.25

1:

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

0.50-1:

1.00

充填砂地土

1:

1.00-1:

1.50

注:

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说明5.2.4 本规范表5.2.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5.3有支护土方工程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或构成边坡不稳定时,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5.3.1一般规定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及文物保护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5.3.2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2)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4土方回填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2)对填方土料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填入。

(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0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说明:

5.3.1 填方工程的施工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对重要工程均应做现场试验后确定,或由设计提供。

(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5.5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

5.5.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2).施工中放坡尺寸足够、但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3).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与原勘察内容不符时。

5.5.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1) 基槽开挖完毕,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重新进行地基处理工作,作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3)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2.2.3执行。

表2.2.3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2.2.3执行。

表2.2.3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4)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5.5.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5.5.4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5.5.5 针对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应做出相应的施工勘察报告。

包含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目的和要求;原因分析;工程安全性评价;处理措施及建议。

5.6、桩基工程

5.6.1一般规定

(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

单排桩10mm。

(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

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3)本工程桩基施工以灌注桩居多。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3.1.3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规定执行。

每浇注50m2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3.1.3灌注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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