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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讲稿

第一讲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发展和不同时期安全情况的关系

一、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发展和不同时期安全情况的关系

二、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成立我国新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与国外的差距:

安全数字、尘肺病、体制制度上

我国新的安全监察体制

第二讲如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一、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

二、安全监察执法的特点

三、安全监察执法遵循的原则

四、如何规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讲当前安全形势和新监察体制下的工作

一、今年以来全国煤矿伤亡事故及原因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

二、根据安全形势和国家监察职能,明确下一步安全监察重点

1、加强法规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法可依

2、完善安全监察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3、强制安全培训,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4、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的技术保障体系,对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

5、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流和调查研究

三、安全监察重点

 

第一讲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发展和不同时期安全情况的关系

1.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发展和不同时期安全情况的关系

每当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变化、安全技术管理和监察受到冲击,安全情况就会受到重大影响,安全状况就会恶化和反弹。

2、鉴国外成熟经验成立我国新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外典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模式(独立的垂直领导体制、代表国家监察、完善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重视技术监察、重视安全卫生和环境监察、有强大大技术支持体系、资源规划和开采安全统一监管(如波兰等)、事故调查处理独立办案、严格培训、安全资格制度)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与国外的差距:

安全数字、主要卫生(尘肺病)、体制制度上

我国新的安全监察体制(104号文)和分工

第二讲如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从事的安全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煤炭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按法定内容和程序,对煤矿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安全监察工作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就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以及煤炭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按法定程序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及行政处罚。

怎么理解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对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从事的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还有抽象的(起草文件、制定政策法规)和行政司法行为(仲裁、行政复议)------法学70

这里涉及行政机关(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其部门是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两个关键词。

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特点:

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个人)要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内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个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三章19条的要求。

不能随便授权组织,更不能授权个人。

政出多门,执法队伍乱(记录),问题多。

(差例)。

行政处罚决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所以它具有“三力”:

一是拘束力,一经作出不能更改;二是先定力,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讲究的是效率,法院有二审,行政处罚没有,一经作出错了也不影响执行,但为了维护权益和损失,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三是强制力,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对罚款与企业经济利益无关,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而取消罚款。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单方性,一方是执法者,一方是被管理和被强制执行者,不配合,不执行,就是妨碍公务,阻碍执法,要受进一步的处罚。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目的:

维护的公共利益,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利益,如果维护个别人利益,就是乱用职权,真正公平公正行使权力是非人格化,不带感情色彩的,中国目前权力太人格化,“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私人化”。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

权力必须履行,不能不作为,也不能妥协,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还必须承担行使权力造成的后果,不能推诿责任。

三、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遵循的原则

合法原则:

这是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前提,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法学75)。

效率原则:

是行政机关的特点要求,一个政府没有效率国家就不会有生机活力。

政府讲究效率,这就是行政复议也要政府进行的原因(行政复议一不收费二期限短效率高三公正),最后才到法院,法院讲究公正,是最后一道关,大夫、教师讲究道德,否则国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

公正、合理原则:

执法者(安全监察员)主观思想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合乎立法思想,不许带有私心和报复心理。

公开、文明原则:

行政执法的程序、内容必须公开,执法手段和过程要文明,要向被执法者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及相关的资料。

四、如何规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对行政执法提出高的要求

复议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其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关键是期限改为60天。

不受理的:

国防行为、国家紧急状态、机关内部人事处理与任免、机关文件规章政策、调解行为等

行政诉讼:

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2条明确的国防行为和国家紧急状态、机关内部人事处理与任免、机关文件规章政策、调解行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4种情况不能诉讼。

国家赔偿:

只赔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只赔直接损失,只赔损失的,涉外赔偿对等原则。

记录

 

第三讲当前安全形势和新监察体制下的工作

一、年以来全国煤矿伤亡事故和煤矿伤亡事故原因,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

二、根据安全形势和国家监察职能,明确下一步安全监察重点(

1、加强法规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法可依

2、完善安全监察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3、强制安全培训,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4、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的技术保障体系,对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

5、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流和调查研究

三安全监察重点

 

当前全国煤矿安全情况分析

一、2000年全国煤矿的伤亡数字分析

1、各类煤矿伤亡事故情况。

今年1-9月份全国煤矿共死亡4527人,与去年同期比较减少328人。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死亡566人,同比增加156人,百万吨死亡率1.63,上升34.35%;地方国有煤矿死亡650人,同比减少81人,百万吨死亡率4.65,下降8%;乡镇煤矿死亡3122人,同比伤亡人数减少343人,百万吨死亡率18.12,上升16.4%;矿办小井死亡178人,同比减少15人。

2、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情况。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325起,死亡2214人,同比增加56起多死亡316人,分别增加21.6%、上升17.5%。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26起死亡347人,仅9月份4起特大事故就死亡217人,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144人;地方国有煤矿发生46起,死亡224人,同比增加20起多死亡3人;乡镇煤矿发生235起,死亡1515人,同比增加28起多死亡142人;矿办小井发生17起,死亡124人,同比增加6起多死亡66人。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情况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51起,死亡938人,同比增加1起,多98死亡158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7起,死亡268人,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144人;地方国有煤矿发生10人以上事故1起16人,同比减少5起,少死亡105人;乡镇煤矿38起,死亡574人,同比增加2起,对死亡40人;矿办小井5起,死亡80人,同比增加3起,多死亡58人。

二、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

一是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1-9月份270天发生3人以上事故325起,平均每天发生1起还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51起死亡938人,平均每5天发生1起。

二是瓦斯事故多。

1-9月份瓦斯事故死亡2668人,占总死亡人数的59%;在32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248起死亡1862人,分别占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84%;在5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除3起是水灾事故外(徐州22人,辽宁本溪10人、宁夏石炭井11人),其余全部是瓦斯事故,30人以上是山西临汾古县永乐煤矿4月15日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9月5日山西大同矿务局永定庄矿瓦斯爆炸死亡31人,9月27日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2人,这是近40年来最大的一次事故,也是中国煤矿历史上第4大事故。

其中今年瓦斯突出事故上升,仅10人以上特大事故已发生6起,10月11日甘肃一地方国有煤矿还发生一起CO2突出事故,死亡25人。

三是乡镇煤矿和矿办小井事故多、比例大。

1-9月份乡镇煤矿死亡3122人,产量不到全国煤炭总产量的四分之一,死亡人数却占全国总死亡人数的70%多,接近四分之三。

矿办小井事故死亡178人,产量占2%左右,死亡占总数的4.0%,是产量的两倍多,今年以来两类小煤矿产量不到重点大矿的1/2,尽管重点大矿今年死亡事故比较严重,小煤矿死亡人数仍是重点大矿的6倍左右。

四是特大事故集中在部分省份,严重影响了全国煤矿的安全形势。

如山西5/122、黑龙江8/134、吉林2/37、江西3/36、贵州10/303、四川7/76、重庆2/30、云南2/30、辽宁3/43。

全国特大事故共44起死亡661人,仅这8省区就发生42起死亡555人,分别占82%和死亡人数的84%。

矿办小井5起死亡69人的特大事故黑龙江省仅就发生3起,死亡58人。

三、死亡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一些小煤矿系统不健全,甚至是独眼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盲目生产,发生事故。

如吉林省上半年发生的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中,多起是独眼井。

黑龙江省今年发生的8起10人以上特大事故多数是通风系统不全或独眼井。

从安全检查情况,小煤矿立井多数是吊桶和鸡窝笼提物升人,相当一部分还是两井口同时出煤。

二是一些证照不全的非法矿井非法突击生产,造成重大事故。

广西、贵州、已关闭的矿井,非法恢复生产,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

在今年发生的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单证矿井和非法矿井发生的。

比如4月12日湖南郴州市寥王坪煤矿是无证集体小矿,没有任何措施也敢开采突出煤层,造成煤与瓦斯突出,死亡12人;9月14日、16日贵州毕节地区个体无证小井连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0人。

部分地区单证矿井没有真正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致使恶性事故频频发生。

三是一些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一通三防”存在隐患。

一些大矿的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小煤矿采煤方法落后,相当一部分是掘进采煤,没有形成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有的虽然安装了通风机,但不能坚持正常运转、随意停开,井下的局扇位置不合理,致使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循环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事故隐患严重。

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没有认真执行瓦斯报表签字审核制度,重点煤矿也存在。

例如大同永定庄事故,水城木冲沟“9、27”事故。

四是一些地区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也不到位,有的发证时就没有严格按标准审查,安全生产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又没有及时进行年检和检查,一些小煤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

3月29日、31日,贵州盘县和河北唐山相继发生3起重大事故,死亡23人,这三个矿井均属于双证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但通风系统都不完善,特别7月份大检查,张部长在唐山、新密都又检查出更为严重的问题。

9月份小煤矿重大事故全是双证矿井。

贵州9月4、10、12、13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都有双证但都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小窑

五是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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