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355205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130 大小:5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0页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0页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0页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0页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1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环境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水污染防治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弄虚作假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二)拒绝监督检查的

1、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以3~7万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严重阻碍、不配合检查两次以上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5~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6~7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7~8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10~12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12~14万元罚款

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14~16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16~18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18~21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21~25万元罚款

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较重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25~28万元罚款

4、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环境污染事件的

处以30~5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拒报、谎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拒报、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两次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二)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4、年度内监测设备两次不正常运行或情节严重的

处以9~10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未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1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2倍罚款

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3倍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1、超排放标准2倍以下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2、超排放标准3~5倍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3、超排放标准6~10倍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

4、超排放标准10倍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非重污染行业

A、超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B、超排放标准1~2倍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罚款

C、超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罚款

2、重污染行业

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

1、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2~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4~5万元罚款

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4、私设暗管、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和社会影响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二)逾期不拆除的

1、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2、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20~30万元罚款

4、私设暗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的

处以30~5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

1、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排放的

A、Ⅳ、Ⅴ类水域处以5~10万元罚款

B、Ⅲ类水域处以10~15万元罚款

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的

A、Ⅳ、Ⅴ类水域处以5~10万元罚款

B、Ⅲ类水域或地下水源处以15~30万元罚款

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上述水体排放的

处以30~4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一级保护区排放的

处以40~50万元罚款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

处以20~40万元罚款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1、在江河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4、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1、向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2、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4、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五)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

1、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等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A、江河、渠道

处以2~5万元罚款

B、湖泊、水库

处以5~10万元罚款

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向江河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以15~25万元罚款

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以25~40万元罚款

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以40~50万元罚款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向江河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处以30~50万元罚款

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20~40万元罚款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处5~10万元罚款

(九)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

1、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A、处以10~15万元罚款

B、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处15~20万元罚款

2、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A、处以8~12万元罚款

B、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12~16万元罚款

3、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其他废弃物的

A、处以2~5万元罚款

B、存贮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8万元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的

1、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B、新建的

处以20~30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30~40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3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40~5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1、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四)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B、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0~25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5~30万元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1、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3、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处以100~500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1、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以2~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污染行业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1、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以4~8万元罚款

2、重污染行业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以1~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以3万元罚款

3、年度内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两次以上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以1~2万元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3、年度内检查时弄虚作假、拒绝现场检查两次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1、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2、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2~4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5万元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1、对个人

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单位

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1~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2~3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4~5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5~6万元罚款

D、设施未建设,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6~7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5~7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7~8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4、设施未建设,造成较重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1、超排放标准1倍以内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