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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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东营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门诊慢性病总准入标准:

①诊断标准与处置指征明确;②

已经确诊;③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在门诊治疗;④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

以下门诊慢性病在符合上述总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其鉴定标准:

一、呼吸系统

(一)慢性阻塞性肺病

1.提供慢性咳嗽、咳痰、喘憋反复发作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现场查体有慢阻肺相应体征:

桶状胸、肺部呼吸音改变等体征。

3.辅助检查:

肺功能中度以上通气功能障碍。

肺功能:

RV/TCL>35%,FEV1/FVC<70%;

胸部CT(胸部X线拍片):

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影像改变。

评定标准:

具备第1、2、3项可以确定。

(二)支气管哮喘

1.提供反复发作哮喘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病史中有相应体征记录:

喘憋貌、肺部呼吸音改变、哮鸣音等。

2.辅助检查:

肺功能可有肺通气功能障碍,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呼出气体一氧化氮升高(>50ppb)。

(以上多项指标,符合辅助检查中的某一项即可)

评定标准:

具备第1、2两项即可确定。

(三)支气管扩张

1.提供慢性咳嗽、咳痰、咯血反复发作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现场查体:

肺部呼吸音改变、啰音等体征。

3.辅助检查:

胸部CT可见支气管扩张表现。

评定标准:

具备1、2、3项即可确定。

(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提供慢性咳嗽、吐痰、喘憋反复发作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现场查体:

有慢阻肺相应体征,如喘憋貌、紫绀、颈静脉怒张、桶状胸、啰音、肺动脉区第二心音亢进、奔马律、心脏杂音、肝大、肝颈静脉回流征阳性、下肢水肿等体征。

3.辅助检查:

(需具备以下辅助检查结果中至少两项)

(1)心脏彩超:

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大、右心衰竭证据;

(2)肺功能中度以上肺通气功能障碍,RV/TCL>35%,FEV1/FVC<70%,肺弥散功能障碍;

(3)胸部CT(胸部X线拍片):

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胸廓疾病证据;

(4)心电图:

肺型P波、电轴右偏、右室肥大改变。

评定标准:

具备第1、2、3项可以确定。

(五)肺间质纤维化

1.提供慢性干咳、胸闷、喘息进行性加重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现场查体:

喘憋貌、紫绀、杵状指、肺部爆裂音等体征。

3.辅助检查:

肺功能弥散功能障碍;胸部CT有肺间质纤维化影像改变。

评定标准:

具备1、2、3项即可确定。

二、消化系统

(六)慢性肝炎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病毒标志物阳性或免疫性肝炎指标阳性。

3.肝功能化验(须有下列之一项者)

(1)ALT>正常2倍;

(2)BIL>34.2μmol/L。

4.肝穿提示炎症>G2。

评定标准:

具备1、2、3项或第1、4项可确定。

(七)肝硬化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B超或CT影像学诊断肝硬化。

评定标准:

具备1、2项可确定。

(八)溃疡性结肠炎

1.病情反复发作,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持续性或间歇性腹痛、腹泻、便血、脓血便或粘液便。

3.粪便培养无致病菌,常规检查无阿米巴滋养体。

4.电子结肠镜检查,粘膜活检病理证实。

评定标准:

具备1、2、3、4项即可确定。

三、循环系统

(九)高血压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心电图示:

左心室高电压;或X线示:

心影向左扩大;或超声心动图示:

左心室向心性肥厚。

3.微量白蛋白尿(或)血清肌酐浓度高于正常。

4.颈动脉有粥样斑块。

5.脑出血,脑血管性痴呆,脑梗死(CT或MRI证实),高血压脑病伴肢体障碍。

6.左心衰竭、心绞痛、心肌梗死的病史资料。

7.肾功能衰竭,提供近三月内肾功能不全病史,血清肌酐SCR>177umol/L,尿素氮>14.3mmol/L。

8.视网膜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9.夹层动脉瘤,症状性动脉闭塞病。

  评定标准:

具备1同时具备2-4项其中两项,或具备1同时具备5-9项其中一项即可确定。

(十)冠心病

  1.心绞痛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常规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有动态缺血型ST-T表现;

 (3)心电图运动负荷试验阳性;

(4)冠脉造影或冠脉CTA检查狭窄≥50%;

 评定标准:

具备

(1)(4)项同时具备

(2)(3)中一项即可确定。

2.心肌梗塞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典型心电图动态变化过程;

(3)具有心肌损害标志物变化(肌钙蛋白、CK-MB大于正常上限两倍以上);

(4)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检查狭窄≥75%;

(5)行冠脉支架或搭桥手术治疗。

  评定标准:

具备(1)(2)(3)同时具备(4)(5)中任意一项即可确定。

 (十一)慢性心功能不全

  1.左心功能不全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X线胸片:

左心影增大、肺淤血等;

  (3)NT-proBNP>300ng/L;

  (4)超声心动图:

左心室壁运动减弱,LVEF<50%;E/A比值降低<1.2。

  评定标准:

具备

(1),且具备第

(2)(3)(4)两项及以上者可确定。

  2.右心功能不全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有原发性心脏病临床表现(如:

肺源性心脏病或先天性心脏病)。

  (3)有体循环淤血表现(消化道症状及劳力性呼吸困难表现等)。

(4)辅助检查提示肺动脉高压、右心扩大。

NT-proBNP增高,超声心动图检查可见心室壁或心肌改变。

  评定标准:

具备

(1)

(2)(3)(4)项即可确定。

四、泌尿系统

(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1.非透析治疗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有肾脏排泄、分泌及调节机能减退之一;

(3)有血PH值及HCO3-降低、贫血、血小板减少的指征之一;

(4)肾功能:

血尿素氮>20mmol/L,血肌酐>180umol/L,肌酐清除率<50ml/min(具备本条上述指标之一即可)。

评定标准:

具备

(1)

(2)(4)项,或具备

(1)(3)(4)项可确定。

2.透析治疗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少尿、浮肿、乏力、恶心、纳差、腰痛等症状;

(3)贫血HB≤100g/L;

(4)B超:

双肾萎缩;

(5)肾功能:

肌酐>707.2umol/L或肌酐清除率<15ml/min。

(或有规律透析治疗的)

评定标准:

具备

(1)(5)同时具备

(2)(3)(4)中的一项即可确定。

(十三)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慢性肾炎病史,并提供相关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临床表现:

可有水肿、高血压。

3.实验室检查:

蛋白尿和(或)血尿和(或)管型尿等表现。

4.肾穿刺活组织检查符合慢性肾小球肾炎病理类型。

评定标准: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证明具备1、2、3项或第1、4项即可确定。

(十四)肾病综合征

1.提供肾病综合征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曾尿蛋白定量>3.5g/24h。

3.曾低蛋白血症:

血浆白蛋白<30g/L。

评定标准:

具备1、2、3项即可确定。

五、血液系统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全血细胞(包括网织红细胞)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血常规检查至少符合以下三项中两项:

HGB<100g/L;PLT<5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3.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

评定标准:

具备上述三项即可确定。

(十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主要标准:

(1)有巨核细胞增生和异型巨核细胞,常伴有网状纤维或胶原纤维,或无显著的网状纤维增多(≤MF-1),巨核细胞改变必须伴有以粒细胞增生且常有红系造血减低为特征的骨髓增生程度增高;

(2)有JAK2V617F、CALR、MPL基因突变。

3.次要标准:

(1)有一个克隆性标志(如克隆性染色体核型异常)或无继发性骨髓纤维化证据;

(2)贫血或可触及的脾脏肿大;

(3)幼粒幼红血象或血清乳酸脱氢酶水平增高。

4.血红蛋白≤100g/L或脾大压迫症状明显或出现反复发热、乏力、盗汗、消瘦等症状。

评定标准:

具备1、2、4项,或具备1、2中

(1)、3、4即可确定。

(十七)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具备过敏性紫癜的临床表现。

3.有肾损害的临床表现,如血尿、蛋白尿、高血压、肾功能不全等。

评定标准:

具备1、2、3项即可确定。

(十八)真红细胞增多症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主要标准:

(1)Hb>185g/L(男)或>165g/L(女);

(2)有JAK2V617F突变或其他功能相似的突变(如JAK2第12外显子突变)。

3.次要标准:

(1)骨髓活检:

按患者年龄来说为高度增生,以红系、粒系和巨核细胞增生为主;

(2)血清EPO水平低于正常参考值水平(血凝法:

25-75U/L;放射免疫法:

5-20U/L);

(3)骨髓细胞体外培养有内源性红系集落形成。

4.不适宜静脉放血治疗。

评定标准:

具备1、2、4同时具备3中一项;或具备1、2中

(1)、4同时具备3中两项即可确定。

(十九)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必要条件:

持续一系或多系血细胞减少:

红细胞(HGB<110g/L)、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

3.确定标准:

(1)发育异常:

骨髓涂片中红细胞系、粒细胞系、巨核细胞系中发育异常细胞的比例≥10%;

(2)环状铁粒幼红细胞占有核红细胞比例≥15%;

(3)原始细胞:

骨髓涂片中达5%-19%;

(4)MDS常见染色体异常。

评定标准:

具备1、2同时有3中任意一项即可确定。

(二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主要标准:

(1)血小板计数(PLT)≥600x109/L;或血小板计数(PLT)≥450x109/L同时有血栓病史;或血小板计数(PLT)≥450x109/L同时有出血病史。

(2)骨髓活检示巨核细胞高度增生,胞体大、核过分叶的成熟巨核细胞数量增多,粒系、红系无显著增生或左移,且网状纤维极少轻度(1级)增多;

(3)有JAK2、CALR或MPL基因突变。

3.次要标准:

有克隆性标志或无反应性血小板增多的证据。

评定标准:

具备1、2项或具备1、2中

(1)

(2)、3项即可确定。

(二十一)血友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明确的诊断证明(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反复出血,主要表现为关节、肌肉和深部组织出血,也可有胃肠道、泌尿道、中枢神经系统出血以及拔牙后出血不止等。

反复出血,不及时治疗可导致关节畸形。

3.实验室检查

(1)血象检查见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至少高于正常对照10s);

(2)凝血因子活性降低(Ⅷ因子活性检测<25%、Ⅸ因子活性检查<25%)。

评定标准:

具备上述三项即可确定。

六、风湿性疾病

(二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临床标准:

(1)急性或亚急性皮肤狼疮;

(2)慢性皮肤型狼疮;

(3)口鼻部溃疡;

(4)脱发,非瘢痕性;

(5)关节炎;

(6)浆膜炎:

胸膜炎和心包炎;

(7)肾脏病变:

尿蛋白/肌酐比值>0.5mg/mg,或24小时尿蛋白>0.5g/d,或有红细胞管型;

(8)神经病变:

癫痫发作或精神病,多发性单神经炎,脊髓炎,外周或脑神经病变,脑炎;

(9)溶血性贫血;

(10)白细胞减少(至少1次< 4.0×109/L)或淋巴细胞减少 (至少1次< 1.0×109/L);

(11)血小板减少症 (至少 1次<100×109/L)。

3.免疫学标准:

(1)ANA滴度高于1:

100;

(2) 抗dsDNA滴度高于参考标准(ELISA法需≥ 2次) ;

(3) 抗Sm阳性;

(4) 抗磷脂抗体:

狼疮抗凝物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假阳性/抗心磷脂抗体高于正常2倍或抗β2GPI中滴度以上升高;

(5)补体减低:

C3/C4/CH50;

(6)无溶血性贫血但Coombs试验阳性。

评定标准:

具备1且同时具备2、3中4项(2、3中4项必须包含2中1项,3中1项)

(二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1.受累关节数

分值(0-5分)

1           中大关节

0

2-10        中大关节

1

1-3         小关节

2

4-10        小关节

3

>10         至少一个为小关节

5

2.血清学抗体检测

(0-3分)

RF或抗CCP均阴性

0

RF或抗CCP至少一项低滴度阳性

2

RF或抗CCP至少一项高滴度阳性

3

3.滑膜炎(超声证实)持续时间

(0-1分)

<6周

0

≧6周

1

4.急性期反应物

(0-1分)

CRP或ESR均正常

0

CRP或ESR增高

1

评定标准: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具备上述评分6分及以上,且至少具备2、3中一项可确定。

(二十四)多发性大动脉炎

1.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肢体间歇性运动障碍:

活动时1个或多个肢体出现逐渐加重的乏力或肌肉不适。

3.肱动脉搏动减弱(弱于正常同龄人)。

4.两上肢收缩压差大于10mmHg。

5.锁骨下动脉或主动脉有血管杂音。

6.血管造影异常:

主动脉一级分支或双下肢近端的大动脉狭窄或闭塞,病变常为局灶或节段性,且不是由动脉硬化、纤维肌发育不良或类似原因引起。

评定标准:

具备1,且同时具备2~6中3项即可确定。

(二十五)多肌炎(PM)和皮肌炎(DM)

1.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对称性近端肌无力:

肩胛带肌或颈前伸肌对称性无力,持续数周至数月。

3.血清肌酶升高:

如CK、醛缩酶、ALT、AST和LDH高于正常值的上限。

4.肌电图示肌源性损害。

5.肌活检异常:

肌肉纤维坏死、吞噬、再生伴嗜碱变性,肌肉膜细胞核变大,核仁明显,肌束膜萎缩,纤维大小不一,伴炎性渗出。

6.特征性皮肤损害:

①眶周皮疹:

淡紫色眼睑皮疹伴眶周水肿;②Gottron征:

手背特别是掌指关节及近端指间关节背面的鳞屑状红色皮疹,皮疹也可累及双侧膝、肘、踝、面部、颈部和躯干上部。

评定标准:

具备1、2、3、4、5即可确定多肌炎(PM);具备1、2、3、4、5、6项即可确定皮肌炎(DM)。

(二十六)系统硬化病

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条目

亚条目

权重/得分

双手手指皮肤增厚并延伸至邻近的掌指关节近端(充分条件)

-

9

手指皮肤增厚(只计数较高的分值) 

手指肿胀

2

指端硬化(离掌指关节较远但离指间关节较近)

4

指尖病变(只计数较高的分值) 

指尖溃疡

2

指尖点状瘢痕

3

毛细血管扩张

-

2

甲壁毛细血管异常

-

2

肺动脉高压和(或)间质性肺疾病(最高分值2分) 

肺动脉高压

2

间质性肺疾病

2

雷诺现象

-

3

SSc相关的自身抗体(抗着丝点抗体,抗拓扑异构酶I抗体[抗Scl-70],抗RNA聚合酶III)(最高分值3分)

抗着丝点抗体

3

抗拓扑异构酶I抗体

3

抗RNA聚合酶III

3

评定标准:

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总分≥9分即可确定。

(二十七)白塞病

1.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反复口腔溃疡(由医生观察到或患者诉说有阿弗他溃疡):

1年内至少反复发作3次。

3.复发性生殖器溃疡或瘢痕(由医生观察到或患者诉说外阴部有阿弗他溃疡或瘢痕)。

4.眼病变:

前和(或)后葡萄膜炎、裂隙灯检查时玻璃体浑浊或视网膜血管炎。

5.皮肤病变:

结节性红斑、假性毛囊炎、脓性丘疹、青春期后(未服用糖皮质激素)出现的痤疮样结节。

6.针刺试验阳性。

7.皮下栓塞性静脉炎、深部静脉栓塞、动脉栓塞和(或)动脉瘤。

8.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头痛、癫痫、偏瘫、视乳头水肿、感觉异常、精神异常等)。

9.反复发作的消化道溃疡。

评定标准:

具备1、2且同时具备3~9项中两项及以上即可确定。

(二十八)干燥综合症

1.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诊断标准:

(1)眼部症状,以下三条中至少一条阳性:

①每天持续性眼干燥不适超过三个月;

②反复发作的眼睛磨砂感;

③应用人工泪液每天三次以上。

(2)口干症状,以下三条中至少一条阳性:

①每天感觉口干超过三个月;

②成年人出现复发性或持续性腮腺肿大;

③经常需要喝水以帮助吞咽干的食物。

(3)眼部体征,以下三条中至少一条阳性:

①Schirmer实验(5min≤10mm);

②RoseBbengal评分(≥4分,根据vanBijsterveld评分系统);

③眼科证实的干眼症。

(4)组织病理学特征:

小涎腺活检灶性淋巴细胞浸润数≥1,灶的定义为50个及以上的单个核细胞浸润,每4mm2面积的唇腺组织有1个灶定义为1分。

(5)唾液腺受累,以下三条中至少一条阳性:

①唾液腺核素扫描;

②腮腺造影;

③无刺激情况下唾液流率≤1.5ml/15min;

④超声证实的双侧腮腺肿大。

(6)自身抗体,以下血清学自身抗体至少一种阳性:

①抗Ro/SS-A或La/SS-B抗体阳性;

②抗核抗体;

③类风湿因子。

评定标准:

具备1、2中(6),同时具备2中

(1)~(5)中的3项即可确定。

(二十九)强直性脊柱炎

1.原则上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临床标准符合以下1条:

(1)腰痛、僵3个月,晨起为著,活动后改善,休息无改善;

(2)反复发作的臀部疼痛。

3.放射学和化验室标准符合以下1条:

(1)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4级;

(2)骶髂关节MR:

双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性改变;

(3)HLA-B27阳性。

评定标准:

具备1,同时具备2、3中至少各一项即可确定。

(三十)股骨头坏死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髋部疼痛,逐渐加重。

3.MR检查:

表现为T1WI局限性软骨下线样低信号或T2WI“双线征”,符合股骨头坏死表现。

评定标准:

具备上述1、2、3项即可确定。

(三十一)瑞特综合症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有泌尿生殖系感染。

3.并发关节炎,为非对称性小关节炎,可累及大关节。

4.可并发结膜炎或虹膜炎或角膜溃疡。

5.并发龟头无痛性溃疡。

评定标准:

具备1同时具备2~5项中任何三项即可确定。

七、代谢性与营养疾病

(三十二)糖尿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诊断标准:

(1)有多食、多饮、多尿、烦渴、善饥、消瘦或肥胖、乏力等症群,并有完整的病历记载,长期应用降糖药物维持的记录及临床检验报告或有糖尿病酮症或酮症酸中毒病史;

(2)临床检验:

空腹血糖≥7.0mmol/L,任意时间或葡萄糖耐量试验2小时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升高,无糖尿病临床症状者需重复检查一次。

3.并发症:

(1)慢性感染:

目前有慢性感染,或有活动性结核病;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肾病:

尿蛋白定性(+)以上,且能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肾脏损害;

(4)周围神经并发症:

有周围神经炎的症状,必须有近1年内肌电图检查证实周围神经传导速度低于45m/s;

(5)伴发大血管病变;

(6)有肢体慢性溃疡或坏疽。

评定标准:

具备1、2且同时具备3中所列并发症任何一项即可确定。

(三十三)骨软化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血液生化检查:

血钙、血磷降低。

钙磷乘积<30(正常40),骨碱性磷酸酶升高(正常≤200ug/L)。

3.X线检查:

脊柱前后弯及侧弯,椎体严重脱钙萎缩,呈双凹形畸形,骨盆狭窄变形,假性骨折。

评定标准:

具备以上标准即可确定。

(三十四)苯丙酮尿症

鉴定标准与该疾病诊断标准相同。

1.血浆苯丙氨酸浓度>1.22mmo/L。

2.血浆络氨酸浓度正常。

3.尿苯丙氨酸代谢产物浓度增高。

4.辅酶四氢生物喋啶浓度正常。

评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上四项即可确定。

八、内分泌

(三十五)垂体瘤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有垂体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有垂体功能异常的检验结果。

4.二级及以上医院影像学检查提示为垂体瘤。

5.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垂体瘤手术或其它治疗方案。

评定标准:

具备1、2同时具备3-5项中一项,或具备1、5即可确定。

(三十六)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血清FT3、FT4升高,TSH水平降低。

除外亚急性甲状腺炎导致以上指标异常。

3.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药物、手术、碘131等治疗的。

评定标准:

具备1、2、3即可确定。

(三十七)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的临床表现。

3.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化验检查指标结果。

血清TSH增高和游离T4(FT4)、总T4(TT4)降低。

评定标准:

符合上述3项指标可确定。

(三十八)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

1.提供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表现,如怕冷乏力等。

3.性功能减退的表现,如闭经、阴毛脱落、第二性征减退、无乳。

4.肾上腺功能减退的表现:

厌食、体温下降、血压下降。

5.有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肾上腺皮质功能等各种检查结果阳性。

评定标准:

具备1、5同时具备2、3、4项中一项即可确定。

九、神经系统

(三十九)帕金森病(PD)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包含近一个月以来的诊疗用药情况)。

2.PD诊断正确,先单侧肢体发病,后累及双侧,必须具备震颤、肌僵直、动作迟缓及姿势障碍,可具有精神障碍、痴呆、植物神经症状、睡眠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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