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员晋职称档案职称考试历年考试资料档案管理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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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员晋职称档案职称考试历年考试资料档案管理案例分析
档案管理案例分析
1、小赵是某市档案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基层单位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他依据的是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但这一法规某些规定与《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
请问,小赵是否可以将该市的法规作为处理解决该些问题的依据,为什么?
并请说明档案法律体系的内容及档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效力。
答:
(1)不可以。
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档案局频布的行政法规,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因此,小赵在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它的制定要以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为依据,在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自主地解决地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2)档案法律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的整体。
《档案法》在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中层次最高,法律效力也最高,是档案执法的基本依据,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档案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档案法规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
2、A省红星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了与某外国公司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准备将该公司部分产品的设计图档案带到国外,并想将其中的几份档案卖给外国公司。
红星公司向其公司所在地A省B市档案局提出了申请并按有关要求递交了相关材料。
请问,该公司这些档案可以带出国吗?
可以卖给外国公司吗?
公司提出申请及审批的程序符合要求吗?
答:
(1)可以的。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私自携运档案以及档案复制件出境;需要出境的必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确认后放行。
(2)不可以。
经星公司是国有企来,其所有的档案为国有档案,根据《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不符合要求。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国有档案出境须经过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3、某市档案局查处一起档案违法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800元的决定。
请问,该档案局采用的是何种行政制裁手段?
该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为什么?
这一行政制裁手段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答:
(1)该档案局采用的行政制裁手段是行政处罚。
(2)该案件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因为档案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时,仅适用对当事人单处警告的情形,如果并处罚款则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此案中某市档案局作出的是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
(3)档案行政处罚的有效要件是:
主体合法,指处罚主体必须是对特定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内容合法,指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程序合法。
指处罚的实施过程必须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上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4、王某在某区档案馆利用档案时涂改档案内容,该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并向该区档案局反映了此情况,区档案局对于王某的涂改档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区档案局应当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对损毁、丢失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
5、某机关即将开展文件归档工作,但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前的整理工作由谁做的问题,在机关中发生了争执。
机关很多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文件整理应由档案部门、档案人员负责,某业务部门的小张振振有词地说:
“文件整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人员不做谁做?
”而机关档案室的同志却不以为然,档案人员小王说:
“文件整理是文件归档之前的活儿,不属于档案工作范畴;我们档案人员只关注归档移交到档案室的档案,归档之前的文件管理工作与我们没有关系。
”请问,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你支持谁呢?
为什么?
你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怎样呢?
答:
(1)两种态度都不支持。
①根据《档案法》第十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款有关规定,文件材料管理的主体是组织、单位内的文书或业务机构,即该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而非档案机构。
因此业务部门小张的说法是错误的。
②根据《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该机关档案部门承担着保管本机关档案和对所属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因此档案人员小王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正确的做法:
该机关各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职责,将本部门具有保存利用价值、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并完整、及时地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
该机关档案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档案工作的职责,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完整齐全及时地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统一保管和管理。
6、某机关秘书王X,在临时负责本局办公室工作期间,为了给新购进的复印纸腾出存放地点,在既未请求局领导,又未亲自查看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工作人员将1957年至1969年期间形成的档案从柜中搬出,装人麻袋堆放在机要室,后因办公室调整又转放到油印室。
此后,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王X既没有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去整理、保管这部分档案,又没过问这批档案的下落,使得最终被人误认为油印室无用的废纸予以销毁。
事发后,王X作了深刻检查,并被行政警告处分。
[简评]
造成这次误销档案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是王X档案意识淡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机磁档案工作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领导。
王X作为该局办公室临时负责人,自然他对该局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造成误销档案,王X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王X的行为是一种过摇摇欲坠违法行为,但其直接后果触犯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承担一定的法律法规责任。
从这起误销档案事件中,还应当记取另一个深刻的教训,就是销毁任何应该销毁的档案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在销毁档案时,一定要事先进行鉴定。
在鉴定后一定要将待销毁的档案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机关领导人审核、批准后才可以销毁。
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擅自销毁档案。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那些不该销毁的档案误被销毁。
7、刘某,某机关文书处处长。
在平时的交往中,刘某得到了一位女港商的垂青,在刘某看来这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情,丝毫没有意识到艳遇后面所隐藏的一桩骗局。
一天,刘某违反规定将女港商带进办公室,女港商将刘某办公桌上放着本该叫秘书及时归档的文件全部装进了随身携带着的小包。
事发后,刘某自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看守所里,刘某懊悔地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
“谁会想到她会对那些‘过时’的文件感兴趣呢?
”
[简评]
文件是管理国家政务,联系和处理工件、交流情况的一种工具。
文件在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序后,就要将其中对日后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活动有一定查考价值的文件,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文件也就转化为档案。
女港商之所以对那些“过时”的文件感兴趣,就明显地说明这些文件还具有一定的价值。
机关文秘人员作为掌管核心机密的机要人员,工作中要受到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其所在的办公室不应当让一般人员进入,对非本机关工作的人员更是如此。
作为掌管机关核心机密的文书部门的领导人,刘某却违反了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由于缺乏档案知识,将本该及时归档交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文件,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给国家造成损失。
8、张XX系某机关综合档案室馆员,因对单位住房分配有意见,为发泄内心不满,在整理文书档案时,利用编号、装订案卷之便,故意从永久保存在档案中抽出1042页档案文件,扔入装废纸的麻袋中,企图随废纸销毁,惹已撕毁的档案87页,撕下整页(未碎)的922页。
这些被撕毁的档案内容涉及一些党员、干部、工人犯错误的检查及处理结果,还有一些有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编制、机构等的登记表及统计报表。
案发后,张XX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简评]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是档案立法的根本宗旨,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者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职责和义务。
为此,〈档案法〉第九条专门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作出了规定,即: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张XX作为已获得档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理应懂得这些基本演出常识。
遗憾的是她做出了令人痛心的事,她这种以撕毁档案来发泄内心不满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一案件的发生,给各级领导也敲响了警种,对机关档案干部的配备,一定要注重符合干部的“四化”要求,特别是要重视对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再教育、再培养,使其整体系质真正能与所担负的工作相适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9、某市一家机械厂于1994年2月份与市机械研究所合作研制生产2L30型装载机,正当技术人员为试制作生产设计、晒图做生产技术准备时,厂办公室秘书王XX利用工作之便,乘档案员李XX将钥匙放在桌子上不备之机,用铅笔将档案室门上的钥匙压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胶泥上并配制钥匙成功,在夜间档案室的门打开,盗出2L30型装载机图纸,以1万元卖给外地一家工程机械厂。
由于该厂没有及时发现图纸被盗一事,造成该厂将此作为拳头产品还在研制时,外厂已照图纸投入生产,以致给该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简评]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必须强化档案室的内部管理:
一是要制定出配套的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检查措施,不可令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二是要重视对档案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一些档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在一些熟人、朋友面前丧失原则,放弃了职责,单位里什么人员都可随便进入档案库房或档案工作室,给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
常言道:
“家贼难防”,那些内部管理不严的单位,应从该厂图纸被盗卖案中,吸取一些教训,在内部管理上切切实实下一番功夫。
10、不循规章制度丢失绝密文件
1993年6月某日晚8时30分,位于南宁闹市区朝阳派出所接到边降某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梁某的报案:
半小时前,在越美快餐店丢失公文包一只,内装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材料(绝密级)一份。
要求协助查找。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认为事关重大,立即派出干警到现场调查了解,同时派出2组干警分头出击查找。
该市国家安全局和地区国家安全处也派员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经多方努力,仍未能找到,绝密级国家秘密就这样轻易丢失了。
经过了解,梁某是造成丢失绝密件的直接责任人。
他担负着将绝密级工作总结材料送往地区国家健全处的任务。
到南宁后,他没有及时将绝密件送出,而是装在公文包里随身携带,先去看望在南宁市工作的爱人,然后到宾馆办理住宿手续,又和爱人一起到快餐店就餐,造成绝密级国家秘密丢失,因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简评]
《保密守则》第十条规定,不准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法》对如何管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也专门做了规定,收发、传递和外出推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梁某身为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深知携带密件的分量,应严格执行规定,及时送交绝密件,然后才能去办别的事,他本末倒置,置国家秘密安全于不顾,先办私事,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出入公共场所,使绝密级国家秘密丢失,致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威胁。
后果是严重的,因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软盘泄密不容忽视
1991年3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纺织厂打字员在清理四通打字机磁盘文件时,发现磁盘中存有大连市某要害部门的绝密文件一份。
经查,被泄密的绝密文件是该部门原打字员1990年1月16日用此打字机打印成文并存于磁盘内的。
1990年2月8日该打字员参加大连市打字机经销服务公司举办的打字机培训班时,自带四通打字机及这张存有绝密文件的系统磁盘。
该磁盘被教员3次复制,传到了金州纺织广,直至次年3月5日被发现,文件失控达一年之久。
[简评]
磁盘体积小,容量大,一个磁盘重量只有十几克,但储量可达几十万至几百万字,其载体相当于几百份乃至上千份文件,一个盘片的丢失、被复制,其危害性要比丢失一二份文件大得多。
磁盘的通用性强,软盘上的数据几乎所有电子计算机都能调出并很快地拷贝,而且被复制的源盘不留任何痕迹。
可见加强对磁盘的管理不可掉以轻心,而且密件与非密件应分开存盘保管,不能混用一盘,以便于使用与管理。
12、刘先生(以下称为:
原告)已经53岁了,早年作为知识青年曾到山西插队,后被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招聘为正式工,九十年代,调回北京在某国有企业上班,1996年为了到北京一家国有律师所,将人事档案存放在该律师所的主办单位——北京某机关。
1999年刘先生因病在家休养,与律师所几乎失去联系。
2003年刘先生为了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找律师所,但是原律师所因体制改革,被主办单位撤消,而且,律师所的上级单位也已经改制成北京某公司(国有企业)当刘先生要求将档案调到人才交流中心时,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却找不到刘先生的人事档案了,后告知刘先生人事档案丢失了,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分析与评价:
工作不负责是造成档案丢失的重要原因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松懈,是造成档案丢失的重要原因。
档案工作是一种机要、保密工作。
根据不同档案的内容性质,有的档案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查阅、借阅,只能允许规定的人员接触,一旦丢失,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由于档案工作具有上述特殊的性质,所以要求档案员一定要在政治上可靠,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严肃认真。
如果不负责任,管理松驰,则是容易出事的。
虽然律师所经过了体制改革,被主办单位撤消,它的上级单位也经过了改制,但它对原告人事档案的保管责任是不变的。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忠于职守,就是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安心档案工作,热爱档案工作,精心管理档案,保护档案。
遵守纪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纪律,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是档案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的档案工作人员是档案的保护者,是预防、杜绝档案丢失现象的根本保证。
律师所的档案人员正是缺少了这一职业道德,只因为改制等原因就放松了对档案的管理与保护,致使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不仅是失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事档案对个人的生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事档案资料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使得其成为外界对个人进行认可的主要参考指标。
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当事人完全可以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档案损毁、丢失损失提起相应的诉讼。
13、张秘书请李副局长到阅文室看机密文件。
李副局长说:
“我正忙着哩,请你把文件送到我办公室来吧。
”按规定,重要机密文件应在阅文室看,但领导说了,张秘书只好送了过去。
李副局长说,放在这里吧,等我看了就还过去。
但当时没有签字,后来他又外出开会去了。
几天后,上级机关要收回那份文件。
张秘书找李副局长收回文件,可李副局长把此事忘得一干二净,说他没拿此文件,是不是张秘书自己弄丢了。
秘书若丢失了机密文件,可是个大事故,急得张秘书满头大汗,四处寻找。
后来,还是在李副局长的办公室里找到了它。
试分析,张秘书应该从中汲取哪些教训?
评析:
张秘书应吸取以下教训:
文件传阅应注意传阅范围及恰当的阅文地点,以文秘人员为中心组织传阅路线,不要横传,要控制文件的运行。
最后要建立必要的传阅手续与制度,需要进行登记。
14、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
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
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
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
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
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
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
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
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
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
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
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
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三起中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
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防止此类事项发生?
答:
(一)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
(二)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一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
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
15、2011年9月,××县碧朗乡政府在向县档案馆移交1996--2000年文书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乡缺少11卷永久档案。
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乡立即查找。
该乡组织全政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查找,并向原在该乡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员进行调查,了解到有部份档案曾被县国土部门借走的信息,最后在档案室内翻出了借出档案凭据。
后派人到国土部门询问,原来该部分档案是在2006年7月由县国土局借到长沙用作资料参考,一直没退回。
2011年10月下旬,县国土局派人专程到长沙将档案取回。
10月底,该缺失档案全部移交进县综合档案馆,该乡被免以处罚。
请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理?
该案有何启示?
答:
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致使档案脱离其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期限多时,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分。
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一是档案法制意识淡漠,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真落实,三是档案部门监督不到位。
改进一是严格执法,二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档案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
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五种。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15、档案处罚案例
1999年2月,某县甲机关新办公楼落成,甲机关陆续从原办公楼搬迁到新办公楼内,而档案却在老办公楼内没有搬运。
随后,甲机关开始实施干部职工聘任工作,原档案员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新档案员徐某到位。
1999年9月,办公室一行数人及原档案员王某到老办公楼搬运档案,在搬运装车时,由于档案及有关装具数量过多,局机关一辆小型工具车装运不下,故雇了几辆人力三轮车帮助装运,但未派工作人员押车。
档案运到新办公楼后,直接存放在档案室内,原档案员王某未对档案及时进行清点。
1999年10月,新档案员徐某拿到档案室锁匙后,未与王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及清理。
直到2000年5月档案员徐某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发现1991年、1992年、1993年等3个年度档案遗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答题要点
1、本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责令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档案部门应建议任免机关对王某予以记大过处分(因丢失档案情节较为严重),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造成档案丢失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责任意识不强,档案监管措施薄弱,档案工作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二是严格档案规章制度,全面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操作环节,应制定相关预案(押运、清点、交接、入库等),并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到人。
三是档案安全监管长抓不懈,严格交接手续、定期清点室藏文件,确保档案安全。
16、某市甲机械公司在1999年企业改制期间兼并乙农机厂,乙农机厂档案搬运到甲机械公司过程中因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