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农网改造工程进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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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农网改造工程进度管理办法.doc

通辽市农网改造工程

施工进度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了保证通辽市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工期,使各项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进度都处于监控之中,确保每项措施有条不紊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1.2.凡参加农网改造工程的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自承担实现工期的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狠抓落实,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对施工单位的工期目标考核按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本办法对各旗(县、市、区)农电局66千伏各单项工程、县调自动化工程和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工期目标进行考核。

2.施工工期目标

农网改造工程必须保证如下工期目标,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各项工程工期目标见附表。

3.保证工期目标的措施

3.1.计划进度及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3.1.1.各旗(县、市、区)农电局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设计图纸、施工条件、施工队伍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周密的具体工期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各分项工程计划要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各旗(县、市、区)农电局编制的具体工期进度计划报市农电局审批。

3.1.2.各旗(县、市、区)农电局要组织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设计图纸、施工条件和施工工期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力量和机械装备的投入,拟定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应分为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确保施工活动按计划进度正常进行。

3.1.3.工程监理单位要参与各旗县区农电局和施工单位工期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3.1.4.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工程监理单位要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使之满足整个工程工期计划要求,应重点审核。

3.1.4.1.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重项和漏项。

3.1.4.2.进度在总的时间安排上是否与阶段目标及总目标一致。

3.1.4.3.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实际及施工程序;

3.1.4.4.工地材料,物资供应是否满足要求。

3.1.4.5.几个施工单位在同一时间段实施不同项目的施工计划,要综合成一个多阶段群体同步施工的计划,以利于优化进度计划,缩短工期。

3.1.5.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3.2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与计划控制的目标发生偏差,发现较大时要调整作业计划,以加班加点,增加施工力量或下道工序补救的办法及时纠正。

3.3.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把握好施工过程中原订计划的实施情况,随时注意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控制点的实施动态,及时检查、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月进度报表是否按形象进度完成,注意设计变更、返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资金供应与进度计划脱节,施工组织不当以及气候影响等对后续工作中可能出现拖延工期等问题。

3.4.工期拖延的控制

3.4.1.在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制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报市农电局书面审批后,允许延期并相应增加合同工期,但延期天数必须严格控制。

3.4.1.1.新增加的工程量;

3.4.1.2.延期移交施工图;

3.4.1.3.非施工单位责任的暂停工;

3.4.1.4.招标物资未及时到位;

3.4.1.5.其它,如:

自然灾害等。

3.5.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在全面统筹考虑总进度实施中某一环节发生工期拖延的可能,尤其充分估计到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农电局、设计部门、监理部门等经常互通信息,保证设计、物资供应、监理及其它工程尽早落实,及时到位。

3.6.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拖延施工进度,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对确实无力保证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可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更换施工队伍解决拖延工期的问题。

3.7.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应及时催促供货厂家,保证按合同期供货,设备到位后尽早安排交接试验,防止设备技术指标不合格返厂或重新生产而影响工期的情况发生。

3.8.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3.8.1.为了使工程项目及时投运并交付使用,各旗(县、市、区)区农电局生产管理部门,从工程开工起即着手做工程接受及生产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机构组建,生产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生产技术资料、生产材料、备品备件的计划及准备。

3.8.2.为了紧缩工期,每单元设备安装调试完后,施工单位要从做外观检查到传动操作进行检查验收,以利尽早发现缺陷,尽早处理。

3.8.3.每单位工程结束后,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运行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问题,限期处理至达到标准为止。

3.8.4.每个施工单位的全部工作结束后,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运行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提出问题,限期处理至达到标准为止。

3.8.5.全部工程项目结束后按规定程序,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及运行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66千伏工程项目报市农电局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启动试运行。

3.9.为保证工期,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考核。

4.经济责任制考核

工程开工时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合同金额的5%缴纳。

因各旗(县、市、区)农电局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比例扣罚保证金。

4.1.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工期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工程的工期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时,扣除保证金的10%,进度计划不切合实际时,扣除保证金的10%。

4.2.因施工单位未按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又未及时协调解决,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1天扣除证金的5%。

4.3.由于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1天扣除证金的10%。

4.4.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没有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时,扣除保证金的5%。

4.5.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进度计划执行,已造成工期延误,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的5%。

4.6.由于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投运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1天,扣除保证金的10%。

4.7.由于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未及时组织投运前本单位竣工验收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1天,扣除保证金的10%。

4.8.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本年度的进度要求实现工期目标时,市农电局在本年度末退还剩余保证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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