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养老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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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修改稿
医院、养老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养老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医院、养老院。
第三条“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内应上墙悬挂以下制度、图示及程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系统报警点平面位置图》、值班及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资料,记录和表格应统一制作。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发生火灾时迅速有效处置。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持整洁。
第十条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二条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且每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氧气瓶要随用随取,用完后要设专库存放。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损坏、遮挡、挪用和集中存放;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封堵、占用和上锁。
第十七条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并及时进行维修检测,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用铜铝丝代替保险丝,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十八条医院、养老院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向119报警,同时向单位值班人员报告,迅速利用附近的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进行扑救。
第十九条单位值班人员接到火警报告后,在确认火情、并报火警的同时,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警铃等方式,发出火情信号,通知单位其他员工,迅速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在扑救初期火灾中,要加强个人安全防护,采取科学的方法扑救初期火灾。
要充分利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湿毛巾等,防止中毒。
第二十一条在扑救火灾时,医院、养老院员工要对火势大小、蔓延方向等情况迅速做出判断,保证自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要坚持“疏散优先、救人第一”的原则,首要任务是将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当病区发生火灾时,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高层先撤、患者先撤、重患者和老人先撤、医务人员最后撤”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紧急疏散患者。
第二十四条当班护士和主管医生要立即组织好患者疏散,不得在楼道内拥挤、围观。
第二十五条对危重患者实施火场营救时,如需在输氧输液情况下进行,可把病人和输氧输液器具一起抬走;对婴儿营救尽量使用婴儿呼吸袋,要轻抱轻放、使用空气呼吸器保护;对营救传染病患者,要穿防化服、佩戴空气呼吸器,事后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营救疏散过程中要做好对患者情绪的安定工作,尤其是心脏病、肺心病、高血压等患者,要避免患者产生恐慌心理,影响病情,甚至由于受到惊吓导致病情加剧,猝然死亡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当遇险患者较多,而救护力量不足时,可采取营救疏散缓冲法,先将患者营救疏散到附近比较安全的房间,然后再设法转移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去。
第二十八条所有人员立即用湿毛巾、湿口罩或湿纱布罩住口鼻,防止窒息。
第二十九条在保证人员安全撤离的条件下,应尽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积极抢救贵重物品、设备和科技资料。
第三十条发现某一房间发生火灾,室内有易燃易爆物品,要立即搬出,如已不可能搬出,要以最快速度疏散临近人员。
第三十一条如室内无人,也无易燃易爆物品,不要急于开门,以免火势扩大、蔓延;要迅速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做好充分准备,打开房门,积极灭火。
第三十二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医院、养老院有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具体丰富。
第三十四条医院、养老院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每年接受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有专业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十五条医院、养老院有固定的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定期印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消防宣传标语。
第三十六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医院、养老院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第一条单位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二条对多层建筑物,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三条单位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四条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等公众聚集部位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五条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六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七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八条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九条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杂物。
第十条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一条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三条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四条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六条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十七条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十八条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单位的仓库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并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防火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医院的高压氧舱、氧气仓库和药品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二十一条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二条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三条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