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炉内石灰石系统运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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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炉内石灰石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炉内石灰石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炉内脱硫出口达到要求,与炉外半干法脱硫相互配合,确保全面完成月、年度SO2排放任务,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炉内脱硫石灰石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

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煤场管理制度

第二章执行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石灰石粉入厂化验

(一)石灰石粉入厂后,磅房工作人员报告值长,值长通知取样化验,将结果报告给值长。

机组运行日志上应记录生产厂家、来量、是否合格、处理结果及时间等信息。

(二)对于化验不合格的,应及时联系物资部门,由物资部门与石灰石粉厂家协调解决。

(三)化验室还应每月要求石灰石粉厂家提供自检报告,并进行检查对比。

(四)对于夜晚或是节假日入厂的石灰石粉不能及时化验的,应及时留样,待工作日马上进行化验。

(五)取样由化验人员(或化学运行人员)采样,使用专用的取样工具和标准的作业方法。

对石灰石样必须注明日期、厂家、运输车号,应留存一个月。

(六)化验员将化验结果,填写在MIS管理系统上,注明共同取样人。

对于厂家的自检报告也应及时填写到MIS管理系统上。

第五条石灰石粉的入库

(一)对于合格的粉,由值长及时通知罐车司机向指定的粉仓进粉。

对于夜晚或是节假日入厂的石灰石粉留样后,可以先进粉。

(二)进粉由罐车司机操作。

进粉完后,要及时关闭进料阀

(三)进粉完毕,司机应联系值长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和时间,准确到时、分。

(四)一罐车进粉的时间为2—3小时,至多不超过4小时。

否则,运行人员有权停止进粉。

对于进粉超时的要及时组织分析。

(五)料粉过程中运行人员应经常检查,关注卫生情况,尤其是在进完粉后要检查进料阀是否关闭。

第六条石灰石系统运行

(一)炉内石灰石系统的启停及调整按照运行规程操作。

(二)运行中注意事项

1每两小时对输送气源系统进行疏水检查。

2气化风机和电加热器应始终投入运行,且电加热器温度保持在100℃~130℃。

3经常检查石灰石仓气化板及连接管壁温不于低40℃。

4粉仓料位合适,留有1米左右的富裕空间。

5除尘器顶部风机运行正常,本体无漏灰现象,仓顶真空压力释放阀无泄漏。

第七条炉内脱硫SO2浓度控制

(一)炉内脱硫与炉外半干法脱硫相互配合,在确保烟囱出口烟气SO2浓度在35mg/Nm3以下的前提下,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具体调整按照运行规程执行。

(二)为了减少运行费用,炉内SO2浓度一般不得小于10mg/Nm3。

(三)半干法脱硫系统故障或断料时,炉内SO2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内。

第八条严格执行有关石灰石粉的取样化验规定,不合格的粉不予卸料,做退回处理。

第九条确保粉仓区域的文明卫生,谁污染谁清扫。

由于卸料的原因导致的污染由送粉单位负责。

检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条每月发电运行部提出对送粉单位的考核意见报经营管理部执行。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每天填写MIS报表中当日24小时每台炉炉内石灰石的进出量及其它数据,值长审核。

第十二条运行人员发现石灰石系统缺陷,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检修处理。

检修人员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消缺。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煤含硫量尽可能不要超过1.2%。

第十四条炉内脱硫石灰石系统发生故障,使SO2排放量超标,运行人员及时汇报环保主管,将原因和超标时间详细登记在运行日志和相关记录本上。

第十五条过磅单上必须有值长的签字确认,才可结账。

第十六条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约束外单位,如石灰石厂家等的行为。

对于应由其负责的事宜,像污染打扫等,如不干或拖延,公司可自行处理,发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支出。

第三章责任体系

第十七条发电运行部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时发现缺陷并通知检修,确保环保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负责石灰石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负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设备维护部负责设备消缺。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石灰石系统设计、安装合理。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每月对石灰石系统运行报表、台帐检查一次,对消缺率、及时率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二条发电运行部锅炉专工定期检查报表、台帐。

第二十三条纪检部门定期对石灰石化验指标进行对比、查评。

第五章考核细则

第二十四条运行各值按实际情况安排石灰石卸料,严禁刁难、推诿、扯皮现象,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确保石灰石粉库料位正常,未及时进粉的,考核责任人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石灰石系统参数要保证调整在最优化状态运行,因运行调整不当造成烟囱出口烟气SO2超标的,每超1分钟考核责任人员50元。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填报数据及填报错误的,每处考核100元。

第二十八条发现不及时缺陷,考核责任人100元,如造成系统停运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九条检修未及时消缺的,考核100元,造成系统停运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条物资采购煤含硫量超过1.2%或煤场配煤后的入炉煤含硫量超过0.91%,且没有充分理由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记录不全或错误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石灰石厂家运输车辆在厂内行驶及卸装石灰石时,严禁撒漏,每撒漏一次罚款300-1000元;违反我厂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进粉完毕后不及时关闭进料阀的,考核司机200元。

运行未能及时发现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不共同采样或采样化验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五条进粉期间不经常巡检导致卫生差或其他问题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不及时对输送气源系统进行疏水导致堵管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没有投入气化风机和电加热器,以及加热温度不符合要求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八条对气化风机和电加热器缺陷不及时消除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九条过磅单无有值长的签字就结账的,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发电运行部起草、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发电运行部。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炉内石灰石粉颗粒度化验操作规程

2:

炉内石灰石粉取样操作规程

附件1:

炉内石灰石粉颗粒度化验操作规程

一、操作步骤

1、称取100±0.01g石灰石样。

2、将1.0mm、0.8mm、0.5mm、0.2mm的标准筛按顺序依次叠加放好,并将称量好的石灰石粉样倒入最上方1.0mm的标准筛上,盖好筛盖。

3、将上述装好粉样的标准筛放入振筛机,固定好,震荡3—5min。

4、分别称取上述1.0mm、0.8mm、0.5mm、0.2mm标准筛及筛底上的石灰石粉样质量分别为a、b、c、d、e。

二、结果计算

1、筛上物占取样百分比计算:

⑴>1.0mm(a÷100)×100%=A%,若A>3,则本批石灰石不合格。

⑵1.0—0.8mm【b÷(100-a)】×100%=b%

⑶0.8—0.5mm【c÷(100-a)】×100%=c%

⑷0.5—0.2mm【d÷(100-a)】×100%=d%

⑸<0.2mm【e÷(100-a)】×100%=e%

三、化验报告

略。

附件2:

炉内石灰石粉取样操作规程

一、取样工具

混合式粉末颗粒取样器(分层取样器)

二、操作步骤

1、取样点在罐车顶部的人孔门。

2、使用前应检查取样器是否清洗,并将内管插入外管中。

3、采取样品时,将取样器槽孔关闭插入物料,到达指定深度(1.0-1.5米)后使槽口打开物料进入取样器中,关闭槽孔后小心的将取样器抽回,将取样器中的物料倒入样品容器内。

4、将用取样器擦拭干净,完成取样。

5、取样器如果长时间不使用,应清洗干净、擦干,存放于通风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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