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水利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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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水利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柳城县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备注

负责科室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的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相关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相关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相关的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水水保〔2017〕5号)第七条相关的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8.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水保站

2

对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非在建工程)

柳城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1.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值守和巡查情况;

3.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和运行机制情况;

4.工程度汛预案编制和落实情

况;

5.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

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6.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7.工程确权划界情况;

8.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9.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10.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工管站、堤管站

 

3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的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的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柳城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实施)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的情况;

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情况;

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5.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

6.工程验收情况。

(二)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有无违反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柳城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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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柳城县水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第2大点规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职情况

1.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情况;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4.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5.农村水电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情况;6.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及报送情况;7.农村水电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情况等。

(二)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法人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

(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备案情况;(7)度汛方案编制、报批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0)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备案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管理情况;

(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情况;(4)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报告、监督整改情况;(5)监理例会、监理日志中安全生产记录情况等。

3.施工单位

(1)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

(2)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规程建立、执行情况;(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6)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8)“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1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等。

4.已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规程编制、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两票三制”执行情况;(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及达标情况;(5)防汛责任制、防汛预案编制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6)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7)设备、设施评级及巡视检查情况;

(8)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9)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10)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1)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人员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工管站

5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水政站

6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水政站

7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柳城县水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监察大队

 

8

 

8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年第28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柳城县水利局负责本级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9

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柳城县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10

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是否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

3.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4.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5.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是否按照规定运行管理。

柳城县水利局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11

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是否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

3.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4.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5.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是否按照规定运行管理。

柳城县水利局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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