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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响应能力,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下简称“监管意见”)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闽经贸能源〔2009〕677号,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重要电力用户(通常所指高危客户和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以下规章制度:

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闽经贸能源〔2009〕677号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闽电监资管〔2008〕46号福州电监办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术语和定义的释义:

(一)重要电力用户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重要电力用户等级指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三)巡视检查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电力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和服务范围内客户的用电负荷性质、电压等级、服务要求等情况,定期开展的用电检查业务,重点对客户用电安全及电力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预防性试验指为了发现运行中电力设备的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对设备进行的检查、试验或监测,也包括取油样或气样进行的试验。

(五)供电电源指电力用户从事日常生产活动所需电能的主要来源,一般由供电单位提供。

(六)自备应急电源指电力用户自行购买并配置的电源设备,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一般有EPS(消防应急电源)、UPS(不间断电源)、发电机等。

(七)保安负荷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

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营销部

1.负责组织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及其重要性等级的梳理和报批;

2.负责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报批;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

5.对全省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

6.组织全省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和重大用电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省公司安监部

负责跟踪、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因电网责任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发展部

1.负责确定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用户业扩工程接入系统(含受电系统)方案;负责审批110kV重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接入系统(含受电系统)方案。

2.负责审查及批复各单位上报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隐患涉及电源点建设的整改资金计划。

第九条省公司运检部

1.负责落实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电网供电设备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制度,督促落实因电网结构薄弱和电网供电设备缺陷形成的隐患治理等。

第十条省公司调控中心

1.复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

2.审核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第十一条地市电业局营销部

1.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客户服务中心及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的开展。

2.负责组织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维、安监、调度等部门专业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3.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4.及时收集、获取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5.负责对县公司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6.汇总本地区各供电单位涉及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信息与数据,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十二条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辖区内用电检查专业的具体工作,对县(市)公司用电检查专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开展辖区内重要用户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客户重大用电事故。

5.负责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重要电力用户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与竣工验收,确保新增重要电力用户不带用电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6.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信息,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维、安监、调度等部门专业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7.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为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8.负责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户侧中断供电应急预案。

9.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本单位营销部。

10.及时跟踪、核实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本单位营销部。

11.汇总统计并上报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专业报表。

第十三条地市电业局安监部

负责督办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地市电业局发展部

1.负责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因电网责任供电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2.负责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要电力用户新装、增容业扩工程供电接入方案的初审,并上报省公司发展部审批。

第十五条地市电业局运检部

1.负责每季对所辖重要电力用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

2.负责电网供电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对存在的电网责任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计划,并组织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制定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中断应急预案,并与营销部门做好与用户侧应急预案的衔接。

4.负责每季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营销部门汇总重要电力用户主网供电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完成情况,并报备省公司对口专业部门。

5.及时向本单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调度通信中心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

6.用户供电中断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支援的内容

第十六条地市电业局调控中心

1.复验重要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

2.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3.及时向本单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维检修部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

4.负责加强电网科学调度,优化方式安排,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地市电业局服务快响中心

负责及时向各单位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营销部报备、传递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优质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辖区内重要用户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客户重大用电事故。

4.负责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重要电力用户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与竣工验收,确保新增重要电力用户不带用电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5.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梳理及报批,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信息,定期向本单位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等专业部门提供更新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6.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为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7.负责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户侧中断供电应急预案。

8.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汇总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市电业局营销部。

9.及时获取、核实、跟踪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并上报市电业局营销部。

10.汇总统计并上报本单位重要电力用户专业报表。

第十九条县公司运检部

1.定期对所辖重要电力用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县公司调控中心

1.复验重要电力用户继电保护定值。

2.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及各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划分标准按照《监管意见》第

(一)至

(二)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省各行业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划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2《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下简称“分类表”)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户”为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同一用电地址、同一法人应视为同一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行业范围及重要性等级划分按照《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执行(见附录3)。

第二节重要电力用户及其重要等级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营业窗口人员应主动了解用户的用电用途,向除申请居民、低压商业用电外的新装用户提供《分类表》请其确认,并请其填写《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参见附录表2.4),核对《申报表》填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申报表》应作为电力用户申请用电的必备材料之一,纳入用户基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若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为“普通电力用户”的,可仅在《申报表》“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签字。

第二十六条若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与《分类表》一致的,应请用户完整填写《申报表》,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申报表》经营销部门核实后,填写“供电企业执行意见”加盖营销部公章,可直接认定该用户重要性等级。

第二十七条如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高于或低于《分类表》中确定的重要等级,或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提出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应属重要电力用户的,应请用户向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与用户确认,需认定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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