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的要点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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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的要点提示

村镇银行开业申请审核要点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

(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七)《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八)《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

二、程序要求

(一)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沟通。

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三)起草。

起草章程草案、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报告。

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议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会(召开会议)。

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监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五)申请。

筹建工作小组组织、装订和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六)开业。

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开业准备工作就绪后,正式开业。

三、材料报送

(一)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应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

(二)受理权限。

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

(地市村镇银行除外)

(三)审查时间。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材料报送。

申请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验资报告;

5、任职资格审核申请书及附件;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0、组织结构图;

11、发展规划;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复印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方式;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报送格式要求为: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XX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

*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文件(材料)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四、审核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三)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四)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五)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六)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证载要素相符。

五、审核要点

(一)开业申请书。

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创立大会召开及通过的决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电子设备及系统、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附件。

1.申请书。

应按董事和高管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不另行报送时可在开业申请一并说明。

需个案审核应按2009年银监发33号详细说明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履行必要的考试、谈话等程序。

2、附件。

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表。

筹建工作小组须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印章。

*综合鉴定。

对拟任人品行、业务及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鉴定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

*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个人证明。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个人承诺书。

结合2008年第3号令要求,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需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主要审查章程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银监法、商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及监管要求等。

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素。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及股东资金来源等情况。

2.附件,应包括:

(1)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股金缴存、股东资格及关联关系、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

(2)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

(3)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具体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

(4)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具体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投资)占比例、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5)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6)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7)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8)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组建地(市)村镇银行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关于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

6.选举董事长(监事长)。

7.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8.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

创立大会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

选举董事、监事决议应有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监事签名。

法律意见书。

对会议召开程序、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意见,并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八)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九)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

(十)组织结构图。

包括“三会一层”及部门设置。

(十一)发展规划。

未来3年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

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

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

风险管理计划包括

对各类风险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措施和步骤。

(十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如为自行购买的,需提交机构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如为租赁的,需提交租赁合同。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证载地址是否与营业场所一致。

(十四)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五)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六、注意事项

(一)关于开业。

开业申请得到核准批复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组织形式。

村镇银行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其中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关于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四)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五)关于行长设置。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六)关于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七)关于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八)关于经营范围。

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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