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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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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RC/26/6

大会

Distr.:

General

2April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越南

目录

段次页次

一.导言1-43

二.审议情况纪要5-142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18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19-1425

三.结论和/或建议143-144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27

一.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4年1月27日至2月7日召开了第十八届会议。

2014年2月5日举行的第16次会议对越南进行了审议。

越南代表团由外交部副部长何金玉任团长。

工作组在2014年2月7日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越南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越南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4年1月15日选举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和肯尼亚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越南的审议工作:

(a)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8/VNM/1);

(b)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8/VNM/2);

(c)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8/VNM/3)。

4.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德国、墨西哥、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越南。

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二.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越南代表团由外交部副部长何金玉任团长,由来自以下11个政府机构的22名代表组成:

政府办公厅、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通信传媒部、计划投资部、政府宗教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大众传媒和教育部。

6.越南在2009年5月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到来自60个国家提出的123项建议,接受了其中96项建议。

迄今为止,已在所有领域落实所有接受的建议,特别是涉及以下问题的建议:

制定关于人权的法律与政策、减少贫困、可持续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公民的基本自由和弱势群体的权利。

7.尊重、保护和增进所有基本人权和自由是越南的一贯政策,这一点也是所有有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政策的指导原则。

越南保持和平与稳定的环境,维持经济增长并改善物质与文化生活,为在政治、公民、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所有领域增进和保护人权创造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8.国会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了《宪法》,标志着又向法治国家和依照越南加入的国际人权规范与文书将人权体制化迈出了一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履行人权,自2009年以来已颁布或修订25项重要法律,并批准和执行41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方案。

9.越南加强了与区域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联系,尤其是与人权理事会的合作,为人权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10.越南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领先者之一,得到国际认可。

2009年至2012年期间5.5%至6%的经济增长使越南完成了在劳动、就业、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许多既定目标,如每年创造150万个新的就业,将失业率控制在2%以下,以及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普及工作。

11.截至2013年底,越南共有997份印刷报刊和1,084份出版物。

约有17,000名持有执照的记者在越南工作。

普通因特网用户占人口的34%。

12.在省、跨省和国家层面活动的协会及社会和职业组织的数量达到460家,2009年只有380家;有20个企业工会组织;36,000多个协会、协会联盟和俱乐部在地方层面社会各阶层运行。

13.尊重、确保和为所有人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创造有利条件是越南的一贯政策。

全国每年举行8,500次与宗教和信仰相关的各种规模的活动。

14.2012年6月,越南签署和批准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议定书》。

2013年11月,越南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一道批准该公约。

越南还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一些与劳动和就业相关的公约。

15.越南于2012年2月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了报告,于2012年5月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越南已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正在起草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16.越南接待了五个特别程序来访,包括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2010年7月)、赤贫与人权问题独立专家(2010年8月)、国家的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2011年3月)、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12月)和文化权利领域独立专家(2013年11月),并向另外三名特别程序发出了邀请。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定于2014年8月访问越南。

17.在区域层面,越南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及其保护和增进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越南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制定并于2011年11月通过了《东盟人权宣言》。

18.越南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包括战争的影响、自然灾害、流行病和气候变化,以及全球化的不利影响。

法律系统仍然缺乏统一性,同时存在相互重复的法律。

越南政府认识到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将在2013年《宪法》的基础上继续改进法律制度。

已在一些特定领域落实国家方案,进一步便利弱势群体获得社会保障。

在国际层面,越南倡导进一步努力促进与所有国家、联合国机制和专门机构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和响应人权理事会的工作。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19.106个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发言。

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节。

20.挪威承认越南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准方面取得的进展,其民间社会变得更有活力和更加开放。

挪威指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媒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21.阿曼欢迎越南在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旨在发展劳动力市场、减少贫困和提供适足住房的方案。

22.巴基斯坦赞扬越南加入若干国际人权文书、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合作,以及为履行国际人权义务采取的政治和经济改革。

23.泰国注意到越南的新《宪法》将为人权奠定更坚实的基础,还注意到该国制定了旨在为儿童创造更安全生活环境的国家行动计划。

泰国鼓励越南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24.波兰赞扬越南在遵守国际义务方面作出的努力,但仍对人权维护者、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处境表示关切。

25.葡萄牙欢迎越南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以及对死刑进行改革。

葡萄牙注意到越南努力改善社会经济条件,使贫困得以减少,并促进了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

26.大韩民国承认越南通过加快修订《宪法》,加强了人权方面的立法与政策。

大韩民国赞扬越南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鼓励该国批准这些公约。

27.摩尔多瓦共和国询问越南为商业性剥削的受害儿童提供了哪些服务。

摩尔多瓦共和国同意条约机构的意见,即越南需要加快司法改革并加强少年司法制度。

28.匈牙利注意到越南在人权教育方面的进步。

匈牙利对近来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以及作家、记者、博客作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起诉表示关切。

29.俄罗斯联邦赞扬越南通过《刑法》修正案,欢迎在社会福利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扩大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途径。

30.塞内加尔注意到越南在确保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儿童与老年人权利的措施。

31.塞尔维亚欢迎越南为促进法治的有效性及机构的运行,根据国际人权文书进行立法改革和正在制定法律框架的工作。

32.新加坡注意到越南为促进获得教育、住房和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国家方案。

新加坡还注意到越南在减少贫困、降低婴儿死亡率及促进宗教和谐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33.斯洛伐克赞扬越南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以及制定有关社会经济权利的法律。

斯洛伐克请越南政府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确保言论和集会自由遵守国际标准。

34.斯洛文尼亚赞扬越南采取举措促进儿童权利,但仍对女童受到歧视、儿童卖淫和童工等现象表示关切。

斯洛文尼亚赞扬越南撤消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保留。

35.南苏丹赞赏越南采取步骤,将人权纳入警察培训学校的课程,以及越南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南苏丹鼓励越南继续努力,不加歧视地为所有人提供教育。

36.西班牙对越南缺乏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对贩毒实施死刑表示关切。

37.斯里兰卡赞扬越南提早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尤其是消除饥饿和减贫方面的目标。

斯里兰卡注意到越南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考虑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

38.巴勒斯坦国欢迎越南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并提高教育质量。

39.苏丹赞扬越南在修订《宪法》时给予民间社会和媒体的作用。

苏丹赞扬越南提前实现关于消除赤贫和饥饿的千年发展目标1。

40.瑞典注意到越南增加了有关控制互联网的规定以及有人因行使言论自由权被逮捕。

41.瑞士欢迎越南签署《禁止酷刑公约》,对言论、和平集平和结社自由权表示关切。

42.叙利亚赞扬越南为编写国家报告开展广泛磋商,在利益攸关方之间进行真诚对话。

43.菲律宾注意到越南在批准国际人权文书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与区域人权机构的合作,还赞扬越南将人权问题纳入宪法修正案。

44.东帝汶注意到越南采取步骤加强法律制度,以确保保护和增进公民的人权,尤其是在健康领域采取的步骤。

45.多哥注意到越南在履行国际承诺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赞扬该国已实现大多数千年发展目标。

46.突尼斯注意到越南自2009年审议以来取得的进展,鼓励越南更有效地应对针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形式。

47.土耳其赞扬越南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采取的步骤,但对贫富收入差距表示关切。

48.哈萨克斯坦注意到越南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政府部门为促进宗教自由,在人权教育方面采取步骤,以及提供社会福利。

49.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扬有关人民人权的政策与法律。

50.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鼓励越南确保所有公民拥有言论和集会自由权,而不用害怕受到骚扰或监禁。

51.美利坚合众国欢迎越南在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对宗教自由和成立独立工会受到限制以及未登记的教会受到骚扰等问题表示关切。

52.乌拉圭强调越南废除了对一些罪行的死刑、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制定旨在加强人权教育的政策。

53.乌兹别克斯坦赞扬越南重视普遍定期审议工作,注意到该国加强了宪法保障、对《刑法》进行修订以及落实各种人权提高认识方案。

54.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赞扬越南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在实现大多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进展。

55.也门赞扬越南努力改善和促进人权状况,强调越南采取不同措施,包括制定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和工会的法律。

56.越南代表团重申该国政府承诺并努力保护和增进人权,并就以下问题提供了详细补充信息:

国内法律改革、加入和执行国际文书的情况、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行使意见和言论自由以及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

57.代表团详细介绍了拟定和通过2013年《宪法》的过程,该法律给予人权和公民权利前所未有的优先地位。

根据2013年《宪法》,虽然可能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原因对行使某些权利施加限制,但这些限制符合国际标准。

58.新修订的《土地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女性公民在所有权和使用土地方面的权利及合法收益。

59.自2009年以来,依照《刑法》判处死刑的罪行数量有所减少。

越南将继续努力减少处以这一刑罚的罪行,尤其是在2016年之前对《刑法》进行修订期间。

与人权相关的法律草案,如《新闻法修正案》、《结社法》、《示威法》和《信息获取法》将于2016年之前提交国会审议。

60.正在编写准备于2014年期间提交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

越南正在研究加入《无国籍人公约》的可能性,也正在进行对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内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研究。

61.代表团强调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成就,因为减少贫困、普遍初等教育和促进两性平等三项目标已提前完成。

在实现其他目标方面也取得了大量进展。

越南2015年后议程将侧重于维持和促进在减贫、社会平等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领域实现的成果。

62.大众媒体近来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促进了新闻和言论、意见自由权的行使及获得信息的途径。

在国会、其他公共论坛和媒体中进行了有关民主制的公开辩论,讨论了不同主题,还进行了公众对2013年当选的各级公务人员的信心调查。

63.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行使言论和意见自由的限制旨在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和道德,以及防止滥用这些自由侵犯其他人和其他实体的合法权利、利益或尊严。

第72号令的条款完全符合关于新闻和通信的法律。

64.代表团解释了越南如何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定和落实《刑法》中关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条款。

代表团强调,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际中,卷入法律诉讼的人士,包括被审前拘留者和监狱囚犯都不受歧视地享有权利和福利,如家人探视、法律援助、诉诸司法、电信服务、食品、医疗保健服务和娱乐活动。

65.阿富汗注意到越南采取积极行动,包括为不同年龄段的人士增设教育基础设施,以及与联合国机构加强合作,打击该地区与儿童相关的性犯罪。

66.阿尔巴尼亚赞扬越南与全国的相关方合作编写国家报告,并且为修订《宪法》开展磋商进程。

阿尔巴尼亚欢迎越南采取步骤限制死刑的范围。

67.阿尔及利亚赞扬越南采取立法措施促进享有人权,提及越南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在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行动。

68.安哥拉注意到越南自上次审议以来取得的进展,赞扬越南在教育方面作出的努力。

安哥拉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将人权问题纳入教育政策取得的成果。

69.尼加拉瓜赞扬越南与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开展的合作以及为促进尊重人权采取的立法措施。

70.澳大利亚欢迎越南加入《禁止酷刑公约》,承认该国减少了死刑罪的数量。

澳大利亚仍然对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受到限制表示关切。

71.奥地利对死刑犯的人数、言论自由受到限制、记者和和平活动分子被逮捕以及越南政府阻止人权活动分子去日内瓦等问题表示关切。

72.阿塞拜疆赞赏越南加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1964年),并赞扬越南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73.孟加拉国赞赏越南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进步及继续法律改革的措施,孟加拉国在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也曾对这些方面表示称赞。

孟加拉国承认越南仍面临挑战。

74.白俄罗斯赞扬越南颁布或修订促进享有人权的法律,尤其是《打击人口贩运法》,白俄罗斯注意到越南在消除饥饿、减少贫困、医疗保健和教育等方面的成就。

75.比利时欢迎越南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取得的成就。

76.不丹赞扬越南制定新的法律并对现有法律进行改革,称赞越南实现与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预防疟疾和普及初等教育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

77.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欢迎越南为公务员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及其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并赞扬该国在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成就。

7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注意到越南加入《禁止酷刑公约》,赞扬该国为落实建议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对话与合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承认越南致力于克服缺点。

79.巴西注意到越南的赤贫减少,消除了饥饿,提高了妇女参与议会及政府的比例及对《土地法》所作的修订。

巴西促请越南审查处以死刑的罪行清单。

80.文莱达鲁萨兰国欢迎越南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为促进社会福利、消除饥饿、减少贫困和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作出的努力。

81.布基纳法索承认越南取得的进步,同时促请该国继续努力促进人权教育、残疾人的权利、学校入学率及妇女参与决策。

82.佛得角注意到越南在若干领域取得的进步,包括该国政府打算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佛得角强调越南制定了两性平等方案并对儿童和老年人予以保护。

83.柬埔寨赞扬越南加强法律制度和政策,以确保更好地享有经济、社会、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该国在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

84.加拿大询问越南是否根据加拿大之前提出的建议以及越南在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国际承诺,确定通过获取信息法的日期。

85.乍得注意到,自上次审议以来,增进和保护人权是越南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要素。

86.智利赞扬越南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制定行动计划,加强体制框架和修订现有法律。

87.中国赞赏越南落实先前的建议,颁布残疾人法,促进经济增长和两性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利。

88.刚果注意到四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访问,以及越南在教育、经济发展和卫生方面作出的努力。

89.古巴提及越南和古巴领导人在过去几十年中的声明,强调古巴与越南人民团结一心。

90.捷克共和国注意到越南经过广泛的磋商进程后通过新的《宪法》,取消了对同性婚姻的禁令以及近来签署《禁止酷刑公约》。

9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赞赏越南制定政策和法律措施,进一步促进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鼓励该国继续努力。

92.丹麦注意到越南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进步,欢迎更加强调人权与法治的新《宪法》,但仍对言论自由受到限制表示关切。

93.吉布提欢迎越南的可持续减贫方案以最脆弱和处境不利群体为重点,欢迎其两性平等战略旨在消除性别差距,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94.厄瓜多尔赞扬越南旨在减少贫困、消除儿童卖淫和贩运人口的方案,欢迎越南批准《海牙收养公约》并颁布《残疾人法》。

95.埃及注意到越南的人权教育和培训活动有所增加,埃及请越南详细介绍旨在将该国的宏观经济表现转化为促进社会正义和人类发展措施的计划。

96.爱沙尼亚承认越南近来签署《禁止酷刑公约》,但注意到在确保享有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欠缺,爱沙尼亚对越南继续使用死刑表示遗憾。

97.埃塞俄比亚欢迎越南的出生登记运动、在减少无国籍状态方面的进展、可持续减贫方案,以及对处境不利群体的住房和教育问题给予的特别关注。

98.芬兰欢迎越南在减少贫困和促进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芬兰询问越南在法律中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定。

99.法国对越南仍在进行处决和近来的死刑判决表示关切。

法国请越南暂停执行死刑,开展有关废除死刑的全国辩论。

法国对言论自由受到限制表示关切。

100.受审议国代表团指出,工会的活动受到《宪法》、2012年《工会法》、2009年《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条款的充分保障。

法律条款保障工人参与工会的权利,并规定工会有责任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工会活动取得的进展得到认可,仅2013年一年工会成员就增加至超过50万人,有4,000个地方工会分支机构。

101.若干法律文件和国家政策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特别是有关童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问题。

越南与包括劳工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合作。

102.代表团提及近年来在保护和增进宗教和信仰自由方面取得的进展,如提高承认的宗教组织的数量,为礼拜场所提供有利条件等。

还为出于宗教目的出版书籍和制作物品以及进口和以少数民族语言印刷宗教书籍提供便利。

宗教机构和名人的慈善和人道主义活动受到鼓励。

103.越南为所有族裔少数群体创造有利条件,使他们与多数群体享有平等。

自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族裔少数群体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促进。

越南国会以及省和地方委员会的代表中有大量族裔少数群体成员。

偏远地区和山区有互联网和广播服务,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的频道。

为族裔少数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有所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有近2,000个俱乐部。

将在落实2013年《宪法》的背景下制定一项有关族裔少数群体的法律。

104.越南坚持公平和平等原则,并为执行这些原则提供保障。

法律条款中规定了确保被告的律师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以及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

2013年《宪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及严格遵守法律等原则。

此外,律师的职责和工作受到保护。

在押者和被告的律师权以及律师和公诉方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

105.加蓬欢迎越南制定法律,增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及打击贩运人口现象,以及旨在为所有人提供教育的国家行动计划。

106.德国赞扬越南在打击贫困方面的成就,签署《禁止酷刑公约》以及决定不再将同性伙伴关系定为犯罪。

107.希腊赞赏越南消除饥饿和贫困的努力。

希腊对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受到限制表示关切。

108.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赞扬越南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制定有关教育和儿童权利及残疾人权利的政策。

109.印度欢迎越南为增进和保护人权修订《宪法》,注意到条约机构欢迎越南采取措施,在住房、教育和语言等方面帮助最贫困的少数民族。

110.印度尼西亚承认越南通过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措施致力于人权,以及在减贫方面取得的进展。

印度尼西亚鼓励越南分享最佳做法。

111.罗马尼亚表示对越南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坚持最高人权标准的信心。

112.伊拉克赞扬越南将国内法与国际人权义务相统一,欢迎其“男女平等国家战略”,以及将人权问题纳入警察培训学校的课程。

113.爱尔兰对所报告的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被监禁的现象表示严重关切,注意到越南缺乏独立的媒体以及有关国有互联网提供商增加监视的报告。

114.意大利赞扬越南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在儿童权利方面的成就,询问越南打算针对贩运儿童和对儿童的性虐待采取哪些措施。

115.日本欢迎越南努力减少贫困,鼓励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保护。

日本注意到有关媒体受到控制和对批评政府的个人予以限制的报告。

116.土库曼斯坦欢迎越南为保护和增进人权加强立法、体制和政策机制。

土库曼斯坦期待收到更多资料,说明《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的人权保障。

117.吉尔吉斯斯坦注意到越南在消除贫困方面的进展,以及该国提前实现有关减少贫困的千年发展目标。

此外,劳动力市场发展方案有助于工人寻找工作。

118.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赞赏越南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减少贫困方面的成就,鼓励越南继续与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克服障碍与挑战。

119.拉脱维亚注意到,越南的法律修正案结束了对青少年使用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做法。

拉脱维亚鼓励越南进一步努力处理性别暴力问题,注意到该国与特别程序的合作。

120.利比亚赞赏越南通过有关老年人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男女平等国家战略”。

121.列支敦士登欢迎越南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注意到有关歧视女童和妇女以及长期存在大量针对妇女的身体、性和精神暴力等关切问题。

122.立陶宛注意到越南停止对少年犯使用死刑,但对死刑判决数量有所增加、集会受到限制以及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等问题表示关切。

123.卢森堡欢迎越南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认为新闻和言论自由以及公平审判权仍然是主要关切问题。

124.马达加斯加欢迎越南批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制定规范性和制度性计划,以及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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