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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为实际从事加工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不包括租赁、承包等项目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五)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六)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九)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依法依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3.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5.环境监测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6.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7.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

拟进口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地区)及进口口岸,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

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电子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4)。

2.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监督管理情况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表加盖公章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2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同时,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

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

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申请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检查合格的企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并抄送固管中心。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作废。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5)。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

报告样式见附7。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

报告

附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4:

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

管理情况表

附5: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附6: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附7:

省(区、市)年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加工利用企业

(章)

海关代码

申请的进口固体废物名称

进口固体废物海关商品编号

申请进口数量(吨)

申请年度许可证

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报关口岸

申请类型

年度首次申请□年度非首次申请□

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

变更□遗失换证□

姓名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受理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基本情况

加工利用

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

 

(章)

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加工利用企业对所申请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总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说明:

废纸、废塑料、废五金的加工利用能力可按照大类填写,其他品种的加工利用能力按照具体品种填写。

变更/遗失换证申请

原许可证号

申请内容和理由

备注:

2.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表

加工利用场地地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

邮编:

总面积(平方米)

生产加工区面积(平方米)

备注:

1.总面积:

指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厂区的总面积,包括办公、道路、生产加工区、仓储等区域的面积。

2.生产加工区面积:

指加工利用所申请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直接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行政办公场所、道路、绿地以及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活动无关区域的面积。

本加工利用场地设施对所申请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对所申请的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要加工利用设施、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处理的废物名称和类别

设计能力

备注

备注:

 

注:

1.本表可增加附页;2.加工利用场地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所在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表

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情况

 

固体废物(包括对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理处置方案

 

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注:

1.本页可增加附页;2.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对每个地址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填写一张表;3.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及其他污染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所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

废物名称

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

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

所申请进口的固体废物在所在国(地区)的产生过程及来源

加工利用流程和最终产品名称(按照每类进口固体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末端必须注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所得的原料或者产品的种类或者名称)

注:

本页可增加附页。

5.守法情况

1.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2.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是□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是□否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否

环境监测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否

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是□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

6.申请单位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表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在本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加工利用,对无法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如实记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工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站。

2.电子申请表应依据《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提交。

纸质申请表应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其内容必须与电子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除编号为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的废纸外,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一种固体废物,一份申请表同时申请多种或多类固体废物的无效。

3.申请表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申请单位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纸质申请表必须提供原件,手写、涂改、复制件均无效。

4.申请表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分证份数。

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应当为加工利用企业专门负责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人员;联系电话应为联系人的常用固定电话及手机。

5.贸易方式分为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

6.申请单位在不同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具有多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场地的,需就各处场地分别提出申请。

附2

省/自治区/直辖市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单 位:

(公章)

报告人:

职 务:

电话/传真:

报告日期:

 

目录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

三、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税情况,排污申报情况。

五、守法情况。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相关情况。

附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所有证明材料均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提交。

信息系统提交的证明材料格式应为使用Adobe编制的或者扫描的PDF(PortableDocumentFormat)电子件,PDF电子件应保证有足够清晰的分辨率。

在线提交电子证明材料的同时,需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如:

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不包括租赁、承包等项目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

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不包括租赁、承包等项目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如:

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如:

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固体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

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

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5,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阶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

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4)。

六、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附4

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

填报部门: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1利用设施地址

2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号

3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

□已验收□未验收

4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5废水排水去向

6受纳水体名称

7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正常□不正常

□其他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其他

10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1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

□合格□不合格□其他

废气:

□合格□不合格□其他

1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3守法情况

13.1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否

13.2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是□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是□否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是□否

环境监测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是□否

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是□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

13.3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是□否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

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企业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或者二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

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

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

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守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监督管理情况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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