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315752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docx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

第十二章我国现行税制

第一节税收制度的组成与发展

一、税收制度的组成和发展

(一)税收制度的组成

对税收制度的两种理解: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种税种的搭配问题。

关于税收制度的组成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

单一税制:

认为一个国家的税制应由一个税类或少数几个税种组成。

1.单一税制模式的内容

单一税制模式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人类历史上始终没有一个国家采用单一税制模式,对它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设想上。

由于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单一税制学说的理论依据与内容也不相同。

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理论观点:

(1)单一消费税论。

主张单一消费税论的多为重商主义者。

17世纪,英国人霍布斯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

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因此按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全体人民,没有身份、阶级和职业的区别,使贵族和其他特权阶级无法逃避纳税。

至19世纪,德国人普费非也有过类似主张,他认为税收应以个人的全部支出为课税标准,即对全部消费课税,这样才能做到课税平等。

单一消费税论,符合税收的普遍原则,对于废除免税特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单一消费税在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稳定方面却显露出不足。

(2)单一土地税论。

这一思想为法国重农学派所提倡,魁奈和布阿吉尔贝尔是其代表人物。

他们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真正源泉,只有农业生产出来的物品才是“纯产品”,而只有“纯产品”才可能负担税收,而对土地收益以外课征的各种税种,最终都会转嫁到土地收益上来,因此只应征收土地税(他们称之为地租税),而废除其他各税。

他们的理论对于当时反对苛捐杂税、废除封建贵族免税特权有一定意义,但不符合普遍原则,也片面地理解了税负转嫁问题。

19世纪,单一土地税论又被美国经济学家乔治·亨利再次提出,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就在于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经济发展导致土地日益不足,社会进步过程中财富的积累和贫困的根源是由于少数人占有土地,对此他主张实行“单一地价税”,把不劳而获的地租用于发展生产和为全社会创造福利。

(3)单一资本税论。

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日拉丹和门尼埃,以及后来的一些美国学者。

他们主张单对资本征税,即以资本和财产价值为标准征税,凡拥有资本和财产的都应纳税,其他发生的所得不征税。

这一学说又分为两派:

美国学者派主张资本课税应以不动产为主;法国学者派主张资本课税应以有形的资本为准。

两者都主张单一资本税。

(4)单一所得税论。

这一理论由法国学者波丹提出,但他当时还主张设立关税,后来法国学者穆班提出“什一税”,才是一种彻底的单一所得税论的主张。

至19世纪后半叶,德国也开始盛行单一所得税制的思想,他们认为,消费税对多数贫民课税有失公平,而所得税只对少数富有者课税最为公平合理,而且所得税富有弹性,能够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所以国家只需课征所得税,可取消其他备税,因而提倡单一的所得税制。

2.单一税制模式的优缺点

由于单一税制理论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实施过,因此,讨论其优缺点也只局限于对其理论的主观分析。

单一税制的优点在于:

①税收的课征只有一次,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很小;②课征范围小,征收方法简单,节约征收费用;③对纳税人来说,可以减少苛捐杂税的困扰,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

单一税制的缺点在于:

①单一税种难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②课征范围小,无法实现普遍课税和平等课税;③单一税制容易引起某一方面经济上的变动,导致税源枯竭,损害经济资源,阻碍经济平衡发展。

复合税制:

认为一个国家的税制应由多个税类或多个税种组成,通过多种税的相互配合和相辅相成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

1.复合税制模式的内容

复合税制模式作为由多种税组合而成的税收制度,究竟应该由哪些税种组成,西方学者对此看法不同,存在争论,具体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论学说。

(1)两大税类论。

是指税收制度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

有的学者,如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谢夫勒曾直接提出以直接税与间接税组成复合税制;有的学者,虽然名义上未直接提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实质上是主张的,如德国的劳若提出的赋课税与消费税,劳兹提出的配赋税与从率税等。

(2)三大税类论。

有些学者认为税制结构应由三类税构成,如瓦格纳认为税制结构应由所得税(对所得、收益、利息的课税)、所有税(指财产税)与消费税组合,才较为全面;日本小川乡太郎主张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个税类组成的税制。

这种理论观点,为现代西方国家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四大税类论。

在上面三大税类论的基础上,有些学者又增加了流通税类,从而构成了四个税类。

流通税类的课税对象为经济流通,并以经济流通的行为作为税源,其主要税种为财产流通税。

但流通税实际上是财产税和商品流转税的结合,从其意义上更接近财产税,而且在数额上所占的比例不大,不应作为代表税类,因此,四大税类论实际上还是三大税类论。

2.复合税制模式的特点

复合税制模式同单一税制模式相比,有如下的优缺点。

(1)复合税制的优点;同单一税制模式相比较,复合税制的优点主要有:

①税源充裕,能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税制有较大的弹性,能适应时政需要的变动;②复合税制涵盖面广,能捕捉各种税源,容易做到普遍课税和公平课税;③复合税制模式能够保证税源不致枯竭,并能促使社会经济综合平衡发展。

(2)复合税制模式的缺点:

①税种过于繁杂;②税负分布不均;③征收成本高。

(二)税收制度的发展

1、古老的直接税模式及形成原因

在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生产力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十分低下,决定了能够构成国家税收来源的课税对象和社会财富极为有限。

在那个时代,土地、劳动者的人身和以房屋为主体的财产,是带来社会财富并提供税收的三大重要源泉,因此,对土地、人身、房屋课征的直接税就必然成为主导性税收。

(1)土地税,在旧中国称为田赋,属于以土地面积为标准征收的地亩税。

(2)人头税,以人身为征税对象。

在古罗马时期,主要是对在战争中被俘沦为奴隶的人课征,属于对“会说话的财产”课税。

中世纪后,欧洲各国的人头税范围扩展到社会大多数成员。

中国的人头税起源于汉代征收的算赋、口赋和更赋。

(3)房屋税,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其征税方法多种多样。

如“灶税”,以房屋中的炉灶为课税标准;窗户税,按房屋窗户数征收。

中国古代的“间架税”就属于房屋税的一种。

同时,辅之以古老的间接税,如关税、盐税、茶税等,形成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尽管因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这种模式在税收发展史上延续数千年,然而,它的弊端是明显的:

(1)古老的直接税通常以课税对象的某些外部标志作为标准,而不考虑课税物品所有者的收入及负担能力,因而失之公允。

(2)这种税制缺乏必要的收入弹性,很难及时而充分地满足财政需要。

(3)在占老的直接税制下,封建贵族、僧侣阶层易于获得豁免税收的特权,税收不公常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

(4)农村中、古老直接税加速了农民破产。

封建国家常采取加重对城市工商业课税的办法予以弥补,如执照税、资本税、徒弟税等,这些城市的直接税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因此,当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封建母体内孕育成长时,就已经预示着这种古老的直接税为近代间接税制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

2、间接税制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立即着手按照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改革税制。

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在城市取消对工商业者征收的原始直接税,代之以间接税即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金可以随销售一同转嫁出去,这样,经营工商业的资本家一般不会负担税收。

即使消费者负担的税款也不是比例于他们的财产或收入总额,而是同他们消费开支的规模直接相关。

而且,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农村自给自足的经济占主导地位,加之资本主义工业产品虽然质量高但价格昂贵,因此,购买这些商品并负担消费税的,还是那些富裕贵族和大地主阶级。

消费税,一般是指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前者指的是对消费品课征的个别消费税,如烟税、酒税、关税、茶税、鸦片税等,这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有之。

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是后者,即广义的以商品流转额为对象的—般消费税,如营业税、商品税、消费税等。

从15世纪到18世纪中叶,这类消费税已逐步发展成为主导性税收。

同时再辅之以地租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不过,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实行—段时间后,资产阶级发现,这种税制开始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同资产阶级利益时常发生矛盾。

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国境消费税即关税制度,过去曾经是保护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有利武器,然而,当本国工业已经发展壮大起来,出口竞争能力增强,需要向国外销售产品,或向国外购买廉价原材料时,保护关税就成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桎梏。

因此,工业发展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必然要求废除商品进出口税,企图以此来换取或迫使其它国家也实行同样的政策。

(2)在国内,消费税的范围扩展到全部生活必需品和资本工业品,且税率不断提高,这对于资本主义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消极效应。

首先,消费税通常只能课及大工业生产的商品,难以课及自给产品,这在客观上限制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保护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其次,那时的商品税一律采取多阶段、台阶式课征方法。

商品生产的环节愈多,流转范围愈广,税收负担就愈重,由此导致的价格上涨削弱了资本主义工业品的竞争优势。

而且,对工人的生活必需品课税和提高税率,必然影响工人名义工资水平,增加工资最终又会转入到商品生产费用中去。

所有这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由于现代分工,由于大工业生产,由于国内贸易直接依赖于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间接税制度就同社会消费发生了双重冲突。

在国境上这种制度体现为保护关税政策,它破坏或阻碍同其它国家进行自由交换。

在国内,这种制度就象国库干涉生产一样,破坏各种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自由竞争和交换。

”正因为如此,所得税便应运而生。

3、以现代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及其形成发展

面对消费税所引起的矛盾,资产阶级又陷入重重困难之中:

若取消消费税,会给以它为基础的整个财政制度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若恢复或增加原始的直接税,不仅要激起日益贫困化的农民的强烈反抗,同时也无法满足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需要。

如果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直接税,也不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因为“直接税不允许进行欺骗”,即资产阶级也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份额。

在这期间,资产阶级国家也曾加强过对大土地所有者、教会的财产所得的课税,如抬高土地税、地租税税率,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僧侣阶层的免税特权等。

但推行这些措施,又遇到大地主、贵族和僧侣阶层的强烈反对,同时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

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资产阶级在上述矛盾的权衡中,在间接税为主体和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问,踌躇徘徊了整整1个世纪,最后,战争给资产阶级国家提出了增税的要求,成为孕育所得税的“温床”。

1799年英国对拿破仑战争期间,当时的英国首相皮特在发行巨额公债之余,首创所得税,即三部课征捐,属临时性战争税。

后因战事波折,迭经废兴,直到1842年通过正式立法,成为永久性的国家税收。

法国在1848年倡议开征所得税,直到1914年才获议会正式批准。

今天,所得税已成为—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主导税种,加上其它辅助税种,如消费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等,形成较为完善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综上所述,世界税制模式发展经历了—个由原始直接税到间接税再到现代直接税即所得税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

不过,现代世界各国因各自的国情不同,其税制模式选择尚处在这个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上。

一般地说,经济发展较迟缓的欠发达国家大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则采用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应当指出的是,在某些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其经济发展业已为现行税率较高、税前扣除过滥、逃税严重和课税不公等矛盾所困扰,其中有的国家正考虑由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向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因此,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现代间接税制模式的发展,前景广阔。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税种为间接税,这主要由于三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决定的。

(见P256。

二、我国税制的历史演进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

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适应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建立的。

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

(一)1953年工商税制改革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三方面:

1、开征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出一部分改征商品流通税;

2、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

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

(二)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

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此次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

1.实行工商统一税,取代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2.建立工商所得税,即把原有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3.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制。

(三)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66年开始,我国进入十年动乱时期,此次改革实际上是对20多年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善的税制的一种破坏和摧残。

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

2.简化税目和税率。

(四)1979-1993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实行全面的改革开放政策。

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我国税制的一次重建。

主要包括:

1.商品课税方面,陆续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一些地方工商税收取代原有的工商税;

2.在所得税方面,陆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健全了所得税体系;

3.在财产和资源方面,陆续开征或恢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盐税;

4.在涉外税收方面,陆续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为了达到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还开征了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等,期间已经建成了包含30多个税种的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

说明:

在现代社会中,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税源充裕、征收简便,还要考虑课税是否公平,经济调节作用的大小,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还要考虑是否有效地维护民族权益。

(五)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此次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

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2)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3)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和地区发展的的调节作用;(4)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5)简化、规范税制。

取消和经济发展不适应的税种,合并重复的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6)保持原有的税负总水平;(7)严格控制优惠减免政策。

此次税制改革涉及四个方面:

(1)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人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对高收入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新的税种。

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二节商品课税

一、商品课税的特征和功能

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

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同其他税类对比而言,商品课税有课征普遍;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征简便的特征。

二、我国现行商品课税的主要税种

我国的商品课税有多个具体税种,这里只简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税种及其基本制度规定,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目的在于说明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及计征方法等税制中的主要问题。

增值税是我国商品课税中的一个新兴税种,一般而言,计税依据是商品和劳务价款中的增值额。

增值税的三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只准许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扣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一次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全部消费品价值。

只准许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扣部分,就国民收入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

增值税的三种计征方法:

1、加法;2、减法(扣额法);3、扣税法。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凡是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1、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很多的产品;

2、非生活必须品的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消费品;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一些消费品;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6年4月1日起对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1、小汽车:

1.0L-1.5L车税率降2%

新汽车消费税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

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据了解,现行消费税对小轿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的税率。

而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同时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

[解读]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要求,但是大排量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

此外,国家也明确提出国家将引导和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

2、摩托车:

小排量摩托车征税3%

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

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

[解读]长期以来,中国摩托车行业一直存在着散、乱、差的问题,偷漏税问题也比较严重。

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

国务院要求首先对摩托车行业进行认真整顿。

为此,从2002年开始,摩托车行业散乱差状况基本得到改变,竞争秩序明显好转,为合理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创造了条件。

另外,随着中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更多地成为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

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

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3、成品油:

缓征0.1元/升航空煤油税

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是: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解读]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样都属于石油制品,从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考虑,这些产品都应统一纳入消费税调控范围。

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

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4、实木产品:

地板和一次性筷征税5%

实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

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其作为一个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通过征收消费税限制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的呼声很高,人大、政协提案也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这次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

[解读]据统计,2004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500万平方米左右,生产企业约有6000多家,个体生产加工者居多。

征税是为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污染。

据统计,中国每年一次性筷子内销约1000万箱,出口约600万箱,其中中国北方的一次性筷子产业,每年要向日本和韩国出口150亿双木筷。

另据统计,中国每年仅生产一次性筷子就要消耗木材130万立方米,减少森林蓄积200万立方米。

5、奢侈品:

游艇及高尔夫球课税10%

游艇包括运动型游艇、休闲型游艇和商务游艇三类。

运动型游艇都为小型游艇,也称为快艇或赛艇;休闲型游艇(包括钓鱼艇)大多作为家庭度假所用,一般以30英尺到45英尺左右的游艇为主;还有一些装饰非常豪华的家庭或商务游艇,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运动、休闲和娱乐等活动,价格一般很高,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

这次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次还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读]游艇是近几年中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这次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中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

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

6、白酒:

白酒税率统一为20%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税率调整后,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

[解读]近几年来,中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