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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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1
第二章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1.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结构:
分4部分,101条。
第一、第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3.适用范围:
①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②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公约第1条
(1)a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
b规定:
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
(中国保留)
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否则不适用CISG。
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经营的场所。
代表机构不是营业地,这些机构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4.排除范围:
(电令私卖船票)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⑥电力。
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5.未规范的内容: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6.适用的任意性:
公约第6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改变其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
如果没有选择一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但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提出保留的内容必须遵守。
7.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对CISG第1条1款(b)项的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我国规定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排除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了公约的适用。
因为我国的冲突规范只能适用对方的实体法。
对CISG第11条的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尽管我国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必须书面,但这个保留仍然有效,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1.宗旨:
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销售合同,不是运输合同。
②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的部分问题。
③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3.结构或特点:
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分为A项和B项,并分10项分别说明。
4.内容:
1EXW——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的责任: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B.卖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
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B.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进口和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
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货物的包装和装运,如无相反约定,卖方不需要提供供出口运输的包装;卖方没有将货物装载到买方运输工具上的义务。
◆风险划分:
交货时。
2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术语
◆卖方的责任:
A.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B.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的责任:
A.办理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风险划分:
交货时。
3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的责任:
A.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B.办理出口清关。
◆买方的责任:
A.负责运输与保险。
B.办理进口清关。
◆装运港船边交货。
与FOB的区别在于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
◆风险划分:
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4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的责任:
A.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非常重要)。
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D.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责任:
A.按时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B.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C.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D.领货付款。
◆卖方的费用承担:
货物的成本+货物运至装运港码头的运费和保险费+码头捐、税+过磅费、装箱费+仓储费+出口清关的费用
◆风险划分:
以船舷为界。
5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的责任:
A.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B.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责任:
A.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C.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D.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货物的价格构成是:
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
◆风险划分:
装运港船舷为界。
6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
◆卖方的责任:
A.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B.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D.办理出口。
E.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的责任:
A.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B.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
C.办理进口。
D.支付货款。
◆属于象征性交货。
卖方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
◆货物的价格构成:
货物的成本价+保险费+运费。
◆风险划分:
装运港船舷为界。
7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与CFR类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风险的划分等是一样的。
8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与CIF类似,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平安险。
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买方索赔。
⑨DAF(边境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之上而尚未卸下时,交于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货物的风险于交货时转移。
•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边境的概念可作扩大解释,既可指出口国边境也可指进口国边境,还可以是约定的第三国边境。
因此,在使用该术语时,要准确地写明所指边境。
⑩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卖方须承担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也可适用该术语。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这是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重大修改之三。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交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只有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适用该术语。
DDU(未完税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1990年通则新增加的。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
卖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
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完税后交货)
•全称为D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后,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
•DDP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一个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出口及进口手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①从EFCD组,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而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减轻。
EXW下卖方义务最轻,DDP下卖方义务最重。
②EF组术语一般由买方负责自负费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合同事宜,CD组术语由卖方自负费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安排事宜
③CIF和CIP:
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投保。
对投保险种唔约定时,仅需投最低险别
其他贸易术语:
双方均无义务投保
④原则上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例外:
在EXW下,出口国出口清关手续和进口国进口清关手续均由买方办理,在DDP下则由卖方办理
⑤只适用水运:
FASFOBCFRCIFDESDEQ
主要适用陆地运输:
DAF
其余的都是适用各种运输
⑥后附地名EF组:
装运地,装运港;CD组:
目的地,目的港
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1交付货物2对货物的质量担保3对货物的权利担保4交付单据
买方承担的义务
1收货2验货
要约: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生效前可以撤回。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取消称为要约的撤销。
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
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承诺:
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主要包括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迟延交付;交货不符;第三方主张权利。
(一)要求实际履行。
一方提出实际履行时,法院没有义务支持,而是根据该国国内法判决。
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法院不能判决实际履行。
(二)要求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2款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此情形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39条是对货物不符合合同时,买方的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最长是2年,除非与合同的保证期不符。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替代物有严格条件:
1、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2、必须在提出不符合同的同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3、买方必须能够原状返回货物。
(三)修理货物。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四)给予宽限期。
公约第47条规定: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等对方履行。
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五)解除合同。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合理时间后仍不履行。
(c)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但下列情况例外:
一是迟延交货的,可以在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其他的违反合同事情,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给予宽限期满后宣布合同无效
(六)减低价格。
《公约》第50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承诺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条件:
1、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2、即使已经支付价款,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照样可以提出减低价格的要求;3、减价按照交货时的价值和当时价值的差额计算;4、如果卖方已经做出补救,或买方拒绝卖方作出补救,买方不能要求减低价格。
(七)损害赔偿。
《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数额是直接损失,包括利润,但不包括间接损失。
防止损害扩大的责任。
《公约》第77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1、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2、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及时购进替代物;卖方有义务转售货物。
这七种救济方法没有先后顺序,也可以重复使用,即要求更换,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公约第62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二)给予宽限期。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解除合同。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四)损害赔偿。
三、对先期违约的救济
(一)采取中止履行的前提——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情况可推断其很难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明确了四种具体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况。
一般先期违约——中止履行
《公约》第71条规定,一般的先期违约,守约的一方只能先中止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担保。
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后,守约方仍要继续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守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中止履行的前提:
1、具有先期违约的事实,可以说明确表示,也可以说从其行动中判断;2、必须通知对方中止履行;3、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必须继续履行。
根本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三章
提单: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受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事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最低责任:
1、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货物。
3签发提单
4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即通常所说的“钩到钩”、“舷到舷”
1)对于“钩到钩”、“舷到舷”,不能简单的从字面了解。
2)如果是油轮,“钩到钩”、“舷到舷”相应改为“驳管到驳管”
承运人免责项目
1.航行或管船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3.海难免责4.天灾免责5.战争行为免责
6.公敌行为免责.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免责8.检疫限制、扣押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罢工免责11.暴动和骚乱12.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13.货物的固有缺陷或自然属性14.货物包装不固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承运人没有实际参与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任何其它原因18合理绕航
《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比较
1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吊钩至吊钩”原则,汉堡规则把范围扩展至收货到交货、货物在承运人照管下的全部时间
2汉堡规则索赔时效为二年,比海牙规则多一年
3汉堡规则增加了一项延误交货,货方可向承运人索赔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
1.提单若落在善意第三人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
2.索赔时效若经双方同意,可以延展。
3.一方向提单持有人作出赔偿后,根据租约(或其它合约)再向另一方追讨,双方索赔时效可获不少于三个月的顺延。
第四章
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的碰撞
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
2险种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承保范围:
意外事故致损,自然灾害导致全损,自然灾害导致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不赔
基本险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
(可以单独投保)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AllRiske,AR)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
特殊附加险:
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
第五章
1.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汇票:
是指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本票:
是指发票人承诺于到期日由他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支票:
是指发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2.背书:
指持票人一般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或不写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3托收:
是指由卖方(委托人)开立以国外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约定的款项
4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托收行:
受委托人的委托,半路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行:
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
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5信用证(letterofcredit)
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一种在卖方履行了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保证向卖方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6信用证当事人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