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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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3篇

前言:

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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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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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2、篇章2: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

3、篇章3: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

以下是小泰给大家分享的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仅供参考。

篇章1: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

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

xx省xx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李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

崔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

xx省xx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

略,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xxx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xx年4月××日开庭。

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x年2月18日到xx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

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xx年2月18日到xx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

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

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

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

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

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

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

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

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

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

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

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

8、购房合同:

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四月××日

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篇章2: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

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

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58号.

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篇章3: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

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

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

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15日,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xxx有限公司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xxx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xxx有限公司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有限公司管辖。

xxxx年7月22日,某某县xxx有限公司就此作出了(x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xxx有限公司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xxx有限公司(xx省xx市某某区xxx有限公司)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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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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