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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重点

第五章财产损失保险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标

1、明确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的内容。

2、掌握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征和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险种的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或相关利益损害为保险事故,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仅指财产损失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自内的整个范畴。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可估价性

2、业务性质是补偿性保险

3、保险标的的多样性和经营的风险性

4、保险合同为短期合同

5、承保与风险管理复杂

三、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1、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2、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节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的概念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二、我国火灾保险的险种

(一)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企业财产保险,也称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

案例:

擅自变更地点索赔案

天津某制革厂将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并附加自燃险。

投保总金额1509000元,保费27162元,保险期限一年。

并在保险合同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所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及产品存放于本厂仓库、车间,并标明了车间仓库的位置。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制革厂与宁波某贸易公司签订了由其代销合成内底革的合同,并当即在一周内两次向贸易公司发运合成内底革1760件,货款213000元,存放在贸易公司仓库时遇到宁波持续高温,5天后货物自燃,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焦点:

1.代销的产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制革厂与贸易公司两者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仍属制革厂所有。

贸易公司在代理权限内处置财产的后果由制革厂承担。

因此,被代销财产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

2.制革厂将合成内底革运往宁波,由于擅自变更存放地点,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使财产自燃受损。

违背了合同中对财产存放地点的约定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条款,因此,制革厂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标的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即:

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

3、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①火灾。

②爆炸。

③雷击。

④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施救整理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在上述基本险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出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12项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保险标的分项确定。

①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一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

二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成确定。

三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②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是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确定。

二是按照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

5、固定资产赔款计算(比例赔偿方式)

(1)固定资产的全部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不一致,以两者之中较低者来确定赔偿金额。

(2)固定资产的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例如:

某企业的厂房在保险期间因火灾造成部分损失,直接损失为55万元,残值为5万元,保险价值为100万元。

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元,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55-5)×(80÷100)=40(万元)

6.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1)流动资产的全部损失

如果受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不一致,以两者之中较低者来确定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

如果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v7、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保险金额每千元单位计算,表现为千分比(‰)。

(二)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

是以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

2、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

3、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龙卷风、台风冰雹、洪水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实际损失,或者为防止灾害蔓延发生的施救、整理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责任:

盗抢责任、第三者责任(使用、安装、存放财产造成第三者损失)、家用电器安全责任(供电原因引起电压异常)、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家管道破裂或邻居家漏水)

4、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决定。

①单一总保险金额制。

②分项总保险金额制。

我国对于室内财产采取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对房屋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单一总保险金额方式下赔款的计算: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6000元、家用电器8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1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人支10000元赔款后结案。

分项总保险金额方式下赔款的计算: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3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4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6000元、家用电器8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1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人支付赔款:

9000元=(3000+4000+2000)

第三节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害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2、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3、保险单的可转让性

4、保险期限以运程为限,不是按日期计算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

2、航空运输保险、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及联运货物运输保险。

3、货物基本险、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运输一切险。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全部灭失,或已完全丧失原有价值和用途,或被保险人无可挽回地丧失保险标的物。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虽尚未达到灭失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或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已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如船舶遭遇暴风巨浪、海水进入船舱致货物的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运货物的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等各方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事故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共同海损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第二、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在未投保海上保险的情况下,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获益多少比例分摊。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到岸价格(CIF):

保险金额=CIF×(1+保险加成率)

保险金额包括商品的价值、运费和保险费,还包括被保险人在贸易过程中支付的经营费用(例如:

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和分摊到本笔交易的日常管理费用等,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加成率一般为10%)

2、成本加运费价(CFR)和离岸价格(FOB):

应先折算成CIF再加成。

保险费率的决定因素:

第一、运输方式

第二、运输工具

第三、货物性质

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⒈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

保险责任=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

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按“仓至仓”条款处理,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从保单载明的发运地运离发货人仓库时开始,至货物抵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进入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第四节运输工具保险之一:

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承保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1.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2.附加险:

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未投保基本险的,不得投保上述附加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是:

1、保险标的出险概率较高,保险普及率高

2、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与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3、采用绝对免赔和无赔款优待

4、损失赔偿的特殊性

5、采用不定值保险,适用代位求偿和委付。

6、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

⑤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⑥载运机动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员随船的情形)

2、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⒈交强险实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

•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远远大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①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大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②交强险下,保险人无权拒保高风险客户。

•③在特殊情形下,交强险可由保险人先行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⒊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营利为目的。

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

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

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费用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地震、战争等;

竞赛、测试、教练等期间;

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

驾驶人员无驾驶证;

第三者停业、停驶等造成的各种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行为;

诉讼及仲裁费用等等。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

1、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含购置附加税)

2、按照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计算方式:

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规定基本保费的原因是避免由于新旧车保额相差悬殊导致保费相差较多,而使新旧车保费负担与风险大小不成比例。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即赔偿限额,保险人规定不同的赔偿限额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供投保人选择。

保险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一)车辆损失的赔偿

1、全部损失。

是指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毁损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而形成实际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确定车辆实际价值:

(1)折旧法:

按出险当时的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

(2)参考交易价:

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①当保险金额>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②当保险金额≤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案例:

2000年12月22日,湖北某个体经营者周某以13.2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蓝鸟牌轿车,而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附加盗抢险,投保总额48万元,其中以新车购置价36万元作为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共交纳保险费16335.40元。

次年7月22日周某驾车行驶途中车辆突然起火烧毁,经鉴定起火原因为油箱与路面障碍物摩擦碰撞,造成油箱破损漏油,遇火星起火,车体全部烧毁,车辆报废。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旧车价格赔付,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

此次事故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内非碰撞责任中的意外事故,是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次事故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是单方事故,因此事故责任比例是100%,同时适合20%的免赔率。

•由于车辆发生全损,并且保险金额大于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

•赔款=13.2×100%×(1-20%)=10.56万元

2、部分损失。

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①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②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案例1:

一辆投保非营业用车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为135000元,保险金额为121500元,实际价值为108000元,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依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为7300元,残值为40元。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7300-40)×(121500/135000)×100%×(1-15%)=5553.9(元)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1、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小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案例2、一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责任限额是1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额,此次事故的第三方损失为20万元,诉讼仲裁费用为5万元。

•被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20×70%=14(万元)

•超过10万元的责任限额,则: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10×(1-15%)=8.5(万元)

•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为5万元,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的30%(10×30%=3.0万元)则:

•诉讼仲裁费=10×30%=3.0万元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合计11.5万元。

案例3:

2002年12月分别在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管部分裁定,在事故中甲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甲、乙两辆汽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对这个案件,A、B两家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假设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A保险公司的赔款

①甲车的车损部分

=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1-免赔率)

=5000元×70%×(1-10%)=3150元

②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5000)×70%

=6300元

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6300小于赔偿限额5万元,

第三者责任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6300×(1-15%)=5355元

③A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

=3150+5355

=8505元

B保险公司的赔款:

①乙车的车损部分

=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1-免赔率)

=4000元×30%×(1-5%)=1140元

②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10000)×30%=4500元

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4500小于赔偿限额10万元,

第三者责任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4500×(1—5%)=4275元

③B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损失)

=1140+4275

=5415元

案例3吴某驾驶的东风牌挂车价值60万元,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一日,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重伤和摩托车损毁,吴某汽车电瓶损坏。

蒋某的摩托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0.2万元。

蒋某要求吴某赔偿其40万元,其中救治医疗费26.8万元,残疾用具、护理及误工费12万元,摩托车全损计价1.2万元。

吴某汽车电瓶损坏,要求蒋某赔偿其修复费用0.2万元。

事故鉴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事故比例为70%,免赔率为15%,蒋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30%,免赔率为5%,请计算赔款。

吴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蒋某摩托车全损+蒋某重伤医疗费+蒋某残疾用具、护理及误工费=(1.2+26.8+12)=40万元

事故鉴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事故比例为70%,免赔率为15%。

被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40×70%=28万元

超过20万元的赔偿限额,则:

A保险公司支付蒋某的赔偿金数额=赔偿限额×(1-免赔率)=20×(1-15%)=17万元,保险公司只能赔偿17万元

A保险公司赔偿吴某车辆修复费用

=(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0.2万元-0)×70%×30/60×(1-15%)=595元

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

被保险人(蒋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应负赔偿金额(吴某修车费用)为:

0.2×30%=600元

没有超过0.2万元的责任限额,则:

B保险公司赔偿金数额=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600×95%=570元

综上所述,吴某获得的赔偿结果是:

A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修复费用595元,B保险公司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570元,共计1165元.蒋某获得的赔偿结果是A保险公司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17万元。

运输工具保险分为机动车辆保险、铁路机车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险种。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是最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也是我国财产保险最大的业务来源。

它具有保险事故发生概率高,保险普及率高等特点。

第六章责任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明确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业务构成。

2、掌握各种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其经营特征。

3、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责任保险,简称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个人或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分析

•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责任风险:

如家庭财产或宠物造成他人的伤害的风险。

•源于机动车的责任风险:

机动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职业的责任风险: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

如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风险。

•源于企业产品的风险: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生产、销售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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