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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与标准规范5

3工程设计常用标准规范和有关资料

3.1绪言

化学工业是生产各种物质的重要工业之一,但也是最危险的部门,整个生产过程及所用的原料是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毒腐蚀的环境中进行的;

化工设计工作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化工设计人员要求具备全面的技能知识、丰富的实际经验,对于工艺专业是化工设计的龙头专业,需要向各专业提供正确的设计条件,不仅要具备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还需了解其他各专业的相关知识,还需要了解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知识及资料。

正确执行标准规范是搞好化工设计工作的关键,技术标准是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是配套,是确保技术标准的实施。

3.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爆炸及卫生分类

3.2.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各种生产的火灾危险程度的分类是综合生产过程中所使用、产生及存储的原料、中间品和成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及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和生产过程的性质等情况来确定的。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3.1)

表3.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

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物质分类说明:

“甲类”第4项:

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

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

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甲类”第5项:

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

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

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甲类”第6项:

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7项:

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

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

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

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

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确定。

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还放出大量有害气体。

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体、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确定。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仅次于甲类。

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实际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确定。

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其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些。

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火源拿走,仍能继续燃烧。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燃或微燃,将火源拿走,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2)

表3.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举例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脂、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的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练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

3.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3.2.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3.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项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注:

1,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2,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表3.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举例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60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

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3.2.3电力设计安全规程

3.2.3.1防爆规范

1)爆炸性气体环境

①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家标准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②释放源的分级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B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C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D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③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B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④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注:

①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②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在标准规定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25mm长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两个容器由长为25mm、宽(即间隙)为某值的接合面连通,在规定试验条件下,一个容器内燃爆时,不致使另一个容器内燃爆的最大连通间隙。

此参数是衡量爆炸性物品传爆能力的性能参数。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在温度为20~40℃,1atm,电压为24V,电感为95mH的试验条件下,采用IEC标准火花发生器对空心电感组成的直流电路进行3000次的火花试验,能够点燃最易点燃混合物的最小电流,此电流降低5%即不能点燃。

此最小点燃电流与甲烷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即最小点燃电流比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引燃温度分组

 ⑤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序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到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四、防爆电气结构型式

防爆电动机的基本结构按GB3836.1-200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防爆型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无火花型“n”等。

其特点和基本要求见表:

结构类型及英文名称

标志

防爆措施

隔爆型

d

隔离存在的点火源

增安型

e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本质安全型

i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正压型

P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无火花型

n

设法防止产生火花

  

五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7的规定;

  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7旋转电气防爆结构的选型

  注:

①表中符号:

○为适用;△为慎用;Χ为不适用(下同)。

  ②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③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表3.8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9的规定;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9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注:

①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

  ②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

  ③在2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其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

  

 

表3.10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3.11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

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引燃温度分组

  注:

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4)火灾危险环境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和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

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

如铝粉、焦炭粉、煤矿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

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二、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

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选型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注:

①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宜采用IP44结构。

  ②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有滑环等火花部件的电机,不应采用IP21型结构,而应采用IP44型。

  ③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火花部件的电器和仪表,不宜采用I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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