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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合川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责任

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初中教辅资料;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小学700元/人·年,初中900元/人·年。

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每生每年。

免费教科书:

国家课程教科书小学90元/人·年、初中180元/人·年;地方教材小学36元/人·年,初中40元/人·年。

免作业本费:

小学15元/人·期,初中25元/人·期。

免费教科书国家教材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教材、初中教辅材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公用经费:

中央80%,地方20%(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

区教委、区财政局

2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学生

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生中建卡贫困户每生每年提供小学阶段1500元,中学阶段1750元营养膳食补助,其它贫困户每生每年提供800元营养膳食补助。

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区教委、区财政局

3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建卡贫困户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750元,其他类别的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农村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50%,市级和区级各25%;城市学校所需资金市级和区级各50%。

区教委、区财政局

4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

免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活费。

财政补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学校收费许可资助(不得高于每生每年3000元),生活费补助标准:

660元/年。

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区级各50%。

区教委、区财政局

5

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

普惠性公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普惠性民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800元、700元、600元。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区教委、区财政局

6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涉农专业和户籍为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外)

非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

区级承担4%的资助金。

区教委、区财政局

7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就读公办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资金,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免学费资金区级分担比例为4%。

区教委、区财政局

8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收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在校生住宿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补助中职学校住宿费资金(每生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元),累计补助不超过2.5年。

区财政承担20%。

区教委、区财政局

9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建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区财政承担10%。

区教委、区财政局

10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区财政承担10%。

区教委、区财政局

11

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在我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

平均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核算(其中,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的学生按一个学期核算补助)。

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

建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1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系列现场招聘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13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提供项目选择、开发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开展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人行合川中支

14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使每个城镇零就业家庭有就业能力的劳动者至少1人就业。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15

就业见习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市级财政或区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1000元/月人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00元/人。

对见习期满留用的大学生给予1200元/月人的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市级财政和区政府共同分担。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6

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

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组织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进校园开展送岗位送政策到高校活动;开展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月、专场招聘周及特殊岗位招聘活动。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17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且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劳动者

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8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19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20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依托镇(街道)近距离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在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基层处置率达40%。

区政府、镇街分级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

2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区人力社保局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全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70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既定比例承担25元。

兑现独生子女和高龄政策增发的养老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由市和区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在职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85%。

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95%。

所有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40元、88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支付封顶线为4.7万元(2017年)。

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部分,医保范围内费用由大额医保实行全额支付,年支付封顶线为50万元。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

大额医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纳,个人按每月5元缴纳。

区人力社保局

24

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区人力社保局

2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一档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二挡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一、二档参保人员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8万元、12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一、二挡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

经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报销,具体分两段累进报销:

起付标准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50%、6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万元。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6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参保人数在12万人左右。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区人力社保局

27

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个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因工伤死亡补助等。

参保人数达到12万人以上。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区人力社保局

四、基本医疗卫生

28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29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0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以镇街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2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3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4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5

慢性病患者管理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高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

在册患者管理率逐步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达到80%以上。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7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

逐步覆盖90%以上的街道。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高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9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

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疗和随访服务。

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负责药品供应保障,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1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2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

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3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报销。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交易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

44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区财政保障,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47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和消费支出相关规定的家庭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鼓励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委

49

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救助。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

在重庆市范围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支付额度:

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因特殊情况支付额度超过1.5万元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增加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市政府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方式筹集。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50

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1.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4.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1

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市和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职责;落实区政府、镇街和村(居)委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3

基本殡葬服务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为城乡困难群众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对贫困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4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健全优抚对象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中央、市和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5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他退役军人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市和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56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1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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