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版交底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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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版交底材料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交底材料
(含勘误)
起草说明:
1、解决营改增后造价如何计算的问题;
2、贯彻2013国家费用项目组成和2013国家计价计量规范;
3、总结13年来我省费用定额实践经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总则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起草说明:
编制依据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2016年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起草说明:
专业全覆盖。
8个计量规范的专业+4个我省新增修缮性质工程的专业。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起草说明:
定额作用的重大改变,区别对待,突出对国有投资性质工程计价活动的约束。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起草说明:
本定额不适用营业税下。
本定额反映了具有资质的多数企业承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发生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工程规模特别大或特别小,费率可能差异较大,应当在定价时通过总价优惠与否以及优惠幅度来考虑;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当地政府管控差异、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应当在定价时综合考虑个体项目的差异性。
六、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测算。
起草说明:
本定额应该按最新最严的要求编制,不能因为前后安全文明管控的差异要求调整。
七、本定额的劳保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劳保费用区分取费类别(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取费类别实施统一取费办法,另行制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承包人实际投保比例核定后计取,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按甲类计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按承包人的取费类别计取劳保费用。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化的是否调整劳保费用,如约定调整的则劳保费用根据工程量分段计取。
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本定额规定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最后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八、本定额中作为税金计算基数的各项工程造价组成费用或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是按包工包料进行测算的,甲供材料应当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起草说明:
正文内容有关费用不再提及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本定额没有编制包工不包料或甲供材料的取费标准。
九、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金额、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规费费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不可竞争,应当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优惠。
起草说明:
优质工程增加费列入暂列金额,自然不可竞争。
十、本定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闽建筑[2004]8号)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闽建法[2004]2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起草说明:
本章内容基本按国家费用组成文件。
取消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概念,施工机具使用费包含了仪器仪表使用费,设备费进入材料费;我省将材料费名称改为材料设备费。
本章内容是理论构成,与计价办法无关(工料单价还是综合单价,全费用还是不完全费用单价)。
但是难以直接按理论构成计算造价。
(一)人工费:
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起草说明:
人工费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重新定义,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3)津贴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将“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移入企业管理费。
提出计件工资,为预算定额按实物量人工费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设备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周转性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起草说明:
国家费用组成文件增加了工程设备费、成品,将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中移入企业管理费。
我省进一步将材料采购保管费移入企业管理费。
材料价格就是到工地价,便于对材料设备价格进行扣税处理。
1、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其中:
(1)材料原价:
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2)运杂费:
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2、工程设备:
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起草说明: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起草说明:
租赁费,如计件工资,为预算定额编制改革提供政策铺垫。
1.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
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
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
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
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起草说明:
国家费用组成内容调整后造成企业管理费用内容扩充,我省为适应营改增后计价需要进一步将材料采保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统称附加税)也并入企业管理费。
共15大项。
与03费用定额比较,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费用:
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降温费、投标费、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发生的费用开支、保险费。
2、扩大“职工教育经费”费用内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范围更为广泛。
3、从其他费用移入的费用:
国家,材料检验试验费(原在材料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费(原在措施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原在人工费);我省,采购保管费(原在材料费),附加税(原在税金中)。
4、删去的费用:
用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起草说明:
现场监控是指企业自身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监控,不是省住建厅要求设置的“远程监控系统”。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材料检验试验费:
是指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包括承包人将上述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
如:
桩基检测,门窗幕墙性能检测,面砖、预埋件、螺栓拉拔试验,胶相溶性试验,防雷测试,通电测试,防雷测试,建筑安全、消防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
不含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
但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9.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0.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1.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2.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3.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4.附加税: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起草说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原来以营业税为基数,现在理论上要以应纳增值税为基数,这样不同项目不同企业的附加税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全国统一将其归入企业管理费。
15.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
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起草说明:
意外伤害险国家社保法和建筑法都已经取消强制征收,国家费用组成是归入企业管理费,但是我省考虑大都还在施工许可前置要求中,暂时保留意外伤害险在规费中。
规费的内容估计后续还会变化。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起草说明:
上章内容是理论构成,但是难以直接按理论构成计算造价,我们无法直接算出一个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等,需要分解成分项工程并计算其工程量,再乘以综合单价,从而计算总造价。
而如何规范分项工程的划分、计算其工程量并适应招标投标定价需要,是《计价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本章内容实质上由《计价规范》确定,将来如果实施全费用单价法,则只有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项目三类。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是指按构成工程实体的或者设计图纸已经明确作法的工程费用,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起草说明:
原国家定义“分部分项工程费:
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没明确,回归03规范的写法,增加设计图纸已经明确作法。
(2)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内容包括:
起草说明:
1、移出的费用,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工程点交归入企业管理费,场地清理归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增列冬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
3、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4、本定额列举的措施项目费用,只是各专业共性的内容,而专业独立的措施项目,这里没有列举,要按2013计量规范和我省实施意见,如建筑工程的垂直运输机械,市政工程的便道便桥、围堰、施工围挡等;所以措施项目费的内容,这里是远远不够的;
5,我省的措施项目名称和内容,与国家费用组成文件或2013计价计量规范的也不太相同,要以我省为准,如:
我省增列了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不将建筑超高费施工增加费列入措施,仍按以前进入综合单价;
6、结算时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暂列金额中移入的费用(本应在措施费中),包括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发包人检测费等。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主要内容有:
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围环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按规定堆放、清除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竣工后修整和恢复在工程施工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等。
起草说明:
环境保护费的建筑垃圾是指施工中难免产生材料损耗等引起的建筑废料,不包含拆除构件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应当另行计算。
②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主要内容有: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③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主要内容有:
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等各类制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配置“三宝”;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防护措施,对建筑“四口、临边”采用安全防护,建筑物四周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设置地下室施工围栏、基坑施工人员上下专用通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以及其他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护措施。
不包括塔吊和施工电梯检测、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等,不包括应当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安全检测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
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主要内容有:
搭设符合规定的并能够安全使用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风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风雨季施工期间所采取的一般性防风、防雨、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工效降低。
包含了排地表水的费用,但是,在承包人已经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遇到台风或暴雨等不利气候条件给施工现场带来损坏和基坑积水的,其工程修复和抽水费用按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起草说明:
1、不利气候条件概念来自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2、工程修复包括措施项目损坏,如安全网、脚手架、模板等,但是不包括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等。
5、冬季施工增加费:
是指在冬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
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大型机械设备基础:
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架桥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基础费用,含桩基、基础拆除、外弃等。
11、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0]17号)规定,对大型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12、其他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按照现行国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及其本省有关规定。
13、办理结算时暂列金额中应当移入措施项目费下计算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包括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发包人检测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在结算时不再开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
是指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未详尽或者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包括各项税费),结算时应当按实际准确造价列入相应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中,结算时不再列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定义同第一章。
(五)税金:
定义同第一章。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起草说明:
承上启下的章节。
上章是构成,本章是计算,下章是标准。
本章把第二章的组成内容通过计算公式形成造价,规定每个费用如何计算,提出计价办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之和计算。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按照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区分总价措施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按第四章规定的取费基数乘以取费标准计算,单价措施项目按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3、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按照第四章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Σ(工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Σ(各项措施项目费),其中:
总价措施项目按第四章规定的取费基数乘以取费标准计算,单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