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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政建设判断题整理

 

一、判断题

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应为个别吸收)的原则。

2、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相应地改变)。

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0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最重(较重)的处分。

11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民法(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3.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司法机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4.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6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错

17.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终止(延长)预备期。

18.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开除其党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0.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重要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21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23.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25.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6.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2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28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29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错

3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

3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8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

39.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

4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1.党员陈某2014年7月因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6年1月(2016年7月)可以参加村支部选举。

42.某区区委书记孙某,其子在该区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且孙某本人也不辞去现任职务,应给予孙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3.某乡镇一普通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一年,乡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群众路线(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4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可以不用选举(也必须经过大多数人选举通过)。

46.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47.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指导(领导)。

48.巡视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49.巡视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

50巡视组履行(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51.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视组可以不(应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52.巡视组可以自行(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

53.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不得)拒绝向巡视组提供文件材料。

54巡视专员为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

5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但不影响级别晋升(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56.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处分期届满,做出处分机关应解除处分)。

57.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应依法给予处分)。

58.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60.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符合条件的,处分机关应当解除处分)。

61.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开除处分)。

62.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6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6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可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6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6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6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

6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69.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分)。

7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停建或没收(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7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没收、拍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7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7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不得)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7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应当选乘飞机(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7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7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77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78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79要厉行勤俭节约,(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0《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回避(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

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8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定为违纪(不影响认定违纪)。

8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8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贪污)论处。

8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B)错

85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86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纳(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7.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

8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89.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90.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9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9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不得辞退)。

9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94.领导干部不得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互相宴请、赠送节礼)。

95.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署名(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96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9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9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省委、省政府批准)。

9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10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0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2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10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04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6.党员领导干部的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107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109.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错

11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11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二者都适应本规定)。

11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11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11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错

1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1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可以)同时使用。

1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120《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121.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122.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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