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讲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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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讲述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

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

(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

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第五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通过代销方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香港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开立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办理。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

 

第三章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第六条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一)《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4);

(二)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托管人为内地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内地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内地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

没有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管理人应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先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或银行报告主体信息。

第七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与外汇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

 

第四章资金及汇兑管理

第八条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每月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募集资金汇出(入)相关信息。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信息开展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

第十条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第十一条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

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第十二条代理人应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香港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托管人应根据内地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指令,为内地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的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内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人民币账户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第十五条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内地基金管理人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内地资金划转、外债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香港基金管理人(通过代理人)和内地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内地(香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数量,每只基金规模、资金汇出入情况(按月度统计)、结售汇情况等。

第十七条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等有以下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报告信息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三)未按要求暂停基金申购及基金注册(认可)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及报备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

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

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3.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附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一、香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中文

ENGLISH

机构注册地

机构注册号码

特殊机构赋码

二、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基金ISINCODE(如有)

基金主地规模(折亿元人民币)

内地注册时间

注册文号

注册

代码

代理人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中文)

(ENGLISH)

本机构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2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序号

开户主体

账户

收支范围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1

香港基金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收入:

1.投资者内地划入的资金;2.从基金代销账户划入的资金;3.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4.从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汇入的资金;5.账户利息收入;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

1.划往投资者内地账户的资金;2.划往基金代销账户的资金;3.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4.划往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的资金;5.支付或结汇支付交易相关税费、手续费;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2

内地代理人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

收入:

1.投资者内地账户划入的资金;2.从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划入的资金;3.账户利息收入;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

1.划往投资者内地账户的资金;2.划往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的资金;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3

内地基金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收入:

1.从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划入的资金;2.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3.从基金内地托管账户或清算账户划入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4.账户利息收入;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

1.划往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的资金;2.募集资金专户(外汇/人民币)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3.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划往基金内地托管账户或清算账户的资金;4.支付或结汇支付交易相关税费、手续等;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附3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账户信息

应选择的账户性质代码与名称

账户开关户信息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报内容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业务编号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

2417/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N/A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2417/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业务编号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跨境收支/内地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填写规范

交易类型

应选择的申报类型

相关凭证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报内容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出香港/从香港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业务编号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购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外汇)

账户内购汇

N/A

从募集资金专户(外汇)结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

账户内结汇

N/A

从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N/A

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N/A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含结汇)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涉外收付

N/A

从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

内地划转

N/A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出香港/从香港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业务编号

从募集资金专户(外汇)结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

账户内结汇

N/A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购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外汇)

账户内购汇

N/A

附4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一、内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注册地

机构注册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基金ISINCODE(如有)

基金主地规模(亿元人民币)

香港认可时间

认可

文号

香港认可代码

托管人

名称

金融机构标识码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本机构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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