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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调研

电子竞技调研

一、相关概念

  

(一)何谓电子竞技组织

  电子竞技作为一种体育项目和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有着自己的组织架构。

一般意义上的电子竞技组织有三类,即俱乐部、联盟和联赛。

一个完整的电子竞技赛事体系,这三者缺一不可。

  俱乐部:

即一般所说的战队,它是电子竞技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一个俱乐部,包括拥有所有权的老板,掌握管理权的经理,处理日常事务的领队,组织训练的教练和最重要最基础的队员,以及其他人员,如公关、后勤等。

俱乐部的结构多为直线型组织。

  图1―俱乐部(战队)组织结构简图

  在中国,比较著名的英雄联盟俱乐部有皇族俱乐部、OMG俱乐部、EDG俱乐部、LGD俱乐部等。

而在韩国,出名的俱乐部有SKT俱乐部、KT俱乐部、SamsungGalaxy俱乐部等。

  联盟:

联盟是由各个俱乐部联合起来组织的电子竞技联盟,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职业电子竞技战队注册、管理、选手转会、赛事监督等多方面工作,并颁布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管理办法、职业选手个人行为规范等多个条例。

中国的电子竞技联盟为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ACE)以及分管英雄联盟的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联盟(L_ACE)。

韩国的则为韩国电子竞技协会(KeSPA)。

  联赛:

是指俱乐部间进行的可持续、多轮次、相互关联的赛事。

在中韩两国,整个联赛体系由两个具有层级的官方性、持续性和大型化的联赛以及一定数量的小型比赛、杯赛组成。

在中国,英雄联盟一级联赛为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二级联赛为英雄联盟甲级职业联赛(LSPL)。

在韩国,一级联赛为LCK联赛,二级为NLB联赛。

中韩两国的两级联赛间均存在晋升和降级的关系。

  在世界范围内,最著名最重要且最有价值的英雄联盟比赛当属由RiotGames公司联合各大赛区举办的赛季系列(SeasonSeries,简称S系列)世界总决赛。

每年9月到11月,各大赛区的佼佼者走到一起,为英雄联盟的最高荣誉而战斗。

这项赛事,也被誉为英雄联盟界的“世界杯”。

  

(二)为何选择与韩国进行比较

  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最早产生于2010年。

到目前为止,中国、韩国、东南亚、北美和欧洲都已建立起了完善的英雄联盟联赛体系,土耳其、巴西等西亚和拉美地区的国家,职业联赛也在迅速发展。

在众多国家之中,之所以选择与韩国进行比较,有以下几点原因。

  1.韩国的英雄联盟实力是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

韩国的电子游戏实力素来很强,这是为世界所公认的,其英雄联盟也不例外。

在2009年到2011年这几年间,欧美曾一度统治英雄联盟,不过,从2012年起,韩国开始重视英雄联盟,仅用了一年的时间,就在2013年的S3世界总决赛上夺得冠军,登上世界之巅,并一直保持到了现在。

  2.韩国战队连续两年(2013年、2014年)在英雄联盟S系列世界总决赛的最终决赛上战胜中国战队获得冠军。

2013年,在S3的总决赛上,韩国SKTT1战队3比0横扫中国的皇族战队夺冠。

一年之后,更名为“SH皇族”的原皇族战队再次闯入S4的总决赛,可却依旧被韩国的SamsungGalaxyWhite战队3比1斩于马下,痛失冠军。

百年前国人面对外敌入侵,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如今,在电竞英雄联盟界,面对韩国的来势汹汹,我们自然可以“师韩长技以制韩”。

  3.中国与韩国一衣带水,文化、人文和环境有不少相似之处,适合进行比较,也有利于进行学习。

  下面,从组织的管理、文化和发展三个方面入手,比较中韩两国英雄联盟电竞组织间的差异。

  二、组织管理

  中韩的电子竞技组织,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科层制组织结构。

组织内部有一套完善的规范体系,组织内成员有各自的地位和职责,存在着上下级关系。

而实际上,两国之间却存在诸多差异。

  中国的英雄联盟组织,笔者将其称之为“自由自在的科层制”。

具体而言,就是有科层制之名,却无科层制之实。

在俱乐部中,除去比赛和训练的时间,队员们可以自由的活动,甚至是“为所欲为”。

出去游玩,在网上开直播,参加商业活动,甚至是开网店等违背职业选手基本准则的活动。

如此悠闲畅快的生活,令人羡煞不已。

  而反观韩国,其组织架构可以用“传统权威下的严格科层制”来形容。

从一些韩国的电视剧、新闻和文章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韩国的政治、经济等组织的体系和制度是十分严格和严谨的,例如对上级的尊重和近乎无条件的服从。

在新兴的电子竞技组织中,这一切也都存在。

韩国的俱乐部对队员采取的是半军事化的管理,俱乐部内部有着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制度不是摆设,而是被严格的执行着的。

队员的活动通过时间表来安排,作息、训练等时间都是确定的和固定的;同时,队员的个人活动也受到管控,例如说在空余时间进行游戏直播,在中国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很多职业选手都有自己的直播间。

而在韩国,一般只有实力雄厚的明星队员才有直播的资格,并且直播前还需要事先报告登记,甚至直播时都会有俱乐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一旁监督。

而像开网店、代练(通过帮助别的游戏玩家打游戏,按照玩家们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帮助他们达到一定的游戏目的而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等活动,则更是不会出现在韩国的俱乐部中,因为那属于高压线,是被严格禁止的。

  类似的,中韩两国的俱乐部联盟也存在这样的差异。

简而言之,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联盟更像是一个摆设,一个被各俱乐部领导人操纵的傀儡;而韩国的电子竞技协会,则是一个干实事的机构。

接下来通过两个例子,来阐释这一点。

  屈梓良(styz),原LGD俱乐部的选手,因违反相关规定,在2014年6月份被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联盟禁赛一年,并离开LGD俱乐部。

被禁赛后的屈梓良无赛可打,天天在网上进行游戏直播。

10月下旬,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联盟突然宣布,鉴于屈梓良在禁赛期间积极反省悔过,表现良好,将禁赛时间减为半年。

而就在此消息公布后不久,WE俱乐部宣布,屈梓良正式加盟WE战队,并将代表WE战队参加12月的比赛。

为何这一切显得如此巧合?

原来,WE俱乐部正面临新老队员交替之际,急需人才,而WE俱乐部的老板裴乐,正是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联盟的创始人之一,这一切便不言而喻。

  Dopa,金允诚),原韩国TeamDark战队队长,实力强劲,素有韩国“路人王”之称。

而这样一位强大的选手,却被韩国“无情封杀”,被迫来到中国发展,这是为何?

原来,Dopa参与了代练,触及了高压线,其游戏账号被韩国官方封禁1000年。

而随后,Dopa因不满被封号,带领队员在联赛中消极比赛,再次触及高压线,其TeamDark战队被永久禁止在韩国参加任何英雄联盟比赛。

这一切导致Dopa若留在韩国,将永生没有英雄联盟可玩!

所以Dopa只能来到中国。

这里可以明显的看出,韩国电竞组织对于规则制度是严格遵守且严格执行的,而且并不会因为有实力或者钱权而改变。

  三、组织文化

  中韩两国文化具有相似性,本质上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东方文化。

而如今,随着不同的发展道路,中韩文化差异分明,这些差异也体现在了电子竞技组织中。

  在中国的英雄联盟俱乐部中,缺乏一种统一的,具有引导性的文化。

老板搞一个俱乐部可能只是好玩,甚至是某些“灰色”目的,并不在乎成绩什么的;而对于队员,有的是为了钱,有的是为了玩,很少有是为了梦想,为了冠军,为了荣誉而比赛,就更谈不上为了国家。

人们常说中国人缺少信仰,在电子竞技领域,体现的尤为深刻。

  而在韩国,韩国文化中的执着、坚韧、意志、讲究、效率等概念深入了电子竞技领域,深深的影响着队员们。

其中,荣誉感可谓是韩国电竞文化的核心。

韩国选手在比赛时,把自我荣誉、俱乐部荣誉和国家荣誉摆在最高位置,“带着心比赛”、“游戏,也是为国而战”等成为韩国选手的信条。

  四、组织发展

  早在2003年,电子竞技就成为中国第99个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

但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国人仍不明白电子竞技为何物,他们往往将其等同于打游戏,并将从事电竞事业的人视为不学无术之人和“网瘾少年”。

尽管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推动电竞的发展,但成果却并不显著,除了每年有几个国家体育总局下属机构组织的杯赛以外,电竞界再难觅国家的身影。

  再说内部。

中国英雄联盟俱乐部的发展倾向于通过人员交易、引进外援来实现。

早几年,俱乐部之间相互挖取优秀人才,来提升自身实力。

而如今,俱乐部的目光又延伸到了韩国,通过大量引进韩国外援,来实现发展。

2013赛季,开始有俱乐部引进韩国教练。

2014赛季初,当时仅有3家俱乐部拥有韩国外援,总数为5名。

而到了2014赛季末,也就是S4总决赛结束之后,各大俱乐部纷纷引入大批韩国外援,一瞬间,仿佛所有的韩国选手都来到了中国。

  截至2015年夏,除了极个别俱乐部保持全华班以外,中国几乎所有的俱乐部都已拥有了韩国外援,多数队伍形成了3+2+1的模式,即3名中国选手加2名韩国外援加1名韩援替补的配置。

如此大量的引援,在英雄联盟界是绝无仅有的。

这样的引援,一方面可以迅速提升战队和中国赛区的整体实力,间接促进国内选手的进步;而另一方面,却剥夺了不少国内选手的机会。

举一例,VG战队原为甲级联赛的一支队伍,通过5名中国队员的不懈努力,成功晋级2015赛季的职业级联赛。

而俱乐部为了提高实力,以便在最高级的联赛中依旧能取得好成绩,引进了3名韩国外援,这使得原先的队员只得退居二队或者离开,他们无奈,他们觉得不公,却也只能默默承受。

  相比于中国“引才”的发展模式,韩国采取的则是“育才”的方式。

韩国的英雄联盟俱乐部实行练习生制,建立了人才储备库。

这一制度,同样也常见于韩国的影视娱乐公司。

通常,俱乐部的教练等人员通过关注英雄联盟韩服排行榜,选取有能力有潜力的玩家,通过测试,将其中愿意走职业道路的玩家招入门下,成为练习生。

练习生们和现役队员一同训练,彼此相互熟悉,增进默契。

当现役队员离队之后,练习生可以顺利、无缝地顶替,而不需要过多的磨合过程。

  韩国三星集团旗下的三星电子竞技俱乐部在2014赛季拥有SSW和SSB两只战队,他们在S4世界总决赛中分别取得了冠军和4强的优异成绩。

但在赛季之后,因为退役,服兵役等原因,两个战队的首发10名队员都离开了。

按理说,强大的三星俱乐部可能就此没落,但依靠完备的人才储备制度,三星俱乐部迅速组成了一支新的战队――SamsungGalaxy战队,并且立刻投身到新的比赛之中。

  五、总结与反思

  上文从三个方面对比了中韩电子竞技(英雄联盟)组织的差异,总结起来为三点,即组织管理上中国松弛韩国严格,组织文化上中国缺失韩国信仰,组织发展上中国外部引进韩国内部培养。

  事实上,中韩的电竞组织都是各有利弊的。

中国电竞组织的制度也有优点,它有利于队员健康生活和身心发展,也有利于俱乐部快速成长;而韩国电竞组织的制度也存在缺点,它过于限制队员的自由与思想,不利于队员长久进步。

实际上,电子竞技及电子竞技组织,作为新兴事物,一切都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并不能断然地去评判对错,也不能主观地去辨析优劣。

需要做的,是去发掘,发掘中韩对于电子竞技,去做了什么,又得到了什么。

  从最初的“打游戏”发展成为一项体育赛事、一种职业,电子竞技这一路艰辛地走来,历经了风风雨雨。

但归根结底,这项事业,它是一种“玩”。

而笔者去探究中韩间的不同,终极目的就是要弄明白,在“玩”这件事上,中韩“玩”出了什么不同。

  结论其实显而易见。

中国人,依旧是在玩游戏,本着一时娱乐的心理,用着随心所欲的态度,依靠着丰富的钞票,在“玩着”电子竞技。

而韩国人,将游戏玩成了事业,玩出了使命,玩成了一个真正电子竞技。

这是一种层次上的差异,也是一种本质上的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韩国人可以站在世界之巅,而中国人却只能一次次的屈居亚军。

  在电子竞技这条路上,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坚持地走下去,更需要的是,从心的改变。

(作者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

规范的联赛体制

韩国很早就成立公司制的俱乐部,相当于一个正规的公司管理,有专门的技术教练,战术研究院,还有强制的健身时间——在OSL半决赛中有选手因为通宵练习当场晕倒后,韩国强制了电子竞技选手的休息和锻炼时间,所以至少在星际时代,韩国选手很少有特别畸形的身材,相比当时中国电竞界选手的身材不定,胖的胖到了大山,瘦的就像吸毒的一样,这种公众形象直接导致了家长对于电竞的反感。

在星际争霸时代,韩国各大俱乐部研究院研究了各种竞争力,比如对于人族机械化开局的理解,对于多线操作的理解,对于拖把流以消灭带气兵种为目的的拖延战术理解,这种研究虽然说和英雄联盟不一样,但是这种风尚和制度应该迅速的能够转入任何一款电子竞技。

并且在星际争霸时代,他们就已经开始自带心理辅导师,而中国现在拥有电子竞技心理辅导师的队伍依旧很少。

好的体制可以产出更多的优秀选手,在体制方面中国已然落后韩国,只能在后续阶段中努力追赶了。

社会环境

在韩国人看来,电子竞技是个很严肃的行业。

这个行业每年给韩国带来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收益,拥有大批收入丰厚的职业选手,他们的受欢迎程度丝毫不输给体育明星。

韩国政府甚至设有专门负责游戏管理的部门。

以杰出的非指向性技能命中出名的MadLife,粉丝冠以"神"、(Mamen,即MadLife与Amen阿门的合成词)"的称号。

而Mamen这个词在韩国开放字典中被正式收录于词条中,并且MadLife的父母也极为支持其从事电竞行业。

与之相反的是我国的电竞。

国家还在观望,家长90%不支持,终于打上职业了,名声还是毁誉参半。

例如UZI,打开小狗直播的弹幕,喷子们可以说是问候了小狗全家。

既然是这样一个大家都不支持,还会被喷,退役何乐不为。

这也许就是韩国选手为何或如此强大的主要原因吧~

选手的投入程度

韩国职业选手都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他们每天都训练超过12个小时,电竞已经成为他们生命中的一部分,而且每个韩国战队都有很完善的训练体系,他们有不只一个的战术分析师,他们的教练有至高无上的领导权力,比赛失误,都会被罚钱甚至被下放到2队,无论你有多大的名气。

例如当今电竞界最强中单Faker。

2013年这位最强中单带领SKTT1K队获得S3全球总决赛的冠军,在2016年S5全球总决赛上与队友一起以15胜1败的战绩再次夺得了冠军。

即使获得了如此多的荣誉,Faker依旧为了职业,不谈恋爱,除了放假出去旅游其他时间基本都在训练,而中国的俱乐部一天训练时间不到九个小时,久而久之,两者之间自然也就产生了差距。

中国俱乐部成员作息表

请相信笔者,笔者绝对不是韩国粉,只是韩国队伍可以屡次在英雄联盟世界大赛中获得冠军,那绝对有他值得学习之处。

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优秀理念,根据国内行情做出调试,然后进行使用,争取在下一届S6中可以赶超韩国队伍。

-03-05

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规章制度》(2006年),包括五项管理内容: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成立2010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组织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电子竞技国家集训队选拔赛入选参赛运动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举办2010年度电子竞技国家集训队选拔赛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的通知》附《2014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竞赛规程》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二、现行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劳动法》、《商标法》、《刑法》等均适用。

承办商举办电竞赛事,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合同,这时《合同法》用上了。

举办电竞赛事要办哪些审批手续?

《消防法》是必须研究和适用的。

电竞选手擅自跳槽离开经纪公司,必须研究适用《劳动法》还是《合同法》。

赛事过程中发生意外,这时《侵权责任法》派上用场。

有人利用赛事进行赌博,妥妥的找《刑法》。

赛事转播权归谁?

查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一个案例发生,通常会涉及到几部法律,如何全面适当运用所有相关法律,正是专业性的体现。

三、法律滞后性

目前专门针对电竞的法规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规章,系低位阶法规,属参考适用范畴。

要解决电竞相关法律问题,更多时候,我们只能借助于刑法、民法总则、劳动合同法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

尽管有法可用,但总感觉不直接、不具体,不特定,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有“隔靴搔痒”之嫌。

况且,目前电竞业尚不成熟,乱象丛生:

假赛,职业选手工资差距大,赛事IP保护不力,选手与经纪公司薪资纠纷增加,竞技性弱化,裁判、主播或选手非职业化,无准入标准等等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

第二部分近期电竞企业上市主要法律障碍

  一、耀宇股份(MarsTV)上市案例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arsTV)在申请挂牌上市时,股转中心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MarsTV从事电竞直播是否取得了ICP、WWW、AVSP、互联网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证照(编者注:

MarsTV曾因未获得AVSP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经营,被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做出行政处罚);

  2.MarsTV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开展的业务(电竞直播、电竞俱乐部、广告等)与MarsTV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3.MarsTV在主播使用、赛事转播、广告等合作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合法性及独立性问题;

  4.MarsTV与未获得AVSP许可证的火猫TV合作的合法性问题;

  5.MarsTV电竞游戏、直播节目、电竞周边产品等是否存在侵权法律风险(注:

MarsTV与斗鱼直播存在直播侵权纠纷,详见第三部分)。

  二、网映股份(NEOTV)上市案例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NEOTV)在申请挂牌上市时,股转中心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NEOTV是否有实际参与游戏运营及虚拟货币发行,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照;

  2.NEOTV从事电竞直播是否取得了ICP、WWW、AVSP、互联网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证照;

  3.NEOTV的电竞游戏、直播节目、艺人及电竞周边产品等是否存在侵权法律风险;

  4.NEOTV与电竞选手、直播艺人的合作模式及可能的劳动法律风险。

  三、雨神电竞上市案例

  成都雨神电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挂牌上市时,股转中心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雨神电竞是否取得了ICP、WWW互联网出版等证照;

  2.雨神电竞使用的游戏是否取得了游戏“一证一备“等相关资质;

  3.雨神电竞的游戏授权运营、股权收购等关联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4.雨神电竞主营收入依赖单一游戏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第三部分2017年电竞产业司法判例报告

  一、电竞直播侵权案例

  在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电竞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中,上海法院认定:

  1.电竞直播具有合法性

  

(1)目前并没有法律禁止电竞直播,斗鱼公司引述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是行业自律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耀宇公司已经游戏公司合法授权,具有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独家授权。

  2.单独的游戏画面直播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斗鱼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1)电竞直播并非一项法定作品,电竞直播(转播)权并非一项法定权利。

  

(2)直播的游戏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对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直播的游戏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编者注:

游戏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捕鱼达人》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奇迹MU》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卧龙传说》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等均认定了游戏画面为类电作品。

此外,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将类电作品统一规定为“视听作品”。

  (3)耀宇公司的完整直播内容(包括游戏画面、解说内容、直播间布景、音效等),有可能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斗鱼公司仅使用了游戏画面内容,未使用其他内容。

  (4)耀宇公司并非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存在明显缺陷。

  3.被告未经许可直播电竞赛事,构成不正当竞争

  

(1)双方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2)斗鱼公司明知电竞由耀宇公司举办并享有电竞的独家视频转播权,且耀宇公司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斗鱼公司明知转播他人举办的电竞须获得相关授权许可系视频网站行业的商业惯例,但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电竞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

  (3)斗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该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为耀宇公司带来的商誉、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竞网络主播有关的纠纷案例

  1.在上海竞诚影视传媒工作室诉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游戏主播合作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10735号】中,边锋公司以竞诚工作室为满足《合作协议》规定的游戏直播时间及在线人数为由,拒付部分合作款项,最终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2.在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网游解说员戴士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多公司以戴士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要求戴士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3.在LOL知名电竞解说员小漠(吴思豪)诉淘宝网店“小漠阳阳零食店”不正当竞争一案【(2016)浙0110民初1888号】中,小漠以“小漠阳阳零食店”擅自使用其LOL竞技解说视频、艺名、头像为由,起诉“小漠阳阳零食店”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0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三、电竞软件开发与外包合同纠纷案例

  1.在北京侠客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电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0号】中,唯思公司以侠客行公司未依约履行Avalon电子竞技游戏本地化及运营支撑系统开发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侠客行公司返还研发费用,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2.在上海戏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网格科技有限公司电竞APP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73民初5号】中,双方对开发周期约定不明确,戏谷网络以青岛网格受托开发电竞APP软件存在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青岛网格违约责任,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3.在重庆电竞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丁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电竞数码专营店托管服务纠纷一案【(2015)渝中区法民初字第08286号】中,电竞公司以丁卯公司未完成电竞数码保底销售额为由,要求丁卯公司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四、电竞俱乐部合伙经营纠纷案例

  1.在李晓霞与王福光电竞俱乐部合伙经营纠纷一案【(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53号】中,李晓霞以王福光虚报了投资总额、少报营业收入为由,要求王福光退还投资款及少分的营业收入,最终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五、电竞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案例

  1.在电竞公司职员康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一案【(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31号】中,利用其在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事业部担任电竞项目组编辑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现金、Q币、游戏相关玩具等),通过操纵网站上的游戏视频排行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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