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施工合同砌筑抹灰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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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结构施工合同砌筑抹灰等
合同编号:
二次结构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材、包中小型机械、包垂直运输、包水平运输的方式;即:
(人工费+辅材+垂直、水平运输机械+手头工具+中小型机械+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承接本工程的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零工)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之内的各种墙体砌筑、墙体、梁、柱抹灰、与墙体砌筑、抹灰相关的脚手架搭拆、预留洞口留设,砌体拉结筋埋设、门、窗、洞口预埋木砖及预制砼块小型构件的加工制作和安装,二次结构钢筋、模板加工制作、安装,砼浇筑、养护,各种埋件安装、植筋用钢筋的下料、预留预埋、与二次结构相关的临边、洞口的防护的改建、维护、拆除、各种加工料棚的防护、各种机械防护设施的搭拆、砂石堆场修建与维护、电梯物料提升机防护搭设、搅拌站的搭建及安装等所有相关工程。
承包内容详见综合单价表。
施工工作段的划分详见发包人对承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
二、合同价款
暂估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合同明细详见附表,数量均为暂估,最终以审定的结算值为准)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劳务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报价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本承包合同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发包人承担履行本承包合同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4承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5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6分包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
8分包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
1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12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
1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
4.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7.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8.分包招标条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分包合同图纸
11.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
12.安全施工协议书
13.投标承诺书、投标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以及承诺书等
14.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1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
(1)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总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一致.
(2)如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总包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本承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
4。
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就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
在正式施工之前,承包人将就这些问题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在本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承包人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承包人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
4。
3如果本承包工程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在原承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该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发包人义务
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
⇨向承包人提交根据总包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组织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及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并负责编制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视承包人工作情况,有权将其工作内容另行分包或代承包人购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如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场,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承包人义务
6.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工期和发包人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和调配劳动力。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一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必须为成建制队伍,并配备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以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所有进场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将名单、证件(复印件)及时报送项目部.
⇨承包人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后,不应随意更换或调动。
如有特殊需要更换或调动的。
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更换或调动。
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应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
必要时,发包人有权替承包人代付其工人工资,工资款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各分部分项工程清理达到初步交验水平后,如再次因其它工种作业污染,应由责任方负责清理达到初始水平。
⇨交叉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做好自身成品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工程造价内),确因其它单位造成材料、设备及成品的损坏、破损,由承包人整理损失费用,责任方负责赔偿.
⇨承包人有义务不损坏其它分包单位的成品,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并接受处罚。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产值报表、洽商变更及零星用工,发包人在结算时据此进行付款,洽商变更及零星用工需当月完成当月报送,承包人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索要该部分工程款,结算时不予计价。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范、特殊专业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及技术交底施工。
⇨协助发包人协调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承包人须以发包人发放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为施工依据,以施工图指定的图集为工艺标准,不应私自更改施工图.
⇨无论承包人因何种原因(除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均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和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并配合发包人组织验收.质量验收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必须熟悉并能自觉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并能积极组织现场工人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对入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服从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制度,报发包人的安全部门审定。
⇨承包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培训,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者,发包人有权停止其所在岗位。
⇨承包人应控制身体状况不良及其不宜本工种工作的人员上岗,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后果,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劳动法规,对违反法规事件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发包人只负责协助解决,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有对安全隐患查找、发现上报(甲方)及解决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严重违规作业,发包人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方可复工。
⇨承包人违反上述安全条款,发包人有权清除违章作业人员出场,对严重安全隐患经督促整改仍无根本性改观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全部生产作业,对承包人经济损失及其工期延误自行承担。
⇨保持现场清洁整齐,应符合公司CI工地的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垃圾于指定地点堆放。
⇨承包人的进场材料、机具用具均应遵照文明施工要求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毁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6。
2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7.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7.1承包人不得转包其承包工程。
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分包。
三、工期
8.开工与竣工
8。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承包工程的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8。
3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8。
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因此使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予赔偿。
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9.工期延误及拖误违约罚金
9.1工期拖误违约罚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延误违约金外,对于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或是发包人实事求是估算出的他所遭受的或遭受的由上述承包人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偿付发包人等量的损失费。
发包人在最早期应给承包人以合理的通知,告知承包人他正在或将要蒙受或招致上述损失或损害。
9。
2承包人有义务告知
当其承包工程的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承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
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承包人的因此而应负的责任。
四、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
10.质量检查、验收及保证措施
10。
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应该符合分包工程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且不低于国家、地方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范、特殊专业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及技术交底施工。
10。
2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图集及环保要求.
承包人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
3承包人质量保证措施:
①承包人应建立符合发包人的ISO9002:
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报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一旦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承包人质量体系运转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②三检制:
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
在与其它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
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分包单位承担。
③承包人的资质及上岗证: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必须将承包人的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并由发包人上报监理公司备案.若承包人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发包人及业主的要求,发包人将另选分包单位,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额外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安全施工
1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1.2发承包人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范围按《安全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12.4承包人应当在1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12.5零星用工(如果有)由承包人每周上报一次,每月双方结算一次。
逾期未上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部分工程款索要权利.
13.工程量的确认
13。
1承包人应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自行按合约图纸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为发包人计量提供条件,致使发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该期已完工程量按零计量。
13。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1天内确认其工程量。
13.3对承包人自行超出合约图纸范围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3.4不能证明合格的工作不予以计量。
13。
5擅自施工的项目不予以计量。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4。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4.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4.3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给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5天内自行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按约定进度施工,承包人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六、工程竣工及结算
15.竣工结算及移交
15。
1分包方按时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分包工程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办理妥竣工工程移交手续,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扣完承包人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
16.保修
16.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按照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保修金额为本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5%。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分包方施工质量责任。
16。
2保修期内承包人免费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修理现场,提供保修服务。
承包人不能及时抵达提供保修服务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16.3保修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
只要发包人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7日内派人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满意。
发生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7违约及索赔
17.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没有按本协议规定履行或全部履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采取任何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和挽回其经济损失。
17。
2因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7。
3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文明施工规定,经督促整改仍无根本性改观的,发包人有权处以罚款,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7.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服从发包人相关人员的领导、监督和检查,由于发包人相关人员指挥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应办理书面签证或洽商,作为依据,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争议
18。
1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
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合同内容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八、其他
19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9.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尾款支付完毕,分包工程移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合同任一方破产或无债务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0合同份数
2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20.2本合同副本五份数,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一份。
2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1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专用条款第1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4.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