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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技术教育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及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启示

 

姓名:

袁芬

学号:

2010371

专业:

职业技术教育学

2010年12月1日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及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启示

摘要:

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其经济的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教育系统、基本形式、培训体系、管理体制、师资、态度、立法和课程设置方面分析了德国的职业教育状况。

并引发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中国;启示

 

TheDevelopmentofVocationalEducationinGermanyanditsRevelation

Abstract:

VocationaleducationinGermanyplaysaimportantroleinit’seconomicdevelopment.ThistextanalysisthesituationofvocationaleducationinGermanyfromsomeaspects:

thehistoryofeducationaldevelopment;educationsystem;basicform;trainingsystem;managementsystem;teachers;attitude;legislationandthecurriculumsetting.Andtheseenlightensomewaystosolvesomeproblemsthatexistinourcountry’svocationaleducation..

Keywords:

Germany;vocationaleducation;China;revelation

 

目录

1.前言1

2.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1

3.德国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2

3.1完整的职业教育系统2

3.2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2

3.3双元制为主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3

3.4德国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4

3.5德国的职业教育师资状况4

3.6德国对职业教育的态度5

3.7德国重视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5

3.8课程设置灵活,教材内容更新速度快6

4.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6

4.1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6

4.2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6

4.3努力转变对职业教育的态度7

4.4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7

4.5构筑一个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7

5.结语8

参考文献9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及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启示

1.前言

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得到较好的发展是世界所共知的事情。

二战后,联邦德国经济迅速腾飞,其教育事业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急需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提高。

所以德国职业技术教育被称为德国经济腾飞和持续繁荣的秘密武器

2.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德国中世纪就有了早期的学徒制度,手工业和商业,特别是手工业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授才艺和技能。

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政府通过为手工业行会的立法和各类进修学校的发展,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奠定了两大基础,此为第一阶段。

17-18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单纯的手艺传授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就出现了学习理论的学校教育“职业学校”。

1889年颁布的《工业法典》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教育结合,双元制职业培训初步形成,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即现在双元制职业学校的雏形。

1969年《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得到全面制度化和法制化,此为第二阶段。

1981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一次将职业教育和培训岗位需求相结合,明确职业教育应该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强调职业教育的政治性制度安排的意义,指出政治决策的决定因素不应是经济界的需求,而应是青年人对职业教育的需求。

此为最新发展阶段。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形式,“双元制”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思想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

根据受教育者与企业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受教育者在企业以“学徒”身份、在职业学校则以“学生”身份接受完整、正规的职业教育。

3.德国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

3.1完整的职业教育系统

德国的教育体系主要分三个阶段:

1—4年级的小学教育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初、中等教育,学生在初中毕业后,根据不同职业要求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意愿,进入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或完全中学接受普通教育;第三阶段为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中学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学生,可以进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也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这种“立交桥”式的高校入学方式,为进入职业学校的青年学生在有一技之长的前提下,又提供了一条进入理论研究的道路。

一些在完全中学接受普通教育的学生也可进入职业高校学习,但入门条件一般包括最少一年以上的职业技术工作实践或职业教育经历。

3.2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

3.2.1高中阶段职业教育

第一,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

(1)“双元制”职业教育。

将在企业里进行的职业技能和相关工艺知识的教育与在职业学校里进行的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结合起来培养职业人才的教育制度。

企业为“一元”,职业学校为另“一元”。

“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制为2~3.5年,无入学条件,但一般为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毕业生,其智力特征以形象思维为主,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

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约70%时间在企业,30%时间在学校。

(2)全日制职业教育。

主要为职业专科学校,学制1~3年,入学条件主要为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生,以所谓德国历史上形成的“学校型教育职业”为主,培养目标可分为两类:

一种是所谓“双元制”替代型职业教育,培养技术工人;一种是所谓与“双元制”平行的独立型职业教育,培养技术助理、实验员、社区服务或护理人员。

第二,升学导向的职业教育。

即所谓“立交桥”式的职业学校,主要有三种:

一为专科高中,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学制一般为2年,其中实践与理论课程各1年,毕业生直升专科大学;二为职业或技术高中:

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或已接受过职业教育者,学制2年,全日制理论学习,毕业后升入综合大学(有专业限制);三为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学生主要来自实科中学,学制3年,毕业生直升综合大学。

3.2.2高中后职业教育

第一,高中后非高等教育。

主要形式为专科学校,属于职业进修教育,入学条件是已接受职业教育并有2年以上职业实践者。

德国认为技师(师傅)和技术员的培养,不应在职前而是在职后进行。

学制一般为2年,其培养目标为师傅(技师)和技术员。

专科学校可分为师傅学校和技术员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经行会考试(师傅)或国家考试(技术员)合格者,可获得上述称号,若通过相关资质审核,还可担任企业实训教师。

属于这类教育的还有商务师、手工业企业主的培养。

第二,高中后高等职业教育。

主要形式为职业学院,招收完全中学毕业生,学制为3年,其中2年后可分流。

其培养目标为职业型高级人才,修完3年经国家考试合格者,授予“职业学院工程师(经济师、社会教育工作者)”称号,相当于本科教育;修完2年后经考试合格者,授予“工程师助理(经济助理、教育工作者)”,相当于专科教育。

职业学院专业设置集中在工程技术、经济工程、社会服务三大领域,采取“双元制”模式,学生与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教学分别在学院和企业里进行,3个月轮换一次。

3.3双元制为主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最鲜明的特色。

它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教思想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职教模式,它是一套企业与职业学校密切配合、实际与理论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体制,德国双元制教育的实施是理论课与专业课结合起来交替进行,其学生每周在学校学习时间为1—2天(不超过2天),其余时间在企业实训,职业教育形式是理论→技能→理论→技能不断反复的实践过程。

这种方式使学生真正在做中学,不会或理论不够时即到校园进行理论方面的学习,理论为实践服务才真正落在实处。

培养的内容由政府和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共同确定,培训时间根据职业的不同在年至年半之间,使教育真正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

接受培训的学生是以企业的学徒身份一边参加企业的劳动,一边在有关的职业学校学习职业课和基础课。

学生在培训结束后可以立即进人企业,无需再经历一段时间的适应,满足了产业部门的需要。

在学期间,学生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和法定社会保险,学生本身的先进技能也直接为企业所用。

学习期满,通过毕业考试后即成为技术工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业的终点。

经过几年实际工作后,人们可以继续通过考试获得更高的技术职称乃至进人大学深造,成为高级人才。

在职业教育教育过程中,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供职业技能及职业经验的培训,提供兼职教师,提供场地培训,提供培训经费,在职业教育中分工明确,政府通过立法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企业与学校相互协调配合,并与企业为主,企业居于主导地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以能力培养为主,培养了一大批适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线高技术人才。

3.4德国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首先,在职权分配上,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各州拥有包括教育在内的文化主权,所以德国职业教育体制的基本特点是:

各级各类学校属于州一级的国家设施,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由各州负责,按州《州学校法》的规定实施;校外特别是企业形式的职业教育,则由联邦政府负责,按联邦《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企业按《手工业条例》)的规定实施。

其次,管理机构上,其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有:

联邦一级:

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专业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是职业教育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

1970年成立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则是协助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解决关于职业教育根本性与全局性问题而设立的联邦级职业教育的决策咨询与科学研究机构。

州一级:

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及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

各州教育的协调机构为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该委员会下设职业教育委员会。

地区一级:

行业协会,包括工商行业协会、手工业行业协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经济组织,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自我管理机构,有8项重要职责:

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

最后,经费投入上,德国职业教育经费分担情况,以企业为主。

形成以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共同投资的格局。

3.5德国的职业教育师资状况

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有专职教师和实践教师。

专职理论教师要经过两次考试才能从教,一是经过本专业大学学习5年之后参加国家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将进入第二阶段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每周24学时实践课程的学习在企业进行,其余12学时教育理论的学习在职业学校中进行。

通过两年在企业、学校交替的实践学习,学生再参加国家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将获得教师任职资格,方可从事职业学校教师工作。

德国职业院校的实践课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且兼职教师多于专职教师,除小部分来自大学外,大部分来自企业。

他们除具有专业知识师傅证书外,还要求具有5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200多学时的教育学专业培训,成为一名“双师型教师”。

来自企业一线的教师由于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更受学生欢迎。

德国职校教师队伍的构成,培养了学生过硬的职业能力及厚实的理论基础,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工作。

3.6德国对职业教育的态度

首先,德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它有不鄙视“技能”的文化传统,且国家法律赋予职业教育和普通学历证书同等地位,职业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德国规定,凡事修完普通教育没有升入全日制学校的青年,每周必须要以一天或是两天的时间以定时制的形式接受职业教育。

其次,他们衡量人才的标准不在于个人学历的高低,而是对社会贡献的大小。

在德国,技术工人是被当做人才予以重视,加以培养的。

在人才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德国不仅许多适龄青年乐于接受职业教育,甚至为数众多的完全中学毕业生也宁愿放弃高等学府的入学资格,而心甘情愿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成为一名未来的技术工人。

在就业的过程中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重来都不被轻视。

另外,国家把发展具有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做为重要责任,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协调的关于教育、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的政策措施来增强职教吸引力,并保证职业学校受训者有晋职可能和办学能力。

学生和家长对职业教育达到了自觉认同的程度,德国适龄青年中,只有20%的人上大学,80%的人完成中学教育后接受职业教育。

接受职业教育的青年人中,65%的人经由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培养成为某一职业的熟练工人。

3.7德国重视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

各州都规定对18岁以前完成普通义务教育而未进普通高级中学就学的青年实行义务职业教育。

1969年公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最基本的法令,它对各级各类职业训练、制度、组织、期限和考试制度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这一法规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1971年,德国又相继颁布了与《职业教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技工条例》等。

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由科教部、经济部等共同制定的《培训条例》,以及各州和有关行业颁发的一些实施条例。

明确规定了参与办学的企业、学校、研究机构及地方府的责任、义务。

这样,在法律约束下,办学各方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就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

3.8课程设置灵活,教材内容更新速度快

德国所有职业都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但没有全国统一的课程设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学校设置什么课程,企业选用什么培训教材完全取决于自己,要求符合教学大纲的难易程度即可。

学生修完学业参加由工商联合会组织的统一考试。

德国课程设置的特点是灵活弹性化。

教材一般只使3月一届最多两届就要更新教材的指导思想,把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引进教科书,以求得最佳的教学效果,使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的人才保持平衡。

4.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4.1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是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提供教师等方面很少参与,教学只是学校的事。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广下,校企合作使学校与企业合作有所加强,如提供实训基地,或学校建立模拟实验室等。

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主要是在企业或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职业院校应加强校企合作,在专业建设、教学内容、教材、实训场地、师资等方面听取企业意见,并广泛开展产学研究与合作。

如利用企业场所进行实践教学,聘请行业专家、高级技师等为兼职教师,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项目和技术研究方向,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工艺技能、物化产品,提高双方效益,建立双赢局面。

另外,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责权,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倾斜,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实现职业教育主体多元化。

4.2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扩大师资来源。

中国职校教师大部分是来源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类普通高校,缺乏在企业工作或实习的经历,教师自身就缺乏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双元制经验,打破聘请企业技术人员的种种限制,聘用一些具有丰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师傅或职员担任兼职实践教师,在企业或职校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教学和指导,传授行业企业的前沿技术,让学生及时了解、掌握自己所要从事的职业领域的最新动态,尽快适应未来的职业岗位,或定期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专题技术讲座。

其次,重视对职业教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计划的安排在职教师的培训,如去企业进行现场操作学习,参加国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和“复合型”教师队伍。

4.3努力转变对职业教育的态度

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社会、家长乃至学生对职业教育都有一定程度的轻视,接受职业教育只是无能接受高等普通教育的一种被动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我国应尽早把职业教育提高到与普通教育等同的社会地位上来,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回报,改变劳动用工、人才选拔中片面追求学历而轻视技能的做法,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声望。

4.4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首先,在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实践课的比重。

其次,在教学中,多实践多实训,多与企业和社会联系,改变过去全部学完理论知识之后再实习的情况,应该边学习理论知识边实习,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更好的结合起来,互补互长。

中国职业教育应区别于本科的学科式教育,避免成为本科的压缩教育,探索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能力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以能力培养为重点,把教学和生产实践、企业、社会、科研融合,采用“融合式”、“镶嵌式”的教学模式,培养出受企业欢迎的、职业特点突出的技能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国国情,实训基地可以建在学校,或是利用企业场地建设,学校设定实训基地实习的形式和时间。

4.5构筑一个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中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等几部分。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上是“终结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升入高职院校的机会很少;高等职业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一个专科层次,且缺乏与其的沟通和衔接,多数人的出路是去社会就业,无法满足部分学生继续学习的需要。

针对中国职业教育内部沟通不畅、层次割裂的现状,可以借鉴一些德国的先进经验,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沟通,尤其是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和沟通,构筑一个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5.结语

总之,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各个方面都形成它特有的特色,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大批的实用型技术人才,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中国的职业教育要想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更好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借鉴国外职教的优秀经验,结合自身情况从师资、培养模式等各方面办出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培养出更多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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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J],比较教育研究,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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