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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心得体会

新消法心得体会

转变观念为3·15维权新机制鼓与呼------谈谈学习新《消法》的点滴体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又适逢新《消法》颁布实施,这给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带来了强大福音,也给我国消费维权组织落实新《消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可靠保证学消法心得体会学了消费者保护法后,真心喜欢了解到了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去反对那些违法的恶势力,作为消费者的我真的觉得有法律的保护而感到十分的安心笃定具体的消费者保护法有以下九项人身、财产安全权看书时了解到《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我们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我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知悉权我们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现在想想我们一般都不会过问,就算买到过期的有时也是自认倒霉,现在想想也正是因为我们这样的心态才让有些黑心的经营者越发的猖獗自主选择权我们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我们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公平交易权我们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求偿权这项权力在我个人看来真的只有少数人才会去找经营者索赔,基本都是忍气吞声,自己认栽,所以我们有时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野徐支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我深知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我认真学习了新消法的有关精神,并将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此次《消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对银行而言,个人客户信息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近年来个人客户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就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运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手段强化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对信息的查阅、下载、复制等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新《消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细化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为防范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银行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如实告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风险水平、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做到明码标价,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银行应注意区分金融产品设计销售阶段、存续阶段和终止阶段的不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力求与消费者做到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银行还应注意信息披露方式,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协议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作出具体约定,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范相关风险新《消法》还进一步规范格式条款,除了将“格式合同”修改为“格式条款”外,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需按消费者的要求予《新消保法》学后感我很有幸参加了这次《新消保法》的培训,业务上得到了“充电”,不才与各位领导,同事共同探讨一下这次《新消保法》改变,同时也说一下本人的学习体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随着网络、电视、电话等新兴购物方式的崛起以及其带来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新的消保法应运而生本次新消保法主要针对新购物媒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作了改动,给出了更完善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有许多新的亮点,结合本商场的情况,我认为在遇到消费者投诉纠纷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应给予优先保护,比如《新消保法》中明确在传统消费品消费后若商品质量不合格,则无理由退款,同时在工作中我们还经常可能碰到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释,这是就要有一种小齿轮套大齿轮,小法套基本法的思维,比如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决办法那么找合同法,合同法找不到找宪法,宪法找不到找基本法,以此类推,总可以找到解决办法还比如有的商品它的生产厂家提供三包服务,有的不提供,那怎么办?

这个时候就是有规定按规定来,没规定按新消保法来当然新的消保法,也有许多亮点以及解读,我这里找了一些案例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沙银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并结基层合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下:

新消法的精髓一、新消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1、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2、消费者保障权得到了扩展新消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的宣传得到了全面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4、经营者对商品瑕疵必须告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5、经营者的举证倒置得以明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6经营者对“三包”作了突出性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7、消费者有返回权利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8、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和惩罚性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9、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的误工费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0、增设精神缺失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新消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也列入处罚范畴三、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建设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明确了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权限新消法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中,增加了: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的不足一、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新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如何设立,那个一级编委会批准还没有具体规定?

二、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根据新消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如何支持、经费怎么预算、经费收支如何决算,还没有具体制定?

三、职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责,还缺少消费者协会裁定权,往往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出现终止调解现象,只有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裁定权,才能完全彻底地维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消费者协会的裁定决定权同司法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尤其是供电、保险等公共企业,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不予以认可,拒绝赔偿消费者损失四、具体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没有出台?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尤其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更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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