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事学院九十四学年下通识讲座纪录中华医事科技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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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事学院九十四学年下通识讲座纪录中华医事科技大学

中華醫事學院九十四學年下通識講座紀錄

主講:

蔡淑文律師─奇美醫院、國泰人壽法律顧問

講題:

法律與生活

主持:

林校長壽宏、鄭主任博真

時間:

民國95年5月22日

地點:

演藝廳

紀錄:

彭麗秋

鄭主任博真致詞:

  我覺得各位同學,二十歲左右而已,講涉世未深倒是可以。

如果大學畢業了,三十幾歲了,跟人家說涉世未深,那就有一點不太合理。

不過法律,今天我們要講的主題,法律,法律呢,我想喔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你不能說:

「我不知有這一條法律,所以我不算犯法。

」不是說你不知道那就不算犯法,所以今天我們特別安排,請到台大法律畢業的蔡淑文律師來為我們講解生活跟法律的一些議題,蔡律師在律師界相當有知名度,已經執業將近十六年,她是我們奇美醫院,還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她也擔任很多這個民間團體的法律諮詢的顧問,今天我們很難得,請到蔡律師來為我們做演講,現在我們請同學熱烈的鼓掌來歡迎蔡律師。

(同學鼓掌)

蔡淑文律師演講重點摘記如下:

主任,現場的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

看到你們都這麼年輕,想到二十幾年前讀大學的時候,那個時代跟現代不一樣,老師、家長通常的要求,就是你們回的去功課…,所以學生都非常的單純。

那我這個生活的知能跟比較專業的常識,事實上都不是在學校學的,都是我進入社會之後,慢慢的根據需要去慢慢學習,你們現在很幸運,在你們還沒有踏入社會的這個階段,師長他們都會非常細心的,幫你們準備了專業科目,讓你們預做準備,這個對你們來講是非常好的。

在我們職業裡面,遇到很多的護理人員、醫技人員,還有醫生,他們都是非常的單純,大部分步入社會之後,他們專注的都是他們個人的工作領域。

他們都邀請律師讓我們去跟他們講解,他們工作領域或生活領域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你們可能也發覺一種傾向喔,我是覺得整個社會因為它已經變得非常多元化了,不像以前那麼單純,所以人之間的關係不像以前這樣子,有很多相對的你遇到了病人,遇到的這個相對人,他們是用權利義務的觀念,不是用人情的觀念,是權利義務的觀念,用法律的觀念來介入彼此的關係,所謂爭取權利。

醫生、病人(法律的糾紛)很多,那一樣喔,包括檢驗的人員,甚至在檢驗的過程裡面,可能會有這個法律的糾紛的發生。

有一個個案,在檢驗中,進去照X光的時候,那病人就因為躺下來然後又要站起來,可能要扶住,然後去撞到東西,那他撞東西之後,他是說因為那個照X光的人沒有跟他講,他「站起來的時候要小心!

」所以撞到上面的這個機器,造成他腦震盪,現場的醫護人員與他根本沒有任何的相識,可是這個病人認為說,他被照護權利喔沒有得到滿足,這樣子告到法院。

  以後你們未來與病人的關係,可能…往這個區塊去發展,在你們沒有步入整個就業的市場之前喔,有教你們概念是很好的。

有的同學覺得說:

「現在跟我們講生活跟法律的關係,事實上好像發生很少,你說有什麼關係?

我們每天的生活頂多,我就是去租個房子,然後去銀行開個戶,我如果有一個卡片,我去刷卡買東西,我寒暑假頂多去打打工,法律好像跟我沒有任何的關連。

」事實上我剛講的每一件事都涉及法律,你租房子,你跟房東之間有房租契約關係啊,房東有怎樣的權利義務?

那你做房客又有怎樣的權利義務?

你去銀行開戶或你去郵局開戶,你去銀行要開戶辦保險,他會把定型化的制式的條文給你,你可能看都不看就簽了,它也成立了某種的法律關係。

你沒有繳卡費,或是你的卡被爆刷了、或掉了,你預期的利息怎麼算,這都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關係,它也涉及法律了,這是一個契約的關係。

那麼你們去打工,打工不是有到時候要領薪水,可是你工作的時間的長短、工作內容是什麼?

你能不能請假,那老闆是不是能隨時把你f辭掉,或者是你本來就是在這個門市工作,他可以把你調到另外一個門市部去工作,這也涉及你跟老闆之間有一個勞動的契約,你們也成立法律的關係。

  所以生活跟法律是密不可分的,當你平安無事的時候,你覺得它好像沒有存在的必要,可是你一旦涉及你自己的權利義務的時候,它就跟你息息相關。

我認為大家至少有一些概念可以備而不用,那我待會介紹一些比較基礎的,先跟各位做這個解釋(對工作人員說:

第一頁好嗎?

麻煩妳)第一頁(螢幕),我會講到一個所謂的「民事」那跟後面的「刑事」的法律關係,那「民事」我給各位一個基本的概念,「民事」的話,我會有一個大原則叫「契約自由原則」,那「刑事」,剛好顛倒,這兩個名詞跟各位解釋就是說,民事通常一般來講,你只要兩個人說好了,兩個人就可以成立一個契約關係。

這個法律沒有太嚴格的規範,比如像說你們看一些影視新聞,很多影星尤其外國的,他們都會簽訂一個所謂的婚前契約,他們的要求很多、很多,那這個婚前的契約只要你說得到,不違反風俗,不違反法律的強制上約定,內容簡單的講你都可以納進去,只要你想得到,你們兩個同意了,在法律上都是有效。

  下面講到的「刑事」的法律,那一定是法律條文有明白的規定,你這樣做是犯罪了,那才成立犯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的話呢,在道德上面非常的不允許、非常的不恰當,那也不構成犯罪,這兩個觀念是兩極的,就是「民事」跟「刑事」這兩個觀念是兩極的。

要注意民事領域裡面喔,你所作所為喔,為什麼我這裡會特別提到行為能力,跟你的年紀有關?

因為法律要對這個人所做的東西有沒有效?

要進行評價的時候喔,第一個先要考慮到他是他的精神狀況,那這個精神狀況跟他的年紀,在某一部分是有關係的。

你如果已經成年,滿二十歲了,他會認為說,一般的社會的知識跟水平,你就是可以做完全的判斷,你了解你的所作所為是什麼,你到二十歲以後是成年,你不能跟人家講說:

「因為我涉世未深,我不懂。

我雖然已經二十歲了,我所懂的很少,所以我做的東西,我的承諾,我定了契約,不見得是有效的。

」不可以是這樣,你只要是滿二十歲,你的所作所為就是在法律上面得到評價是完全有效。

  相反的就是說,你如果是七歲到二十歲之間,你們如果有的話,可能是十七歲以下的,十七歲以下(父母…)在法律上的評價是無效的,你如果是七歲到二十歲之間,你們有人可能是二十歲了,那有人的是七歲到十九歲的,這個它認為說,你智慮還沒有很成熟,你的所作所為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完全的喔,是灰色的地帶,那等一下我會講什麼叫灰色的地帶。

那這個我講你二十歲,那你呢這個所作所為在法律上他是完全評價是有效的,除非怎麼樣?

這個期間你的,因為精神疾病,我們舉一個例子有可能嗎?

有一個他年紀只是二十好幾了以上,七、八十了,那他得了這個老年的痴呆症,那這個案例發生的就是說,這個通常是,有某一家族的(老人),他去大兒子那邊住的時候,這個他兒子就帶他去把這個財產過掉了,那他去這個兒子那邊住的時候,他又講說沒有啊,那我剛剛說二十歲以後他的所作所為在法律上評價是完全有效的,他的智力已經嚴重退化到大概只有十歲以下,那通常這樣的很特別的情形,他的行為也被評價是沒有效。

雖然說他本人小孩子帶著他,辦了一切的手續,也是被評價無效的,所以這個年紀的區別在這裡。

  那有的人說,那二十歲歲是怎麼算的?

事實上是以實際的年齡來算,並不是以農曆的生日來算,要用國曆的,而且是一天、一天每一天都是要算的,我是十九歲十個月,那跟二十歲在法律上評價還是不一樣的,二十歲是成年,那你實際上你有完全的能力,那,我心裡想說,這個律師講的還是很抽象啊!

十九歲跟二十歲有什麼差別啊?

有很多的差別,有很多的表格拿出來給你們填,有一欄監護人跟法定代理人要填,有時候你到醫院去,你要做一個什麼割雙眼皮的手術,或是…有一欄是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你年滿二十歲就不用簽,你未滿二十歲就一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它的區別在那裡?

這個評價的不同。

(對工作人員說:

你往上翻)好,那我已經講了,你如果是滿二十歲你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那你的行為在法律上絕對是完全有效的。

那你如果不是,湊巧是十九歲多一點,現場很多人是這樣子,那原則上你的所作所為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如果沒有同意你的行為無效。

那同學講,如果你是從台北來這邊租房屋訂契約,跟那個電腦公司訂一個雜誌啊、買一個化妝品啊,如果全部都要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然他都視同無效,那我的生活多不方便?

所以法律還是有開一扇門,如果你是未成年人,原則上不管什麼都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然你的主張無效。

但是如果特別,這個師長或者這個師友對你很好,送你一個很名貴的手錶好了啦,或者什麼名貴的項鍊,那這個本身你就跟他成立贈與的契約,「這樣子我們還要經過爸爸媽媽嗎?

如果我沒有經過爸爸媽媽,我收下來,那無效隨時都要還人家嗎?

  法律的確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之前,家長沒有幫你同意之前,理論上是無效的。

但是因為這個對你全部只有好處,例外的如果沒有經過家長同意也是有效的。

或者我講的,因你的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需的,這個都有效,不要經過家長的同意,我來台南唸書只是租個房子,那我簽契約還要跟我爸爸媽媽講,他要簽才有效,你的生活跟你的年齡,如果樣樣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是不可能的,原則上例外有效。

  講到一些特別要討論的事項,有可能是無效的,比如說單獨行為,什麼叫單獨行為?

開本票、開支票,你可能在書局或是在那裡打工,打工之後老闆覺得說:

「最後這個接管的財物不是很清楚,還是…,有一個辦法,你寫一個切結書,或者你馬上去買個本票,文具行賣的本票,上面寫三萬,你簽說你要付我三萬,付了之後才讓你離開。

」這樣子的情形,那這個、這個年輕人沒有辦法,遇到了啊也是要簽啊,這個簽票的那個行為叫做單獨的行為,他可以說他的年齡,沒有到二十歲都是無效的,都是無效的。

有個年輕人說:

他的朋友去上班,老闆懷疑他虧空公款大概四十萬,老闆懷疑這個錢兩個人都有用到,既然花了這個錢你既然沒有辦法還,沒關係簽個本票,我就放你走。

這個例子是說,我簽那個本票的行為,不管是自由意願的,或是非自由意願的,這個是單獨行為,是無效的,因為我們年紀不到二十歲,這是法律給各位的保障。

  另外要講定約的行為,定約行為,那你可能定立一個~簽一個房屋契約,那這個訂約的行為,你沒有得到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許可,是無效的。

那另外有一個所謂誘詐,就是說有個未滿二十歲的人,他騙人家說:

「我其實是已滿二十歲了,不是十九歲多,我已滿二十歲了。

」他跟這個對方成立了一些法律的一個書面的契約,(不是無效的),但是法律另外規定說,你既然會施用詐術騙對方說你是成年人,表示你的智育是相當的成熟,法律就不給你保障,你如果是騙對方你滿二十歲了,你去做了一些法律行為,後來發現你其實沒有滿二十歲,你所做的行為還是有效的,你不能搬出法定代理人說,我爸爸媽媽不同意啊,你做一個借貸的行為說,我爸爸媽媽不同意,行為無效嗎?

不是,因為你施用了詐術。

  另外一個就是獨立營業,不曉得你們有沒有這個經驗?

暑假去跟人家賣東西,擺地攤或開紅茶店,那這個獨立營業行為,不用得到你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去開這個店,因為你開這個店你所做的,可能跟人家租房子,去訂一些餐具,去買一些材料,這不用一一的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因為他已經概括同意說,同意你去做這個的行業、這個營業、這個生意,那概括這個生意所附屬的,都不用一樣一樣得到代法定代理的人同意,所以這個簡單的介紹,就是在年齡的區別,法律對你們有不同的評價,十九跟二十歲絕對是不一樣的。

  那我剛講到,民事有一個大原則就是契約自由原則,不以書面為要件,只要跟人家嘴巴講好,不違反風氣良俗的全部都有效,那這個、這個,對方跟我天花亂墜講了一大堆,但是沒有書面,到時候他都不承認呢?

是不以書面為要件,白紙如果沒有寫明黑字的話,別人答應的條件,跟你有所約定,如果沒有白紙寫黑字,講得再好聽,他是有這個效力沒有錯,可是到時候你講過的話像風一樣吹走了,你說他有答應你做這個事,你朋友如果來電腦公司買電腦,說要付給你多少的佣金,多少的折扣,講得非常好聽,契約自由原則啊,我不用書面啊,通通有效的,可是~我是建議一個觀念,契約自由沒有錯,但是原則上是白紙寫黑字是最好的。

  那契約,你講要以書面為主,什麼樣子的書面才算是呢?

是不是估價單,他只開個估價單,這算契約的一部份嗎?

我認為算是啊,它不是用契約兩個字,他頂多是開給你估價單,因為你認為這是契約的一部份,白紙寫黑字沒有錯啊,可是正面沒有寫契約兩個字,你們認為這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嗎?

在法律上有效啊。

如果你跟我說,我給你估價是那個一千塊,修理完以後,他說不好意思耶,這個應該是兩千塊耶,那要以一千塊為主,還是兩千?

你們認為契約所定是一千還是兩千?

估價單本身是契約嗎?

你們有沒有同學有答案舉手,你舉手,好你說,你覺得呢?

(同學回答:

只要白紙寫黑字就算)對!

他講得很對,只要白紙黑字,他的名目叫做估價單也好,叫做同意書也好,叫承諾書也好,弄個名目,不見得就是說一定要契約兩個字,就成立契約關係,最好白紙黑字寫明白了,對你們比較有這個效力。

  你們會有疑問就是說,可是通常是別人丟給我們一大堆書面要我們簽,不是我們的要求人家寫啊,我們去銀行、去上班、去打工,老闆丟出來的就是一大堆的定型化的契約,密密麻麻的啊,這不是我們要求人家,這是人家擺上的就…,你去訂購一個產品,去買電腦,就丟出來一份好像書,反正很怎麼樣,丟出來的就是型式化的契約,裡面有可能很多我沒有看,或者我看了我有意見,也沒有辦法修改啊,這個店員就是隨便跟我講,這個就是寫、寫得好好的啊,這上面可能他會印下來啊,那這個「定型化的契約」喔,目前法律喔他有一個特別的保障,對消費者的保護,他就是針對這個定型化的契約,定型化的契約他不是照你們兩個當場說一個字、一個字寫下來的,他丟給你的都是整本的,用印刷印好的,而且是每一個人丟的都一樣的,這就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

你們通常去買東西都會遇到,他丟給你的是這樣的東西,這樣的東西對我們一般的消費者可能沒有什麼保障喔,不是每一個條款我都看過,也不是每一個條款都是站在客人這邊的,他們可能是站在對照那邊,他設計好的,所謂的定型化契約,郵購的產品,或者是馬路買賣,所謂馬路買賣就是說:

「某某小姐,我們這個化妝品很好,要不要試用一下?

第一次不要錢,接下來刷卡好了,你買這一套可以終身使用。

」或者是來推銷這個電腦的軟體,「你只要訂,陸續的客後服務都會到,怎麼樣、怎麼樣,…」買了以後,即使沒有對方任何的不當,也沒有任何的理由,你可以在七天之內要求退換、退貨,你可能拿回去七天了,其實對方講得也沒有錯,可是你考慮自己的經濟,本來說好幾期,每期付多少錢…無論如何,不需要任何理由,不是說你的東西不好,不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打電話要求說這個要~在期限七天之內要求退貨,可是現在遇到很多糾紛就是說,我打電話跟對方東西我不要了,拜託他把電腦跟桌子搬回去,但是他們都不理我,我已經拖過了七天啊,我就跟他講,他說沒有啊,你沒打電話來,我不承認有這個事,爭論不休。

那這時候到底如何保存證據?

  我要提到存證信函了,存證信函,就是必須去郵局購買,一式就是三份,郵局會存檔一份,一份寄給對方,一份你存檔,那你寫的東西基本說郵局都有存份,如果一般的信函你寄過去了,有人證明你有寄,你寄了內容,可能公司說有寄沒有錯啊,可是你裡面的內容是這樣嗎?

跟你現在拿出來的那一份不一樣啊,「你沒有七天內發函要跟我要求退貨啊!

」郵局有存證信函,到郵局購買,一式三份,蓋了你的印章,付了郵資之後郵局就幫你保存了,特別證明你寫的信件的內容是什麼。

(有同學舉手發問)同學有什麼問題?

(同學說:

你剛剛說購買物品,七天內可以要求退貨,不管這東西有沒有損壞?

)對,對,比如說這個東西本身沒有問題,也符合你的要求,售貨員也沒有騙你,或者是怎麼樣,可是你單純的就是不想買,他給你猶豫的期間,你可以有一個猶豫的期間,有時候你聽他講的很好,你沒有考慮你的經濟,你就買了,一兩分鐘後你馬上就後悔,法律給你一個空間,就是有一個猶豫的期間,七天你可以要求退貨。

通常是他想盡辦法要賣給你啊,那如果(公司)是小規模的、比較沒有制度的,你去退貨的時候,他會講很多理由,然後再給你拖過七天以後,他說:

「沒有啊,你沒有跟我作做這樣子的要求。

」你打電話,他也是這樣說。

那這個存證信函本身是很好的一個存證方式,特別你們在做大筆交易的時候,那我是建議你刷卡要去申請的時候,這是一個救濟的方法。

這個消費者的糾紛對你們來講喔,太複雜了。

我之前聽到有一個學生,他去買一個電腦的軟體以後,去給他分期付款,然後他又加了利息,加了利息以後,他付不出來喔,後來又給他開了一大堆的一個雜費,說如果你再延後的話,利息加多少,他不知道說他的權利在那裡?

他就傻傻的勉強去支付他的卡費,然後對於這種消費者你們買東西的時候,這種糾紛喔,對你們來講太艱澀。

這個消保官對於你們購買的機車啦、汽車啦、電腦的這些商品、化妝品,尤其是化妝品的一個糾紛,他們有介入仲裁,邀請廠商來跟你們對話,幫你們分析,所以如果說你聽了覺得這觀念太複雜,這個單位可以免費接受諮詢跟服務。

  那再來講到一個勞動基準法,為什麼跟你們說?

你們去打工的時候,是不是要跟老闆簽所謂的勞動契約,那現在注意!

我們應該也有這個觀念,對於這勞工基本的工時、工資、請假規定都有非常嚴格的標準在那裡,不是老闆想要怎麼樣就怎麼樣,這個就是我跟你們講的契約是自由的沒有錯,但是在這兩方面,廠商跟這個我們講的雇主,跟這個我們講的買方跟勞方之間,他們有個契約不平等的關係,法律會強制去介入,並不是契約自由。

如果你要契約自由,老闆可能說:

「你要做就來做啊,我就是一點鐘就是多少錢啊,而且你一定要加班,你不可以請假,等等的規則,你要做就來做,你如果不同意你就走路啊。

」如果這完全契約自由,反而有不平等的現象。

所以就透過這個契約,契約跟民眾之間的法律之間關係時候,政府會遵守不去介入,他會要求要上面的那一方,強勢的那一方,不能完全用契約自由的原則定契約,那有一些基本的公平的原則,所以包括銀行在辦卡的時候,他可能定了很多的規則,但是對於盜刷、盜用,他們就比較置之不理,比較強勢,反正我卡片交給你了,比較置之不理,比較強勢的。

目前就是說介入了之後,因為消基會或消保官介入之後。

他並不是說,銀行說什麼就是什麼,廠商說什麼就是什麼。

它回歸到兩邊的對等跟公平原則去考量,你提出來定型化契約是不是完全公平?

是不是讓消費者,是不是讓對方完全有機會去了解?

如果沒有機會去了解,這個並不公平,這個對方提出的契約你簽了不見得是有效的,這是目前契約自由原則的一個例外,也是一個趨勢,這樣你們了解了嗎?

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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