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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管理规定1025概要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稿纸

郑煤集团通〔2009〕54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会签:

 

分管领导:

 

主送:

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各分公司

抄送:

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拟稿部门:

通风管理部

拟稿:

黄海彬

核稿:

部门核稿:

校对:

份数:

80

附件:

“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修订)

主题词: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通知

标题:

关于印发《“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强化“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突出矿井开采实践和煤层瓦斯地质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组织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及有关矿井工程技术人员对《“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郑煤集团通[2007]4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2月5日印发的《郑煤集团公司“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郑煤集团通[200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软”突出煤层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修订)

前言

郑州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全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

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三软”突出煤层开采技术实践,对原《“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郑煤集团通[2007]44号)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条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至少施工3个超前探测钻孔,探明前方瓦斯地质情况,掘进工作面保留超前探测钻孔超前距不小于10m;实施连续性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区域验证。

若探测无异常且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经探测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异常(顶钻、喷孔、煤层赋存发生急剧变化、地质构造等)或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时,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时,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在复采区内进行掘进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明复采区内煤柱留设情况,确认无煤柱区段可直接掘进。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

在地质构造带、高瓦斯、高应力区内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不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60m的条带长度或煤层厚度大于8m时,应采取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底)板抽放巷距二1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小于10m2;

2.钻孔直径:

≥108mm;

3.钻孔深度:

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

4.钻孔间距及抽放时间:

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钻孔间距,但钻孔在煤层中的终孔间距不超过6m;测定瓦斯抽放半径开始至结束间隔时间(天)确定为钻孔抽放时间。

5.钻孔控制范围:

钻孔控制的煤层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控制20m,下帮至少控制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6.封孔段长度不小于5m。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

89-120mm。

2.钻孔间距及抽放时间:

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钻孔间距,但钻孔在煤层中的终孔间距不超过3m;测定瓦斯抽放半径开始至结束间隔时间(天)确定为钻孔抽放时间。

3.钻孔控制范围:

钻孔控制的煤层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条带长度范围内钻孔控制全煤厚,终孔距煤层顶(底)板不大于1.5m。

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控制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4.封孔段长度不小于8m。

第七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采用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临界指标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矿防突部门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打钻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见表1),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时,必须继续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直至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

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含量打钻取样时,由矿防突、安检部门现场督导。

 

第三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九条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经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效后,在掘进前必须编制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在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破碎带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调整防突措施。

第十条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连续性区域验证,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有效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并保留至少2m验证超前距。

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无效时,则该区域以后的作业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预抽无效或未预抽区域的前方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十二条局部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高压磨料水力割缝、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等。

各类局部防突措施钻孔的设计、施工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

75-120㎜;

2.钻孔超前距:

排放类钻孔超前距不小于5m,地质构造破坏严重或煤厚大于8m地带不小于7m;抽放钻孔超前距不小于10m。

钻孔超前距均为有效钻孔长度在掘进方向的投影距离。

3.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控制巷道上部煤层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控制巷道下部煤层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4.钻孔间距和抽放(排放)时间: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的个数、终孔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3m,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2m。

以测定瓦斯抽放(排放)半径开始至结束间隔时间确定为钻孔抽放(排放)时间,且必须同时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施工钻孔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或掘进工作面预测(效检)指标超标时,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易冒落等情况时,要采取先挺后注(煤体注水或煤体固化)措施,顶板稳定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

第十五条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计及措施内容: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3)区域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措施图表和钻孔参数;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的选取、检验方法及检验钻孔的布置图表和参数;

(5)区域验证指标临界值的选取、检验方法及检验钻孔的布置图表和参数。

2.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综合防突措施: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瓦斯监控及供电运输;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钻孔布置参数图表等);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二)矿井防突部门负责编制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防突、地质、通风、机电、调度、安检、施工单位等部门会审。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综合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突出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贯彻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及综合防突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突措施的规定。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措施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和防突部门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由防突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贯彻执行。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当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掘进方向进行调整时,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前30m向防突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巷道参数,防突部门根据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所提供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贯彻执行。

第五章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

第十六条预测(效检)工作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措施孔全部施工完毕,经防突副总或防突科长或防突科技术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效检。

2.防突员在每次实施效检之前,必须对防突措施钻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

若抽查钻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规定实施效检作业,否则,重新按设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

3.防突员在每次实施预测(效检)之前,必须复核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发现超进尺掘进,由安检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

4.瓦检员负责预测(效检)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设计进行规范预测(效检),必须重新补孔预测(效检);预测(效检)数据单在现场由防突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共同签字,并由防突员将预测(效检)情况报告矿防突科值班领导。

5.防突科值班领导根据预测(效检)情况和瓦斯地质图综合分析提出预测(效检)报告,连同瓦斯地质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防突科值班领导把矿总工程师审批意见通知防突员,由防突员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第十七条预测(效检)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章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通风网络各支路之间避免锐角连接,回风系统巷道畅通,支架完好,稳固可靠。

第十九条所有可能造成瓦斯突出逆流的通道必须设置防逆流设施。

风筒过墙采用带逆止阀的铁风筒,溜子及水沟过墙孔、调节窗等设反向拍板,电缆孔等要封堵严实,溜煤眼设盖板。

反向防突风门至少2道,且距工作面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若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防突风门。

门板下沿距巷道底板不大于5cm,但必须设置地坎,地坎与门板之间空隙采用矿用输送皮带封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之前,由班组长负责指定专人关闭反向防突风门、反向拍板、溜煤眼盖板等防逆流设施。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最里端避难所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若爆破地点设在避难所时,该避难所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一条每次放炮前必须切断掘进面反向防突风门以里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所有人员撤至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

第二十二条放炮前,由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或安检员)、放炮员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通风、瓦斯、爆破连线、撤人站岗、停电等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再次落实回风系统是否停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后至少30分钟,当监测系统显示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回风系统内瓦斯浓度均小于1%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共同进入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通风调度员负责观察炮后掘进面及其回风流瓦斯变化情况,若遇瓦斯浓度急剧升高,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章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突出矿井根据本矿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综合防突措施施工、验收、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区域防突预抽钻孔由防突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安排专人共同检查、验收,作好记录,确保钻孔符合设计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由瓦检员、安检员共同对现场措施实施的每个环节、每个钻孔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记录,检查情况汇入安全检查台帐和瓦斯班报表。

第二十五条坚持实行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掘进工作面掘进起止牌、单项防突措施验收报告单、预测(效检)报告单等制度。

1.掘进工作面防突牌板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30m的适当位置,由防突员及时将当班预测(效检)结果填入牌板。

由当班瓦斯检查员(或防突员)填写防突措施工程量,并根据矿总工程师对预测(效检)结果的批复意见填写“允许掘进进尺”。

2.掘进工作面掘进起止牌由防突员填写,用铁链固定在巷道迎头支架上并上锁,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

3.由矿地测部门人员从巷道开口位置开始对巷道进行标注,要求每10m标注一次,以便全面掌握巷道进度和监督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等。

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动态监控工作面距未保护区或未预抽区边缘的距离,确保掘进工作面在保护范围内或距未预抽区边缘周围距离符合规定。

4.由措施施工单位班(组)长现场记录防突措施钻孔工程量及有关参数,经现场验收签字后,升井后立即交防突科。

每循环打钻结束后,由防突科安排填写防突措施钻孔竣工验收报告单(参见表3),报矿总工程师签批,并存档备案。

5.每个掘进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放炮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钻孔前,由掘进队负责在掘进巷道迎头打好篦子(迎面支护),防止打钻诱导突出。

第二十七条防突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防突部门制定的专项防突设计和综合防突措施施工,采用坡度规等量具按设计参数对钻孔进行布孔打钻定位。

施工完毕,重新校核钻孔方位、倾角,在打钻验收记录上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抽放瓦斯钻孔施工完毕,立即联网抽放,抽放测试工每旬对钻孔瓦斯抽放浓度、负压、流量测量1次,现场填写牌板和抽放参数记录,根据测量参数变化情况,确定是否关闭钻孔。

第二十九条矿井防突、掘进和安监部门必须经常检查综合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次数均不少于10次,建立记录,现场措施执行不到位,必须停止掘进。

第三十条每个突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足防突装备及设施,确保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

突出煤巷掘进工作面基本防突装备标准参见表4。

第三十一条上、下付巷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回采区域及设计停采线以外至少20m范围实施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措施,预抽钻孔滞后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不得大于50m,确保距迎头50m以外无顺层钻孔预抽空白区。

第八章巷道贯通

第三十二条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综合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贯通点应选择在煤层层位稳定区域,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

倾斜巷道贯通时应尽可能采取下山掘进方式进行贯通作业。

2.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在相距60m时,两个掘进工作面均停止掘进,在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取钻透措施,钻孔直径不小于89mm,数量不少于6个。

被贯通工作面必须在停掘位置采取迎头抽放、排放钻孔等措施,并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标后,贯通掘进工作面才准开始施工。

3.被贯通掘进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打好箅子。

贯通掘进工作面施工时,被贯通(停掘)掘进工作面实现停电撤人。

4.两贯通掘进工作面在相距20m直至巷道贯通期间,贯通掘进工作面在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的同时必须对被贯通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当两掘进工作面均无突出危险时,方可开展下一步的贯通工作。

5.两条巷道垂直或斜交贯通时,被贯通巷道要超前贯通点距离至少5m,并对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6.煤巷掘进工作面与岩巷掘进工作面之间贯通,应避免岩巷揭煤,岩巷距煤层法向距离10m时停止掘进,由煤巷向岩巷贯通,巷道掘进进入岩层距煤层法向距离5m前均要执行石门揭煤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九章掘进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掘进施工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煤质松软程度,采取可靠的顶板加固措施,防止冒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诱导突出事故;施工队必须搞好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帮)作业,采取煤层注水、前探梁支架、注煤层固化剂等防止冒顶措施。

2.施工队接到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检)报告》后,必须按报告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批准进尺组织生产;矿调度室应对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进尺和超指标掘进。

3.掘进(区)队必须建立掘进管理牌板,值班人员每班开工前必须将矿总工程师批签的允许进尺及已掘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掘进管理牌板,防止超进尺和超指标掘进,当班结束后,班组长应立即将当班实际进尺和剩余进尺报掘进(区)队值班室,值班人员立即在掘进管理牌板上填写实际进尺和剩余进尺。

第三十四条掘进施工工艺原则上采用炮掘,遇煤层松软,帮顶维护困难时,放柱窝炮。

第三十五条煤巷掘进工作面,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掘进:

1.通风系统、局部通风不完善、不可靠;

2.电气设备失爆;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到位;

3.防突程序没有进行完;

4.预测(效检)指标超限;

5.巷道变向、变坡等区域有防突死角;

6.顶煤掉渣、片帮、冒落等突出预兆;

7.煤层不注水,没有可靠的护顶措施;

8.瓦斯地质图等技术资料不完善、填图不及时;

9.掘进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不明;

10.没有接到防突部门的允许掘进通知。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第三十七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突出矿井,基建工程突出煤层揭煤、煤巷掘进必须由该突出矿井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井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地点:

区域防突措施方式:

区域效果检验范围:

                   测试时间:

年月日

孔号

方位(度)

仰角

(度)

孔径(mm)

取样位置

(m)

取样深度

(m)

残余瓦斯含量临界值(m3/t))

实测残余瓦斯含量(m3/t))

检验结果

异常情况

钻孔布置图

1

2

3

4

5

取样人:

     化验分析员:

      测试部门负责人:

       测试部门(盖章):

 

表2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

掘进工作面名称:

掘进巷道预测(效检)起始位置:

 m时间:

20年月日班开工前

预测(效验)

方法

预测(效验)参数

预测(效验)

结论

孔号

孔深

倾角

方位

qmax

Smax

1

2

预测(效验)

人员

3

4

 

5

防突措施

施工长度(m)

规定保留超前距(m)

剩余超前距

本循环批准进尺(m)

本循环已掘进尺(m)

本班掘进前剩余进尺(m)

班组长

瓦检工

安检员

区域有效措施

20

局部措施

排放瓦斯钻孔

5-7

抽放瓦斯钻孔

10

探测钻孔

20

预测(效验)钻孔

2

备注

 

表3防突措施钻孔竣工验收报告单

施工地点

掘进巷道起始位置(m)

防突措施内容

施工单位

开始时间

年月日班

结束时间

年月日班

孔号

孔径

方位

倾角

深度

打钻

异常

班组长

瓦检员

安检员

打钻影

响因素

超前钻孔布置示意图

表4突出掘进工作面基本防突装备标准

序号

装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说明

1

大型抽放钻机及附属设备

≥2

钻杆不少于200m,钻头数量4个。

2

风动防突钻机

2

螺旋钻杆总长度为(抽放)排放钻孔单孔设计深度的2倍,直径69mm钻头2个;螺旋钻杆总长度为预测或效检钻孔单孔设计深度的2倍,直径42mm,钻头2个;钻杆变径2个

3

防突预测仪器

1

4

钻孔深度探测杆

1

配备长度视所验收钻孔深度而定,但不少于30m

5

皮尺

1

6

坡度规

1

7

线绳

满足钻孔定位实际需要

8

掘进起止牌板

1

9

防突管理牌板

1

10

防突措施图表

1

11

电话机

避难峒室安装专用电话

12

水槽

1

用于预测(校检)仪器气密性检查,也可置于地面,各采掘工作面共用

13

压风自救系统

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14

避难峒室

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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