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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集体土地所有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行)

 

2012年5月

前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1

2准备工作4

3权属调查5

4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9

5宗地图9

6面积量算10

7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10

8土地登记10

9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11

10成果汇总12

11检查验收14

12提交成果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19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20

附录F(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7

附录G(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28

附录H(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29

附录I(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30

附录J(规范性附录)地籍图31

附录K(规范性附录)宗地图32

附录L(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结果公示33

附录M(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申请书34

附录N(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委托书36

附录O(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37

附录P(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申请表38

附录Q(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结果表39

附录R(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批表40

附录S(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簿45

附录T(规范性附录)土地归户卡49

附录U(规范性附录)土地证书签收簿50

附录V(规范性附录)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所有权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51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等状况。

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2原则

1.2.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2.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2.3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2.4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5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

1.2.6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

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2.7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

实施过程中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2.8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2.9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2.10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3依据

1.3.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3.1.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1.5《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3.1.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3.1.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3.1.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3.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3.1.1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3.1.11《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3.1.12《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1.3.1.1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1.3.1.1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1〕1号)

1.3.2技术依据

1.3.2.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1.3.2.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3.2.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3.2.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1.3.2.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3.2.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3.2.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

1.3.2.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

1.3.2.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7﹞55号)

1.3.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2260—2002)

1.3.2.1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

10000、1:

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08—2001)

1.3.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1992)

1.3.2.13《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15968—2008)

1.3.2.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2.15《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3.2.16《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豫国土调查办发〔2008〕146号)

1.3.2.17《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153号)

1.3.2.18《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48号)

1.3.2.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61号)

1.4步骤

1.4.1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权属界线接边、工作底图制作等。

1.4.2地籍调查

1.4.2.1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和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1.4.2.2地籍调查的方法包括:

调绘法和实测法,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调绘法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实地调查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并将权属调查结果标绘在工作底图上,最终获得能反映调查区域宗地状况的原始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实测法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测绘方法野外采集界址点坐标,精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最终借助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系统,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为数据库建设提供依据。

两者相结合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实地调查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并将权属调查结果标绘在工作底图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测部分界址点坐标。

1.4.2.3地籍调查全面开展前应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

1.4.3公示与确认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有异议的,且异议被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异议未被采纳的,只调查统计。

1.4.4土地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核发证书。

1.4.5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1.4.6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4.7检查验收

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复查、核查、预检和验收等。

1.4.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归档、逐级汇交和保密等工作。

1.5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一级分类。

1.6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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