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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与监测.docx

基坑开挖与监测

一、基坑开挖与监测

(一)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1.2>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1.3>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1.4>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1.5>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1.6>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1.7>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2>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2>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

<2.3>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2.4>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6>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6.1>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6.2>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6.3>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6.4>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6.5>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6>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7>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

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

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

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二)基坑监测

<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1.1>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应测;

<1.2>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应测;

<1.3>坑边地面沉降,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宜测;

<1.4>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选测;

<1.5>锚杆拉力,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选测;

<1.6>支撑轴力,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宜测,三级基坑选测;

<1.7>挡土构件内力,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宜测,三级基坑选测;

<1.8>支撑立柱沉降,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宜测,三级基坑选测;

<1.9>支护结构沉降,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宜测,三级基坑选测;

<1.10>地下水位,一级基坑应测,二级基坑应测,三级基坑选测;

<1.11>土压力,一级基坑宜测,二级基坑选测,三级基坑选测;

<1.12>孔隙水压力,一级基坑宜测,二级基坑选测,三级基坑选测。

注:

各监测项目中,仅选择实际基坑支护形式所含有的内容。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3>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4>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

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

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5>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

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

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

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6>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必要时,沿道路方向可布设多排测点。

<7>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支护结构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8>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

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

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测点的监测面,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9>采用测斜管监测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件,测斜管应设置在挡土构件内,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挡土构件的深度;对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测斜管应设置在紧邻支护结构的土体内,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

测斜管顶部尚应设置用作基准值的水平位移监测点。

<10>锚杆拉力监测宜采用测量锚头处的锚杆杆体总拉力的方式。

对多层锚杆支护结构,宜在同一竖向平面内的每层锚杆上设置测点。

<11>支撑轴力监测点宜设置在主要支撑构件、受力复杂和影响支撑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支撑构件上。

对多层支撑支护结构,宜在同一竖向平面的每层支撑上设置测点。

<12>挡土构件内力监测点应设置在最大弯距截面处的纵向受拉钢筋上。

当挡土构件采用沿竖向分段配置钢筋时,应在钢筋截面面积减小且弯距较大部位的纵向受拉钢筋上设置测点。

<13>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中部、支撑交汇处及地质条件较差的立柱上。

<14>当挡土构件下部为软弱持力土层,或采用大倾角锚杆时,宜在挡土构件顶部设置沉降监测点。

<15>基坑内地下水位的监测点可设置在基坑内或相邻降水井之间。

当监测地下水位下降对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降水井或截水帷幕外侧且宜尽量靠近被保护对象。

当有回灌井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回灌井外侧。

水位观测管的滤管应设置在所测含水层内。

<16>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17>基坑各监测项目采用的监测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并应满足基坑监控的要求。

<18>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19>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9.1>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19.2>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19.3>当位移速率大于或等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时,则应进行连续监测;

<19.4>在监测数值稳定期间,尚应根据水平位移稳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20>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之外的其他监测项目,除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和基坑开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外,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监测:

<20.1>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增长时;

<20.2>出现《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8.2.19条第1~2款的情况时;

<20.3>锚杆、土钉或挡土构件施工时,或降水井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时,应进行相邻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观测。

当监测数值比前次数值增长时,应进行连续监测,直至数值稳定。

<21>对基坑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各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量测精度、监测频度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应检查有无下列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22.1>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

<22.2>基坑周边建筑物开裂、倾斜;

<22.3>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

<22.4>挡土构件表面开裂;

<22.5>锚杆锚头松动,锚杆杆体滑动,腰梁和锚杆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

<22.6>支撑构件变形、开裂;

<22.7>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

<22.8>基坑侧壁和截水帷幕渗水、漏水、流砂等;

<22.9>降水井抽水不正常,基坑排水不通畅。

<23>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

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23.1>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23.2>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

<23.3>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23.4>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限值,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或其沉降、倾斜达到相关规范的变形允许值;

<23.5>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23.6>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23.7>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23.8>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23.8.1>质量管理制度

1、责任主体:

(1)技术质检部:

负责公司范围内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解决项目重大质量问题。

(2)分公司技术质检科: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的定期检查、考核,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问题上报总公司技术质检部解决。

2、质量管理的内容:

(1)根据总公司质量战略规划,强化各分公司、项目部质量观念打造精品工程。

(2)定期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

(3)对项目上出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同时进行质量剖析,实施质量防范预测。

(4)收集建筑领域及企业质量通病的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编制公司预防措施计划。

(5)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质量分析会,剖析公司质量的状况、产生的原因,以及控制的有效措施。

3、质量管理工作程序:

(1)按照项目前期策划制度规定要求,参与前期策划方案中质量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核,协助项目针对技术难点,确定预控措施。

(2)对项目部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包括:

工程材料、施工过程、施工工艺等,监督质量计划的落实情况。

(5)检查后写出书面报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拟定系统的改进措施,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及时上报总工程师。

4、质量检查规定:

(1)技术质检部定期(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对分公司、项目部质量工作进行检查。

(2)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对所检查项目情况要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有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3)文档资料重点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详细性及原材料的各种有效合格证件,各种试验数据从抽样到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各种工序的施工是否符合施工方案及相应的质量要求。

(5)检查结果与该分公司当季度绩效考核分挂钩,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

5、罚则:

(1)对检查中发现没按规范标准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及后果的,视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工长、质量员、技术员、项目经理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罚款,由公司技术质检部、分公司技术质检科行使处罚权。

(2)对于各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可靠的施工措施,又不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的,既不及时上报公司技术质检部,又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问题的,给予相关人员5000元处罚,由技术质检部行使处罚权。

(3)对项目没有质量计划或者不按质量计划进行施工的,给予相关人员200元,由技术质检部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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