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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测评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公司】

【】年【】月【】日于【】

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鉴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等级保护测评项目(以下简称“等级测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售卖本合同附件中技术服务。

第一条合同标的和定义

1.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等级测评项目。

1.2乙提供的内容包括:

1.2.1完成以下系统的等级测评服务并撰写完成的等级测评报告

短信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分组域核心交换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电路域核心交换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信令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同步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骨干光传送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光传送网自治区拉萨本地传送网(含城域传送网)核心层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IP承载网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1.2.2配合西藏移动网络部将风险评估报告上传至工信部平台。

第二条定义

合同:

指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

“合同一方”、“合同各方”或“一方”、“各方”:

甲方和乙方。

“服务”:

指按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执行的任务、提供的意见和咨询、协助或资源的接入。

“现场”:

指本合同服务的场所。

“合同总价”:

指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合同价格。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各项目分项如下(详见附件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年等级保护测评项目价格表》):

3.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

3.3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已包括增值税等税项。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的【70%】作为考核款,合同生效后1个星期内】支付合同款项的30%,即人民币【圆整】;

4.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等级测评报告并配合甲方递交到工信部平台后一周内,甲方对乙方的方案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年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二)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考核得分支付相应的考核款,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如下:

4.3.1考核得分高于90分(包括90分),实际支付的考核款金额为:

合同总价×70%,即人民币【圆整】;

4.3.2考核得分在70~90分之间(包括70分,不包括90分),实际的考核款金额为:

合同总价×70%×((90-(90-考核得分))%);

4.3.3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包括70分),考核款支付比例:

【0】。

4.4在甲方对乙方项目实施质量考核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单据,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数额的合同款项:

付款通知书一份;

上述金额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发票上标明甲方合同号;

甲方出具的相关服务期满的确认函一份,并注明服务期内项目的考核得分。

本合同所涉及付款日期均以银行转帐日期为准。

4.5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4.6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8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4.9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服务期限

5.1本项目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

【】年【】月【】日到【】年【】月【】日。

如果合同服务内的咨询服务在服务期限内未使用完成,则服务相应顺延。

第六条保证

6.1乙方保证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时将尽合理的谨慎,使用合理的技能,并将严格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认真提供服务。

6.2乙方保证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和损害。

6.3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安全实战经验,在培训前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实战经验目录,如后期发现与实际不符,甲方将在服务考评中进行扣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时,则乙方应自未提供服务之日起,每周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如果未提供服务持续【4周】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和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

7.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7.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7.3.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7.3.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7.3.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7.4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每周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此项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7.6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扣除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期。

7.7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按上述条款要求违约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金额;无论违约方同意与否,均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以明确违约责任。

双方就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达成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违约方将该款项支付给守约方。

第八条知识产权和保密

8.1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无论在合同期限内还是合同终止后,均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部颁的保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授权,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依据国家或上级部门批示所做的赠送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9.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9.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9.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5本条所规定的保密期限自项目完成或终止之日起5年有效。

9.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9.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9.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9.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9.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旱灾、地震、战争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限期;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交或送达另一方审阅确认。

10.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1.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1.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2.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2.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2.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2.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2.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2.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2.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3.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2.16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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