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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概况与公民道德建设

事业单位概况与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事业单位知识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

1.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要。

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济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也可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2.服务性

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如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科研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会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等。

缺乏这些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并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对服务功能的要求标准也愈高,围也愈大。

3.知识密集性

在我国现有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虽然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不是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4.公立公有性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事业单位的公立公有性质非常显著。

三、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科学地划分了事业单位类别。

清理规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概况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和科研事业单位。

国家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到2020年,我国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目前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转成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事业单位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五、改革的原则

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

六、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容

(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根据不同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任务和功能特点,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监管。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进一步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个类别。

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实行由单一的委任制转变为委任、聘任、选任、考任、招标聘任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以聘任制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要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

除涉密岗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新设或空缺岗位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建立健全解聘和辞聘制度,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三)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岗位特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事业单位部建立科学规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对单位部各岗位制订具体的工作量化标准,客观、公正地衡量全体人员工作情况和实际贡献。

以岗位职级工资为基础,结合绩效工资等其他分配方式,建立既灵活多样又科学规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

按照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具体分配方式。

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励机制;对重要的特殊岗位和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可实行特殊的工资标准。

要全面加强分配资金来源管理,规工资支付形式,简化工资与福利费种类,制定岗位等级工资参考标准,强化分配秩序监管,逐步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和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体系。

(四)健全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养老保险差别性政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其他事业单位,政府组织基本保障,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鼓励这些事业单位建立补充性年金制度,并给予税收优惠。

要统一制定新老职工之间的制度衔接办法,统一制定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特别是要做好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职工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的衔接。

完善事业单位转制和待岗落聘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此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优化人员结构,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才人事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基本思路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完成改革任务。

(三)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1.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新机制。

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涉及人事管理上的“进、管、出”等环节。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做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化,规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国家人事部发布部长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地方选拔使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五)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施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

建立和规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容,也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岗位管理的核心是科学设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依法管理。

1.岗位设置原则

科学设岗,建立和规岗位管理制度

(1)管理岗——逐步推行职员管理制度

(2)专业技术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3)工勤技能岗——建立岗位等级制度,实行技术等级聘用与岗位聘用相统一

2.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1至10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1到10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准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1-7级,其中1-4级为正高级岗位,5-7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8-10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11-13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1至5级。

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特设岗位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六)事业单位人员考核

1.考核容

德: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

勤:

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深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能:

工作能力、管理能力的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绩:

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等次和标准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方法和程序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结果的使用

(1)合格以上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外,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高一级岗位空缺的,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工勤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术的优先资格。

(2)合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3)不合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然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公民道德建设基础知识

一、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1.公民道德的含义

公民道德——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

公民基本道德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六条

(1)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4)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容

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五爱”是社会主义公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规。

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四有”是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4、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5.“三德”

社会公德的基本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规的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的主要容: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1)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3)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公民道德的自我修养

加强自我道德修养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关键

自我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自我道德修养是形成道德品格和塑造道德人格的重要途径

自我道德修养是实现道德只能、发挥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途径

四、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容

1、道德修养的先决条件、价值取向:

道德认识

2道德修养的在动力:

道德情感

3、道德修养的自律能力:

道德意志

4、道德修养的知与行的最高表现:

道德行为

道德修养最基本的容:

知与行的统一、义务和权利的统一。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义荣辱观的科学涵

社义荣辱观作为社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容,以“八荣八耻”为其主要容: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3.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乱纪为耻;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容很明确、很具体,就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中,体现在现实生活里,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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