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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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导则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导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宜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资格审查接受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七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内容、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第九条 本导则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时限,在指定地点,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活动。

第十条 资格预审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具备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一步量化评审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

具备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7个的,不再进一步量化评审,所有具备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必须评审下列内容:

(一)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业绩;

(五)企业财务状况;

(六)企业质量及安全情况;

(七)企业信用情况;

(八)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九)企业是否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以及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以暂停从业处罚;

(十)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的,除按照以上合格制资格预审内容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一步量化评审: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过类似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过市级、省级、水利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四)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过市级、省级、水利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市级、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

(六)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市级、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

(七)企业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企业获得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九)企业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的各项量化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

(一)企业或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过类似工程,是指在5年内的业绩;

(二)类似工程是指企业或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主体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或高于招标工程的标准。

(三)企业或项目经理(建造师)获得的各种奖项,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奖项。

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示之日算起。

奖项的有效期为:

国家级4年,省部级3年,市(地)级2年。

(四)企业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是指能够提供近5年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相关证明的。

第十四条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后,购买或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其中,在指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应少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指定地点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七)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八)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宁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九)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经备案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审查办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建设概况;

(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确定合格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标准、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包装、标识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事前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内容涉及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资质等级、类别等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并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对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人员的资质许可范围做出合理规定,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和专业类别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人员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要求。

若需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可以删除)

(四)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业绩、信用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各项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制件;

(五)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业绩、信用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各项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制件;

(六)拟投入本项目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及其他人员的资格、业绩、信用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各项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制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企业资质证书;

(十)企业基本情况表;

(十一)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

(十二)企业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三)近3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十四)资格审查自审表;

(十五)其他原件的复印件;

(十六)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承诺;

(十七)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给投标申请人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安排合理的时间,自预审文件发出截止日期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招标人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熟悉招标项目特点,具备与评标专家相同的能力,数量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评审: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

(二)对评审(分)结果进行汇总,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三)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按照得分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入选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四)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划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应先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以自愿报名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标段。

招标项目为不同类别工程,同时划分多个标段招标且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同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自己资质许可的范围和意向申请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对不同类别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以自愿报名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同类别工程的投标标段。

所有抽取过程需公证部门全程公证。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报送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义的,应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必须书面给予答复;招标人答复不能澄清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为资格预审活动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其他主要人员等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备案。

资格预审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在报名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已经确定个别投标人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补充其他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采取投标人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方法等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至少评审以下内容:

(一)拟派本项目施工组织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等主要成员的执业资格、信用情况、同时承担其他项目的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情况;

(四)企业经营业绩与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情况证明;

(五)企业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

(六)企业近年有无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

(七)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八)授权投标代理人以及施工组织机构人员在本单位社保缴费情况。

第三十条资格后审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正式开始前完成,也可以结合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一并进行。

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招标合格制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条款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证件

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

盖章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格式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联合体

联合体申请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资格申请文件数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印刷及装订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其他标准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专业符合要求能提供有效的社保证明为合格。

专业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够提供有效社保证明的为不合格(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的单位能够提供主管单位社保缴费证明也视为有效)。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适合本项目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且能提供有效的社保证明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的单位能够提供主管单位社保缴费证明也视为有效)。

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出具有效社保缴费证明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的单位能够提供主管单位社保缴费证明也视为有效)。

企业营业执照

参加过上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合格,未参加过年检为不合格。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合格,超过有效期不合格。

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等级符合要求且参加过年检为合格,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未年检为不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中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主管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其中技术负责人、财务主管能出具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为合格;以上其中任何一人不满足上述条件为不合格(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的单位能够提供主管单位社保缴费证明也视为有效)。

企业业绩

近三年最高年产值达到资质要求的60%以上为合格,低于60%为不合格。

(新申请资质一年内的企业此条不适用)

企业安全生产

连续3年企业无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企业信用

提供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且信用等级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否则为不合格。

联合体(如项目需要联合体时,此项保留,不需要则删除)

联合体申请人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责任主体,联合体资质条件各方均满足项目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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