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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同志工作表现情况的证明

,男,20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毕业于学院专业,学历。

现在我单位任职,有扎实的工作技术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其现实表现情况如下:

一、思想政治情况

该同志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具有大局意识和强烈的全局观念,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政治表现极好,家庭社会关系政历清楚。

家庭成员在主要社会关系中,均无历史问题。

二、个人品行

该同志为人真诚,做事公平;心胸宽容,在工作上勤勤恳恳;注意团结同志,能较好地协调与班子成员的关系。

三、遵纪守法

该同志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

该同志热爱本职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高,执行力强,能有效组织完成公司的重大工作任务,能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能以负责的态度推进公司相关工作的进度。

工作能力

该同志在工作中注意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出色完成急难险重的任务;团队意识强,与同事关系融洽,注重合作;十分注意保持与各方单位和人员的沟通,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工作业绩

该同志在工作中任劳任怨,积极创新,认真完成所有本职内的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努力工作,勤奋学习,全程参与或协调指挥了公司的重大生产项目。

在化工设备维保方面,多年协调指挥,组织完成的维保和抢修,圆满完成了项目等;目前,在同志的亲自指挥下,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在工程施工方面,在同志的直接负责下,由公司承担的工程正在紧张的进行,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当前,工程在同志的协调下正在有序的进行。

开拓发展类:

在同志的带领下,公司积极扩大市场,深挖业务潜力,与公司积极进行洽谈,已初步达成合作协议。

同志为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和壮大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做出了应有贡献。

特此证明

公司

201X年1月24日

 

附送:

关于校园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考

(2)法学理论论文

(1)

关于校园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考

(2)法学理论论文

(1)

内容简介: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时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案件

1、致害人的责任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了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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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时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案件

1、致害人的责任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了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年满10周岁的少年已经是小学

四、五年级的学生,他们的智力已经有了一定的发育,已能够进行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允许他们独立地进行这些民事活动,有利于他们的生活学习与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有利于他们的锻炼成长。

但是由于他们智力尚未成熟,辨析问题能力、控制能力尚不健全,故法律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加以了必要的限制。

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并非完全依赖于成年人的监护,故在校发生伤害案件时,致害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校方责任的确定既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权,所以在具体处理校园赔偿案时,根本就不能依据监护原理原则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又有明确的对未成年学生的有限保护责任。

故而,在看待和分析发生在中小学校内的安全事故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学校是否有责任,要做到四看:

一看是否因为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三看是不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技术或手段不当而导致学生伤害的出现;四看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护和对学生监护人的通知义务。

全面考察侵权方和受害人的责任形式,合理确定学校与双方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如上面所述,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

而监护人则不同,他要因被监护人的对别人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监护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现为后面这些形式。

(2)学校赔偿与监护人赔偿性质不同。

中小学校是法律授权的义务教育实施机关,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不是合同的契约性,也没有教育消费的性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而言,倒具有行政性或者说准行政性更为恰当。

因为义务教育本身就是国家的强制教育。

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原理,学校赔偿带有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性质,中小学校依法实施的教育教学有准行政行为性质。

(这一特点目前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较为合符当前的义务教育实际。

)而监护人赔偿则是纯粹的民事赔偿性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0-18周岁之间,此年龄段人数多,年龄悬殊较大,相跨小学、初、高级中学,所以对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的处理,应分别按学生年龄及发生伤害事件的时间及学校的类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

(1)小学四五年级期间。

因毕竟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责任心应强于中学教师责任心,管理事项应相对具体,若由于管理上失职,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上课期间发生互伤事故,说明教师连最基本的教学秩序就不能保障,故校方责任应偏重。

下课期间,学生短暂的脱离了老师的监控,若发生事故,校方责任应适当减轻。

例:

《浙江电视台》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

某小学组织学生外出春游,老师在带领学生参观完公园后,让学生在公园大门口休息,于是多数学生都围成圈做游戏。

但是其中一个学生张某却来到了公园里的一个水池里戏水,不料落水身亡。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认为:

春游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一,学校在组织春游活动中,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安全,然而该教师却没有这样做,未能及时阻止该学生私自的活动,具有一定责任。

同时,公园对该水池的管理也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既没有人守也没有设立标志牌,也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而张某的监护人,对自己子女平时的教育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外出的安全事项没有尽到责任,才使其不遵守纪律私自活动所致。

故判令学校与公园共承担70%的责任,该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本安对责任的划分就充分说明了学校与监护人及第三人在未成年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必须严格依相关法规来进行。

(2)中学期间。

学生年龄一般在14-18周岁期间,已接近成年,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事物的认识有一定的高度,有一定的独立生活、独立思考能力,辩明是非能力更加增强,故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是教与学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对

次之。

在校发生伤害案件,着重审查校方管理责任是否尽到。

如我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某中学生互伤案件,两学生课间因相互嬉闹而恼,随受害人被打一拳,因围观学生起哄,该学生怀恨称放学后操场上继续战斗,夺回面子。

下课后,二人在众多学生鼓动、跟随下,在操场边厕所内大打出手,受害人再次被打致脑震荡。

经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01X余元,校方调解未达成协议,随进行诉讼。

审理中,法院认为,除致害学生责任外,校园在一日内发生两次斗殴事件,且有围观学生,无人制止无人报告,校方及教师也无人知晓,可见学校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存在不足,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故判决致害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后,致害一方不服,上诉后,被二审驳回予以维持。

又如一案件:

在上课期间,后排学生捅前排学生后背一下,前排学生转身向后排学生吐唾,被后排一旁边学生用笔扎伤眼睛。

经法院审理认定,教师在上课期间不能保持课堂正常的教学秩序,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决校方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故校方的管理责任应随着致害人年龄的增加而相应的减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成年人在校学习一般发生在高等院校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因大学及中等学校是国家为培养专门人才而设立的,有个别尚未成年,但其能升入该类院校中,说明其已具备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及是非判断能力。

此时学校与学生之间,纯属教与学的关系,因高等院校校方承担的是较高深的教学任务,学校不可能将过多的精力用于管理学生方面,且也无实际必要,如在校学生受到伤害,除因学校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直接原因外,学校均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主体应为实施侵权行为人。

还应当指出:

在校园内发生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以及学生自身疾病或自杀、自伤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校方或园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资料:

1、《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2、1

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叛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

4、《赔偿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1X年5月第1版;

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1

9、20、2

1、22条;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

5、1

6、条;

7、《试论义务教育阶段校园赔偿案的学校责任》法律图书馆网站重庆南川市鸣玉镇中心校李先禄著。

内容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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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

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

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

5.91亿元,至201X年已达到141

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201X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

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

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

9.04%。

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

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

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

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

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

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

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

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

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

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

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

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

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

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

8.7%。

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1X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政法大学,话剧,归宿

简论多校区大学校园文化的融合与重构

"以校园文化内涵、特点及其在多校区大学中的价值审视为切入点,分析了合并与拓展后出现的多校区大学校园文化的冲突,并就多校区大学校园文化融合与重构的战略取向和路径选择进行了多层面的阐释。

关键词:

校区,大学校园,文化

关键词: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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