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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查核表说明

二、水污染防治查核表說明

1、適用學術機構學校法規為:

1.水污染防治法(90.5.22)

2.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88.9.22)

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91.8.21)

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90.8.8)

2、學校廢水可區分為一般生活污水(來源可包括辦公室、宿舍、餐廳等)及事業廢水(來源可包括一般實驗室、實習農場、實習牧場、醫院等)二種。

3、學校之一般生活污水如與事業廢水分別收集處理,則一般生活污水須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規定處理,並符合放流水標準(如附錄B-1)。

而事業廢水之處理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中所規範之相關行政管制措施(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貯留許可申請、技師簽證等,相關要求詳見水污染防治法規查核表內容)。

4、學校一般生活污水如與事業廢水合流者,則混和後之廢水須以事業廢水方式處理,並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中對事業所規範之相關行政管制措施(如放流水標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貯留許可申請、技師簽證等,相關要求詳見水污染防治法規查核表內容)。

水污染防治查核表—學校環境管理單位彙總用

一、水質維護

編號

管制要求

法源依據

條文內容

查核情形

若有以下情形,請標註(如打勾)並說明之。

備註

1

學校單位是否有產生事業廢水?

(如否,則免答以下各題)

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五.(十一)項實驗,檢(化)驗室,研究室:

具有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之學校、學術、研究之機構。

第5條

(事業廢水類別)

1.作業廢水:

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2.洩放廢水:

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3.未接觸冷卻水:

指未與人或物接觸之冷卻水。

4.逕流廢水:

指因雨水沖刷或其他用水沖刷、沖洗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及物料或廢棄物戶外貯存之灑水抑塵作業,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是

事業廢水種類如下:

□作業廢水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洩放廢水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未接觸冷卻水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逕流廢水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學校單位事業廢水的來源包括一般實驗室、研究室、實習農場、實習牧場、醫院等。

2

是否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建築技術規則

下水道法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44條沖洗式廁所,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獲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39條施工編第44條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放流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水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建築物化糞池、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其他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是,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是,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個

單位設備名稱: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3

學校單位之一般生活污水是否與事業廢水合併後排放?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排放未與各類事業廢水接觸之生活污水,得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是,合併處理,共個,

(請說明)

□否,一般生活污水排放口共個

事業廢水排放口共個

(請說明)

□不確定

□不適用

4

學校各廢(污)水放流口中,廢污水性質屬於一般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各有幾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52條廢(污)水之排放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一般生活污水共個

□事業廢水共個

是否有未經許可的排放口

□是

□否,共個

□不確定

□不適用

5

學校之事業廢水排放前,是否有自行處理?

並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前處理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第1項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下水道法]第25條下水道用戶排泄下水位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前處理標準)

 

□是

□自行處理排放口共個

□納管處理排放口共個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6

廢水是否排放至地面水體?

水污染防治法

第14條第1項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第2條第2款

地面水體:

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是共個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7

是否有排放許可證並懸掛於明顯場所?

水污染防治法

第14條第1項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是許可證證號共個排放口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8

排放許可證是否已超過有效期間?

水污染防治法

第15條

排放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期滿仍繼續使用時,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9

是否產生污泥?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污泥之處理)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第14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依規定貯存者。

2.依本法應申請排放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提出污泥處理計畫並依審定之計畫執行處理者。

3.污泥之產生量、自行記錄之清運量或處置場所記錄之處置量相符者。

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處理其污泥者。

5.運送至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場所。

6.其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處理者。

□是,請說明污泥處理、處置方式: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10

是否依規定執行定期檢測申報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及廢(污)水水質水量之測定?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2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記錄。

第44條申報頻率依專責人員設置等級每2個月,4個月,6個月申報一次

第44條儲留者依規定格式每日記錄,半年申報一次。

第16條每日記錄用電讀數,流量記讀數及主要操作參數,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產生之污泥儲存清運量應按月統計並保存單據以供查核。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11

所屬系所及相關單位是否有貯留或稀釋廢水?

水污染防治法

第20條第1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是

□貯留

單位及設備名稱:

□稀釋

單位及設備名稱:

稀釋量:

立方公尺/天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12

如有貯留及稀釋情形,是否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規定實施?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1.為廢(污)水處理所必須,且無其他可行替代之方法。

2.貯留容器之容積足夠。

3.貯留之用途、處理、監及查核方法適當。

□是

許可主管機關名稱:

許可證證號: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二、作業管制

編號

管制要求

法源依據

條文內容

查核情形

若有以下情形,請標註(如打勾)並說明之。

備註

13

校區內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事業廢水接觸),水質是否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是

□否請說明

□不確定

□不適用

14

學校之廢(污)水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或是否有其他之輸送方式?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同類事業之廢(污)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者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是否共同設置處理措施:

□是

□否

廢(污)水輸送方式:

□管線

□溝渠

□其他,請說明

□不確定

□不適用

15

是否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保存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手冊及保養計畫書,以供查核?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14條

廢(污)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運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實施,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

第二項紀錄至少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16

有無廢(污)水處理設施應變措施?

發生故障時,是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17、18條

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應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應變措施。

前項應變措施,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應變措施。

□有(請說明)

□無

□不確定

□不適用

17

廢污水之委託處理受託者是否有合法之輸送許可證?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29條

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廢液者,需於受託處理之事業依法取得排放或土壤處理許可證後,始得輸送廢(污)水、廢液。

 

□有(請說明)

□無

□不確定

□不適用

18

廢(污)水是否注入地下水體?

並需符合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

第32條第1項

廢(污)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19

廢(污)水是否排放於土壤,並需符合廢水土壤處埋水質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

管理辦法

第32條第1項第1款

不含事業廢水經處理至規定標準,且不含有害健康物質者,為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得注入於地下水體。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0

學校專用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管理人?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為管理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人。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1

是否應設置成立專責單位?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

1、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2、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千立方公尺且原廢(污)水所含下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1.鉛

2.鎘

3.汞

4.砷

5.六價鉻

6.銅

7.氰化物

8.有機氯劑

9.有機磷劑

10.酚類

11.氨基甲酸鹽劑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是,專責單位應包括:

主管一人□是□否

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是□否

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是□否

主管是否有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是□否

單位名稱: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2

是否應設置專責人員?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或每日在二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且含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者,或每日未滿二百立方公尺且原廢(污)水所含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是

□甲級專責人員共位

□乙級專責人員共位

本校現共位廢水專責人員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3

產生之廢水或污泥是否超過原許可登記之10%,並以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2條第1項

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致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或因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致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登記事項(第五款第三目之實際進度除外)有變更時,應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4

是否依總量管制水體規定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定測系統,並予以監測?

水污染防治法

第31條第1項

(水質水量自動監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是(請說明)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5

是否需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並依規定檢測、申報?

 

水污染防治法

第22條第2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或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者,應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管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測測定及用電等記錄。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海洋污染防治法

1

學校之活動等有否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事件?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4條第2項

海洋環境污染,應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並得代為清除處理;其因緊急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2

學校是否否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水產資源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是,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

□水產資源保育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3

學校是否有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處理廠?

措施防止污染。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6條公私場所因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發生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是,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

□水產資源保育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4

學校有否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

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

 

其排放是否製作排放紀錄,並至少保存十年?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8條  

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是

□否

□不確定

□不適用

5

學校是否有所屬船舶?

 

該等船舶是否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

 

是否棄置廢棄船舶或其他人工構物於海洋?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第25條

為漁業需要,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申請、投設、審查、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保育主管機關及中央航政主管機關定之。

□是

□否

□不確定□不適用

 

□是

□否

□不確定□不適用

 

□是

□否

□不確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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