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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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docx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经营者

姓名

姓名

性别

 

照片

粘贴处

 

性别

 

照片

粘贴处

 

民族

民族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健康状况

人员类型

人员类型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填写说明见下页《经营者身份证明》注

经营者身份证明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反面粘贴)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4、健康状况可填写:

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

个体工商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5、《经营者身份证明》粘贴变更后主持经营者身份证明,请复印本表粘贴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6、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经营场所证明(涉及经营场所变更填写此页)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

产权人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上述经营场所产权人为,房屋用途为,该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

1、“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

“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注: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副本□()份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备注

登记费交纳

情况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档情况

备注

 

注:

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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