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讲座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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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讲座提纲
环境保护法讲座提纲
一、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与措施的总称。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这是由环境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我国环境资源状况的现实决定的。
(1)人口众多,对经济、环境、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
(2)自然资源基础薄弱,可供量很小;(3)环境污染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人身权利构成直接威胁;(4)“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
“可持续发展来源于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突出强调的是发展。
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可持续发展强调代内公平,关注代际公平。
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
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保新技术的研制及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整地提出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坚持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必要条件。
坚持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环境与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坚持可持续发展,就要统筹人与自然与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法的词义与基本特征
“法律”,意即以公平、正直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使之成为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
在现代社会,对“法律”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是泛指国家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各种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法要由国家制定与认可
2、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惩罚作用等。
三、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目的及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与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1.保护与改善环境
2.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
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1、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实现人与自然与谐共处
(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
2、综合性环境资源保护法
3、单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
4、环境保护标准
5、其他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规定或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特点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对环境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的含义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该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2)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①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②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该原则的含义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与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与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该原则明确了预防与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的途径与方式。
(2)该原则的贯彻
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②制定与实施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③积极治理已有环境污染与破坏
3.环境责任原则
(1)开发者养护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的组织与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与养护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负担,而不应转给国家与社会。
该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3)利用者补偿原则
“利用者补偿”,亦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4)主管者负责原则
①主管者原则的含义
②主管者原则的贯彻
(三)公众参与原则
1.公众参与原则的产生——公民环境权理论
①公民环境权的提出与发展
②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2.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各级政府应当发动与组织广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
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与控告。
3.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①完善立法,明确公民个人环境权
②保障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③完善诉讼制度
五、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述
1.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与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地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与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地对策与措施,进行跟踪检测地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与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
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与评估的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与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环保部门对规划与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制系统。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
①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事项规划。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与评估;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程序
编制机关――公众参与与征求意见――审查小组审查――审批机关
(4)法律责任
①规划编制机关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规划审批机关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3)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制作环评报告书或表――民众参与――建设项目的
主管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权限、时限)。
(4)法律责任:
①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行政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③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使环评文件失实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④环保部门违法批准环评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述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1)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3)是一个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涉及规范的要求,编制环保篇章。
2.建设项目的施工,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法律责任。
§3环境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证制度,是指凡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开发利用资源、排放污染物等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向有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套管理制度。
在环境资源管理中的许可证种类主要有:
排污许可证与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
(二)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数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要经批准领取许可证,才能经营。
《森林法》中规定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采矿许可证等;《水法》中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特许猎捕证等。
(三)许可证的管理程序与法律责任
1、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监督
2、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
§4征收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
1.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
2.征收排污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及其他法律作了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3年7月1日施行)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或改造完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保标准,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保部门核定,并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有异议的,7日内可申请复核-环保部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排污费的征收
①制定国家或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②排污者依有关法律规定缴纳排污费:
<1>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3>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标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环保部门根据征收标准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数额,并公告。
-排污者接到缴费通知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银行按规定上缴中央与地方国库。
④排污费的减、免与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减或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确有困难,可申请缓缴纳排污费,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①重点污染防治;
②区域性污染防治;
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应用;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5)法律责任
①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或缓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所骗减、免或缓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10日内不得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并处挪用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④环保部门应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二)征收资源税制度
(三)征收生态补偿费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就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它也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1、限期治理的对象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9条的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排污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中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限期治理。
2、限期治理的内容
(1)限期治理的项目。
一般分为点源性治理项目、区域污染治理项目与行业污染治理项目三大类。
(2)限期治理的目标。
一般是在限期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环境污染的具体要求。
(3)限期治理的期限。
一般为1至3年,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与污染严重的程度。
3、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
4、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
§6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与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行政监督制度。
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督促排污单位与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正确实施。
(二)现场检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1、现场检查的机关
是享有现场检查权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才有现场检查的职权。
检查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
目前我国实施的现场检查制度主要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督机构负责进行。
2、现场检查的对象与内容
现场检查的对象是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与个人。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对象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
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与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与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与管理情况(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与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记录;(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的记录(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八)与水污染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资料。
3、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
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与损害的单位与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与扩大;也有利于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与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与安全的危害及经济损失。
(二)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1、污染事故的报告
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与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证明文件。
在发生事故时,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与居民。
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立即赴现场对事故进行监测与作出认定。
凡属重大污染事故,环境保护部门除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大污染事故,应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分为速报、确报与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48小时以内上报;确保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2、污染事故的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的报告以后,应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采取措施,帮助排污单位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进行事故监测,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居民地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地报告以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
(1)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2)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3)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等。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因果关系证明
(二)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三)环境法行政处罚的程序与环境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的程序
2、环境行政诉讼
§2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单位、个人因污染与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1、一种污染侵权责任,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2、不仅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还包括对环境权益的侵害
3、构成要件具有独特性
4、体现“社会本位”价值观的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有损害结果
4、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5、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与共同环境侵权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损害赔偿
2、排除危害
(四)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1、环境行政调解
2、环境民事诉讼
§3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概念、构成与承担方式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概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非法进口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及破坏自然资源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可分为两大类:
即污染环境类犯罪与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
3、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适用的主要是自由刑与财产刑,即根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事实、情节等,分别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与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1、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